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外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人作为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
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为了切实维护公司和
股东的利益,特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公司对山东潍焦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山东潍焦集团有限公司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等都比较良好且
已就该担保提供了反担保协议,公司提供担保不会形成风险。被担保对象的主
体资格、资信状况及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
定。
因此,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拟为山东潍焦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符合有关
规定的要求,上述担保行为不会损害本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该担保事项符
合相关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二、对控股子公司山东信川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
山东信川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是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其主体资格、资信状况
及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其
提供担保主要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且此公司的经营状况良好,风险
处于可控范围,公司认为其具有偿债能力且山东信川的其他股东按比例提供保
证,担保行为不会损害本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该担保事项符合相关规定,
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三、对全资子公司山东矿机迈科建材机械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山东矿机迈科建材机械有限公司是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其主体资格、资信
状况及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对其提供担保主要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且此公司的经营状况良好,
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具有偿债能力,担保行为不会损害本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
益,该担保事项符合相关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独立董事:冯梅、单云涛、刘昆
此页无正文,为《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外担保事项的独
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冯梅 单云涛 刘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