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飞股份: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1-25 00:5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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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关于哈尔滨中飞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S&P LAW FIRM

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中国北京市东长安街 10 号长安大厦 3 层 邮编:100006

Add:At3\F Beijing Tower, No.10 East Chang An Avenue,Beijing China Postcode:10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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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飞新技术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关于哈尔滨中飞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 哈尔滨中飞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哈尔滨中飞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二零一六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16年1月25日在公司本部会议室召开,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在中国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的律师

事务所,接受公司聘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哈尔滨中飞新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开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

公告文件一并提交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

任。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哈尔滨中飞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

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飞新技术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1月8日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2016年1月8

日在巨潮资讯网等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该《召开股东

大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和出席会议对象等。

1、根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和

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

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2、根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

年1月25日(星期一)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1月24日-1月25日,其中,

通过深交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1月25日上午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月24日

15:00 至2016年1月25日15:00 的任意时间。

3、根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地点为:黑龙江

省哈尔滨市哈南工业新城核心区哈南第八大道5号公司3楼会议室。

4、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符合有关规

定,并已在本次股东大会相关公告中列明,议案内容已充分披露。

5、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杨志峰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会

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会议主持人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开日期业已超过十五日;公告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

表决权、有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等。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飞新技术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经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 截 至 2016 年 1 月 19 日 股 权 登 记 日 , 公 司 的 总 股 本 为

45,375,000股,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3人,代表股份

29,44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4.8926%。其中: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共 10 人 , 代 表 股 份 22,640,000 股 , 占 公 司 总 股 本 的

49.8953%;根据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统计并确认,参加网络投票

股东共3人,代表股份6,80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9972%。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有公司股份的中小股东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3,762,750股,占公司总股本8.2926%。

除公司前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等出席了

本次股东大会,总经理、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列席了会议。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均为

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议案和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

列明。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列入议程的

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

事项的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

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通过了下列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对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

1.1 关于补选刘立群先生为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25,702,25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飞新技术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87.2890%;反对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3,742,75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11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0,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15%,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3,742,75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4685%。

1.2 关于补选李海永先生为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25,702,25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2890%;反对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3,742,75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11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0,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15%,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3,742,75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4685%。

2、审议通过公司《关于公司新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29,445,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762,750股,占出席股东

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飞新技术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相关议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飞新技术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此为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关于哈尔滨中飞新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二零一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公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宋焕政 丁 晓 琴

蔡 浦 玲

2016 年 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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