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59 证券简称:中泰桥梁 公告编号:2016-006
江苏中泰桥梁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股东大会名称: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禹先生;
4、股权登记日:2016 年 1 月 19 日;
5、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召开时间为:2016 年 1 月 25 日(星期一)下午 2:00 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 年 1 月 24 日 15:00—2016 年 1 月 25 日 15:00;
其中:
①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 年 1 月 25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②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6 年 1 月 24 日 15:00—2016
年 1 月 25 日 15:00。
6、会议召开地点:江苏中泰桥梁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
7、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8、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江苏中泰桥梁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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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71,110,609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22.865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66,371,4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21.341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4,739,20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523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1,539,20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0.494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1,539,20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4949%。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代表)认真审议并以现场记名及网络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以下议案:
议案 1.00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影响及公司采取措施的议案》
关联股东金陵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1,110,60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39,20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2
议案 2.00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
施的承诺》
关联股东金陵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1,110,60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39,20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 3.00 《关于<江苏中泰桥梁钢构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
订稿)>的议案》
关联股东金陵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1,110,60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39,20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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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委派了陈军律师、张洁律师出席并见证
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16 年 1 月 26 日刊登的《关于江
苏中泰桥梁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四、备查文件
1、江苏中泰桥梁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中泰桥梁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中泰桥梁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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