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44 证券简称:巨星科技 公告编号:2016-001
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5]2978 号”文核准,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61,247,700 股,
发行价格为 16.87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 1,033,248,699.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
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1,015,497,451.30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16 年 1
月 12 日打入我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相关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审验,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6〕5 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及主要内容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的规定,公司
(甲方)、中国银行杭州市庆春支行(乙方)、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丙方)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402670187267,截至 2016 年 1 月 10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智能机器人智慧云平台项目、收购华达科捷 65%股权、电商销售平台和自动仓储
物流体系建设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
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
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成永攀、李建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一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
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七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