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
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有关规定,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将相关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终止“研发中心项目”并将募集资金 3,999.00
万元及其产生的利息、理财收入永久性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
金使用效率,满足公司日常经营业务增长对流动资金的需求,有利于提高公司
盈利能力,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
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同意公司终止该募投项目并将相关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并
将上述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后实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李曙衢 任保增 胡卫升
2016 年 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