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阳股份:关于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1-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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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42 证券简称:九阳股份 公告编号:2015-007

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修改、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1 月 26 日下午 14:30

在杭州九阳工业园会议室举行,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王旭宁主持,会议的

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20 名,代表股份 370,548,460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26%。

其中:现场投票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 4 名,代表股份 370,218,897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22%;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16

名,代表股份 329,56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表决情况如

下:

1、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70,525,3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反对 21,800 股,弃权 1,300 股。

-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79,1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13%,反对 21,800 股,弃权 1,300 股。

2、会议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2.1《发行股票的种类及面值》

表决结果:同意 370,502,3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反对 21,800 股,弃权 24,30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56,1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12%,反对 21,800 股,弃权 24,300 股。

2.2《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表决结果:同意 370,502,3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反对 21,800 股,弃权 24,30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56,1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12%,反对 21,800 股,弃权 24,300 股。

2.3《发行数量》

表决结果:同意 370,502,3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反对 21,800 股,弃权 24,30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56,1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12%,反对 21,800 股,弃权 24,300 股。

2.4《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 370,502,3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反对 21,800 股,弃权 24,30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56,1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12%,反对 21,800 股,弃权 24,300 股。

2.5《定价原则及发行价格》

表决结果:同意 370,502,3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反对 21,800 股,弃权 24,30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56,1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12%,反对 21,800 股,弃权 24,300 股。

2.6《限售期》

-2-

表决结果:同意 370,502,3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反对 21,800 股,弃权 24,30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56,1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12%,反对 21,800 股,弃权 24,300 股。

2.7《募集资金数额及用途》

表决结果:同意 370,502,3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反对 21,800 股,弃权 24,30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56,1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12%,反对 21,800 股,弃权 24,300 股。

2.8《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表决结果:同意 370,502,3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反对 21,800 股,弃权 24,30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56,1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12%,反对 21,800 股,弃权 24,300 股。

2.9《上市地点》

表决结果:同意 370,502,3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反对 21,800 股,弃权 24,30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56,1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12%,反对 21,800 股,弃权 24,300 股。

2.10《决议有限期》

表决结果:同意 370,502,3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反对 21,800 股,弃权 24,30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56,1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12%,反对 21,800 股,弃权 24,300 股。

3、会议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70,526,6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反对 21,80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80,4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13%,反对 21,800 股,弃权 0 股。

-3-

4、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说明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70,526,6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反对 21,80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80,4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13%,反对 21,800 股,弃权 0 股。

5、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70,526,6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反对 21,80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80,4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13%,反对 21,800 股,弃权 0 股。

6、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70,526,6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反对 21,80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80,4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13%,反对 21,800 股,弃权 0 股。

7、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6-2018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70,526,6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反对 21,80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80,4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13%,反对 21,800 股,弃权 0 股。

8、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370,526,6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反对 21,80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80,4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13%,反对 21,800 股,弃权 0 股。

9、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

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4-

表决结果:同意 370,526,6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反对 21,80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80,4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13%,反对 21,800 股,弃权 0 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林琳律师、翟婷婷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

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九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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