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 2016 年第 1 次临时股东大会
增加临时提案的提议函
致: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鉴于 2016 年 1 月 25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调整对公司管理层在上海购买办公楼授权的议案》,该议案需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现依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
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
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规定,本人作为持有贵司总股本 7.86%
股份的股东,有权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因此,本人提议公司董事会在 2016 年第 1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事项中增加临时提案《关于调整对公司管理层在上海购买办公楼授权
的议案》。请公司董事会予以核准,并于收悉本函后 2 日内以公告方
式发出关于召开 2016 年第 1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告知公司
全体股东。
特此函告。
签名:
姚新德
2016 年 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