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浙江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杭州信立传媒广告
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
次交易”)。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经营管理层提交的
《浙江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预案》等与本次交易有关的议案及材料进行了认真的事前核查。本着
勤勉尽责的原则,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公司已就本次交易事项事先与我们进行了沟通,我
们听取了有关人员的汇报并审阅了相关材料,我们认为本次交易材料完整,本次
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质量、增强持续盈利能力,增强抗风险能力。本次交易
事项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没有发现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将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
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吴大卫、于勇、夏祖兴
日期:2016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