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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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出席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经过对《关于调整对公司管理层在上海购买办公楼授权的议案》相关情况的了解,
发表意见如下:
此次公司在上海购买办公楼系为满足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
途之一“植物健康产品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以及公司未来终端业务发展的需要,
符合公司主营业务未来发展战略方向,董事会向股东大会申请对公司管理层在上
海购买办公楼授权,有利于加快推进具体工作的落实,董事会审议该事项的程序
合法、合规,该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对《关于调整对公司管理层在上海购买办公楼授权的议案》表示
同意。
(以下无正文)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页无正文,为《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刘红玉 王若晨 杨建军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