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航: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6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16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来源:上交所 2016-01-27 09:05:1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6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会及 2016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6 年

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会及 2016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6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会

及 2016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D201412251983810333BJ-6 号

致: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受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

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6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会及 2016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会(以下简称“三

个会议”),并对三个会议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以及《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三个会议的

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

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

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

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三个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

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6 年

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会及 2016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三个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

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对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

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三个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三个会议通

过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中国国航盈利能力一般,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