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6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会及 2016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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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6 年
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会及 2016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6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会
及 2016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D201412251983810333BJ-6 号
致: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受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
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6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会及 2016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会(以下简称“三
个会议”),并对三个会议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以及《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三个会议的
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
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
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
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三个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
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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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会及 2016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三个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
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对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
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三个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三个会议通
过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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