天广消防: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1-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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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广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宣外大街 10 号庄胜广场中央办公楼北翼 9 层

邮政编码:100052 电话:(8610)83913636 传真:(8610)83915959

二○一六年一月

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广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天广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广消防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韩盈、齐志君律师出席

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

监发[2006]2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之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

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

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1

2、公司应当对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会议资料以及其他相关

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及公告”、

“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本次会议股权登记

日的“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等)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

责。

3、对于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时向

公司出示的身份证件、证券账户卡等材料,其真实性、有效性应当由

出席股东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对股东姓名及其持股数额与

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及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4、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本所律师仅对本次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

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

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

法性发表意见。

5、本所律师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会议决议一

并公告。

基于上述声明,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 2015 年 12 月 30 日作出了

2

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决议,并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分别在《证券时

报》和巨潮资讯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公告》,并于 2016 年 1 月 22 日分别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

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

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相关事项。

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1 月 26 日下午 14 时 30 分在福建省

南安市成功科技工业区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陈秀玉主

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载明的相

应事项一致。

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16年1月2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月25

日15时至2016年1月26日下午15时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身份证件、证券账户卡、股东

签到册的审查,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资料,参加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38 位,于股权登记日共

持有公司股份 251,978,95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5.5855%,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 3 位,于股权登记日

持有公司股份 215,20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0.3914%。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名称、持股数量与股东名册的记载相

符。上述股东均具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35 位,于股权登记日共持有公司股份 36,778,954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5.194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均出席了本次股

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人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

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根据公司董事会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站上刊载的《关于

4

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公布了本

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

与董事会公告所列明的事项相符,不存在对公告中未列明事项进行审

议表决的情形。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了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

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变更公司经营范围

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251,966,55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995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弃权12,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9%。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201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225,468,8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89.479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弃权26,510,0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0.5207%。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持股比例在5%以下的中小

股东(不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共35位,代表股份

36,778,954股,表决结果为:赞成10,268,8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5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9205%;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26,510,0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0795%。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经营决策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225,468,8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89.479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弃权26,510,0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0.5207%。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

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

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

未经本所律师同意,不应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

6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关于天广消防股份有限公

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郝建亚

经办律师:

韩 盈

齐志君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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