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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宝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
瑞华核字[2016]第 48190001 号
宝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我们接受委托,对宝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截至 2016
年 1 月 21 日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 2015 年 12 月 8 日经证监会以证监许可
[2015]2856 号文《关于核准宝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投票的批复》
所批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报告(以下
简称“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报告”)执行了鉴证工作。
贵公司董事会的责任是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的有关要求编制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报告。这种责任包括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保证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报告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以及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情况报告发表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
作,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鉴证工作,
以对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
合理保证。合理保证的鉴证工作涉及实施鉴证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选
择的鉴证程序取决于我们的职业判断,包括对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以自筹资金
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报告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在进行风险评估时,
注册会计师考虑与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报告编制相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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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鉴证程序,但目的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
在我们的鉴证工作范围内,我们实施了解、询问、检查、重新计算以及我们认为
必要的工作程序。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证据是充分的、适当的,为发表鉴证结
论提供了基础。
我们认为,宝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
况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的有关要求编制。
本鉴证报告仅供宝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用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之参考目的,不得用作任何其它目的。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北京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刘仁芝
中国注册会计师
辛自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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