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天利: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1-26 17:4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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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399 证券简称:京天利 公告编码:2016-009号

北京无线天利移动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无线天利移动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京天利”)于

2015 年 6 月 19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调查

通知书》(稽查总队调查通字 152201 号),因公司关联关系及相关事项未披露,

中国证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

查。上述信息本公司已于 2015 年 6 月 23 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

信息披露媒体进行了披露(公告编号:2015(079))。 2016 年 1 月 19 日公司

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编号:处罚字[2016]8 号),公

司于 2016 年 1 月 22 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执。

一、告知书主要内容

京天利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封卷稿)》(以下

简称《招股说明书》)及《2014 年年报》中未披露与上海誉好数据技术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上海誉好,原名称是上海报春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报春)

之间的关联关系与同业竞争关系。

京天利在《关于收购上海誉好数据技术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公告》中未披露

与上海报春之间的关联关系,未履行关联交易程序。

中国证监会认为,京天利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

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钱永耀既是京天利董事长,又是实际控制人,其涉案责任,既包括《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下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责任,也包括《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下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责任,应两行为并

罚。

二、处罚决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拟决定: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京天利给予警告,责令改

正,并处以 60 万元的罚款;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钱永耀处以 30 万元的罚

款;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钱永耀处以 60 万元的罚

款;两项合并,对钱永耀处以罚款 90 万元。

三、公司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证监会令第 119 号)第五条之规定,就证

监会拟对公司及相关人员实施的行政处罚,公司及相关人员享有陈述、申辩的权

利。

经公司研究决定,将就中国证监会对公司的相关拟处罚措施进行陈述及申辩。

公司部分相关人员也将进行陈述、申辩。公司将根据该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正常,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无线天利移动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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