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浙江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杭州信立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全
体股东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董事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审议本次交易相关议
案时履行了法定程序。
2、本次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的要求,有利于进一步打造公司的综合竞争
力,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质量、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增强抗风险能力,符合
公司的长远发展和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3、本次交易的《浙江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以及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买资产协议》、公司与业绩承诺方签署的《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的交易方案具备可行性和可操
作性。
4、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将在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资产评
估报告后,由交易各方依据该报告载明的标的资产评估价值以及《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资产协议》所确定的规则友好协商确定,标的资产的定价具有公允性、合理性,不会损害公
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交易相关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
待本次交易的相关审计、评估工作完成后,公司将再次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本次交易相关事
项,并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5、鉴于本次重组的审计、评估等工作尚未完成,同意本次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的相关
事项后暂不召开股东大会。本次交易事宜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审议通过和中国证监会的
核准。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符合公司的利益,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同意本次交易的总体安排。
独立董事:吴大卫、于勇、夏祖兴
日期:2016 年 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