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远银海: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1-26 08:5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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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777 证券简称:久远银海 公告编号:2016-010

四川久远银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四川久远银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许可[2015]1374 号”文核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2,000 万股,发行价格为 11.46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29,200,000 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 40,149,972.30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

为 189,050,027.70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5]第 115808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会同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

证券”或“保荐机构”)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一支行、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司成都草堂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鹭岛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以下合称“专户存储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

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日,相关专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1、银行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一支行

账户名称:四川久远银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51050141610800000044

金额:3,220.40 万元

用途:运维服务中心建设项目

2、银行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司成都草堂支行

1

账户名称:四川久远银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511899991010003013163

金额:3,232.20 万元

用途:医疗融合应用软件产品项目

3、银行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鹭岛支行

账户名称:四川久远银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128905566810101

金额:2,208.00 万元

用途:民生领域软件研发平台升级项目

4、银行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

账户名称:四川久远银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22900201040016292

金额:6,249.90 万元

用途:城乡一体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软件产品升级与产业化项目

5、银行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

账户名称:四川久远银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22900201040016300

金额:5,059.50 万元

用途: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及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已在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相

关专户仅用于相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

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广发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

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

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

存储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保荐机构每半年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

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2

(四)公司授权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龚晓锋先生、王锋先生可以随时

到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

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保荐机构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

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 15 日或 10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

抄送保荐机构。专户存储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募

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5%(以较低者为准)的,专户存储银行应

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存储银行,同时按协议要求书面通

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向保荐机构通

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或保

荐机构有权要求公司单方面解除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

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结束

之日止失效。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5]第 115808

号《验资报告》。

四川久远银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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