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248 证券简称:新开普 公告编号:2016-012
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于 2016 年 1 月 26 日 13:30 在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迎春街 18
号 715 会议室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6
年 1 月 25 日-2016 年 1 月 26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1 月 26 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1 月 25 日 15:00 至 2016 年 1 月 26 日 15:00 期
间的任意时间。公司已于 2016 年 1 月 8 日以公告形式发布《新开普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90,988,08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3.2212%。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1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90,981,685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219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
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6,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1%;无股东委托独立董事投票情况。
3、公司董事应出席 8 人,实际出席 8 人;公司监事应出席 3 人,实际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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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独立董事候选人王玉辉女士、独立董事
候选人张英瑶先生及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代表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会议提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提名增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王玉辉女士、张英瑶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独立董事。
1.1 选举王玉辉女士担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与会股东认为:王玉辉女士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董事任职资格,同意选举其作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选票数为 190,981,687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967%,超过出席该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王玉辉女
士当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
会任期届满时止。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0,222,794 票。
1.2 选举张英瑶先生担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与会股东认为:张英瑶先生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董事任职资格,同意选举其作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选票数为 190,981,687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967%,超过出席该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王玉辉女
士当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
会任期届满时止。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0,222,794 票。
上述独立董事的简历详见公司于 2016 年 1 月 8 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
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
编号:2016-001)。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会议由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进行现场见证并对本次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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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出具了法律意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北京国枫律师事务
所关于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四、备查文件
1、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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