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花园生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
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作为浙江花园生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园生物”或“公司”)的保
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机构”)对公
司出具的《浙江花园生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以
下简称“《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意见如下:
一、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
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
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二、公司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
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浙江花园生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杭州
下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
额的 89%,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91%;纳入评价
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
部监督、财务报告与信息披露、资金管理、筹资与投资管理、固定资产与无形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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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工程项目管理、工薪与人力资源管理、采购与付款管理、存货管理、销售与
收款管理、生产管理等。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销售业务、采购业务、
资金活动、资产管理、投资管理、工程项目、财务报告、重大事项(如收购兼并)
等。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
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三、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公司董事会根
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
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
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一)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定量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缺陷等级
一般缺陷 重要缺陷 重大缺陷
项目
利润总额的 5%≤错 错报≥利润总额的
利润总额潜在错报 错报<利润总额的 5%
报<利润总额的 10% 10%
2.定性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A.重大缺陷:单独缺陷或连同其他缺陷,导致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
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出现下列情形的,认定为重大缺陷:
(a)财务报告的任何舞弊;
(b)对已公布/披露的财务报告进行重报,以更正重大错误;
(c)注册会计师审计中发现重大错报,需进行调整;
(d)内部审计对财务报告的监督无效等。
B.重要缺陷:单独缺陷或连同其他缺陷,导致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
财务报告中虽不构成重大错报但仍应引起管理层重视的错报:
(a)财务报告内控缺陷整改情况不理想;
(b)集团内就同一交易、事项的会计政策不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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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会计政策的制定未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直接照搬准则(上市公司),
实际操作存在较大的人为因素;
(d)对非常规、特殊和复杂交易未给予足够重视,影响实际的会计处理工
作;
(e)期末财务报告的编制不规范。
C.一般缺陷:不构成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
(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定量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缺陷等级
一般缺陷 重要缺陷 重大缺陷
项目
500 万元及以下或低 500~1,500 万元(含) 1,500 万元以上或高
直接财产损失金额 于公司净资产总额 或低于公司净资产总 于 公 司 净 资 产 总 额
1% 额 3%高于 1% 3%
2.定性标准
具备以下特征之一的缺陷,视影响程度可认定为重要缺陷或重大缺陷:
(a)违反法律法规,导致被行政法律部门、监管机构判罚或处罚;
(b)被媒体曝光负面新闻,且未能及时消除影响,导致公司生产经营、企
业形象受损;
(c)出现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质量方面的重大事故,导致严重后果;
(d)高风险业务未有相关制度规范,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
(e)对已经发现并报告给管理层的重大或重要内部控制缺陷在经过合理的
时间后,并未加以改正。
四、公司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一)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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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无其他需要说明的与内部控制相关的重大事项。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
内部控制,公司出具的《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
及运行情况。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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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花园生物高科股份有限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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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安胜 王新仪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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