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飞股份: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1-25 00:5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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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489 证券简称:中飞股份 公告编号:2016-006

哈尔滨中飞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1月25日(星期一)14:00

(2)网络投票的时间:

A、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时间为:2016 年1月2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B、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月24

日15:00至2016年1月25日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的地点:

哈尔滨市哈南工业新城核心区哈南第八大道5号哈尔滨中飞新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的方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的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杨志峰先生

6、会议的合规性

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计13人,代表股份29,445,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892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表10人,合计持有股份数22,64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8953%;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3人,合计持有股份数6,805,000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4.9972%。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股份的中小投资者共3人(其中现场出席1人,网络方

式出席2人),合计持有股份数3,762,7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926%。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秘书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

尚公律师事务所丁晓琴、蔡浦玲律师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对提请大会审议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以现

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一累计投票方式补选刘立群先生、李海永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

事。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1 补选刘立群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5,702,2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87.289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3,742,7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711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0,0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315%;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3,742,75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685%。

1.2 补选李海永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5,702,2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87.289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3,742,7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711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0,0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315%;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3,742,75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685%。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新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9,44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762,750.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委派丁晓琴、蔡浦玲两名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进行了鉴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的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本次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哈尔滨中飞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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