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
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
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杭州锅炉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杭州锅炉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审议《关于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的议案》,并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已进行审核,并发
表核查意见如下:
列入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公
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
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1)最近 3 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
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2)最近 3 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证监会予以
行政处罚的;(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情形的;列入本次限制性股票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股
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2、3 号》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名单与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批准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激励对象相符。
杭州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