御银股份: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实施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1-25 12:1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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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御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施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御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

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下称“《试点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7 号:员工持

股计划》(下称“《员工持股计划信息披露备忘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广州御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

章程》”)和《广州御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

稿》(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北京市金

杜(广州)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广州御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

司”)委托,指派本所赖江临律师、郭钟泳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就公司拟实

施的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下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本所谨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中国现行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发表法

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核查了公司提供的与实施本次员工

持股计划有关的文件,包括有关记录、资料和证明。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1. 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所有陈述和说明均是完

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

露,而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

2. 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

复印件或扫描件与原件相符。

本所仅就与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

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

以及财务、审计、评估(如涉及)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

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必备文件之

一,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

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

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

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

何其他目的。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一、 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由原广州御银科技有限公司整体

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03 年 6 月 18 日,公司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完成了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登记手续。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07]350 号文核准,公司于 2007 年 10 月 12 日

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 1,9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经深圳证券

2

交易所深证上[2007]171 号文同意,公司股票于 2007 年 11 月 1 日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股票简称为“御银股份”,股票代码为 002177。

公司现持有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440101000034373 的

《营业执照》,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

资本为人民币 76,119.1294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杨文江,住所为广州市天河区

五山路 246、248、250 号 2602 房自编 04、05。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上市公司,具备《试

点指导意见》规定的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2016 年 1 月 8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州御银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关联董事回避了表

决。

因原拟设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募集情况变更及拟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

人数及份额发生变化,公司董事会对《广州御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

持股计划(草案)》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形成《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

稿)》。2016 年 1 月 14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了《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公司独

立董事及监事会并针对《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出具了正面

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试点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

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具体阐述如下:

1. 根据公司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阅公司的相关公告,公司在实施本

次员工持股计划时已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地实施了信息披露,不存在他人利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

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的情形,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

(一)项关于依法合规原则的相关要求。

2. 根据公司及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存在公司以摊

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符合《试点指导

意见》第一部分第(二)项关于自愿参与原则的要求。

3

3.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公司及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加

对象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将自负盈

亏,自担风险,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

(三)项关于风险自担原则的相关要求。

4.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

为目前在公司任职的部分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外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在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任职一年以上的且具有经理以上职务资格的核心业

务和技术骨干以及经董事会认定有卓越贡献的其他员工,合计不超过 48 人,符

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四)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相关规

定。

5.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参加对象的资金来源为:

(1)公司员工的自筹资金,金额不超过 694 万元;(2)公司控股股东杨文江

先生拟向员工持股计划提供借款支持,借款部分与公司员工自筹部分的比例为

4:1,借款期限为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总额不超

过 3,470 万元,具体金额根据实际出资缴款金额确定;符合《试点指导意见》

第二部分第(五)项第 1 小项的相关规定。

6.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公司(代表本次员工持股计

划)与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证券”)签订的《广州证券鲲鹏

御银二期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下称“《御银二期资管合

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通过二级市场购买等法律法规许可的

方式取得并持有的公司股票(以下简称“标的股票”),待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获

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将委托广州证券设立定向资产管理

计划,通过二级市场购买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取得并持有标的股票,符合

《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项第 2 小项的相关规定。

7.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御银二期资管合同》,本次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不超过 18 个月,自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获得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算;广州证券受托管理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通过二级市场购买等

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所获标的股票的锁定期为 12 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买

入过户至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次员工

持股计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项第 1 小项的相关规定。

8.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以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资金总额

上限 3,470 万元和 2016 年 1 月 13 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 7.46 元/股测算,本次

员工持股计划所能购买和持有的标的股票数量约 465.15 万股,约占公司现有股

4

本总额的 0.61%,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任一持有人持有的员工持

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员工持股计划

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

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基于上述,本所认为,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项第 2 小项的规

定。

9.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公司员工在认购本次员工持股

计划份额后即成为该计划的持有人,持有人会议是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管

理权力机构,由全体持有人组成;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设持有人代表,负责和监

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根据持有人会议授权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或

者授权资产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委托广州证券管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并与广州证券签订《御银二期

资管合同》,明确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根据《御银二期资管合同》,广州证

券将以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账户。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

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七)项的相关规定。

10.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员工持股计划

(草案)修订稿》,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经本所律师核查,《员工持股计划

(草案)修订稿》已对以下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

(1)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资金、股票来源;

(2)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管理模式、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及表决程

序;

(3)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4)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员工发生不适合参加持股计划情况时所

持股份权益的处置办法;

(5)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代表或机构的选任程序;

(6)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员工所持有股份的处置办法;

(7)其他重要事项。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分

5

第(九)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的相关规

定。

三、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

(一)根据公司提供的会议文件及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公告,截

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经履行了如下程

序:

1. 公司已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

订稿》,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八)项的规定。

2. 公司于 2016 年 1 月 14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

通过了《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员工持股

计划(草案)修订稿》并被予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表决,符合《试点指导

意见》第三部分第(九)项的相关规定。

3. 公司独立董事对《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发表了独立意见,认

为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

容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

形。公司监事会于 2016 年 1 月 14 日作出决议,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

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以摊派、

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符合《试点指导意

见》第三部分第(十)项之规定。

4. 公司已聘请本所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符合《试点指导

意见》第三部分第(十一)项的规定。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

划已经按照《试点指导意见》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法律程序。

(二)根据《试点指导意见》,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公司仍需履行

下列程序:

公司应召开股东大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进行审议,并在

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公告本法律意见书。股东大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作出决议

6

时须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四、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

(一)公司已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董事会决议、《员工持股计

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决议。

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履行了《员工持股计划信

息披露备忘录》等相关规定所要求的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于现阶段所必要的信息

披露义务。

(二)根据《试点指导意见》和《员工持股计划信息披露备忘录》之相关

规定,随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推进,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相应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告其与广州证券签署的《御银二期资管合同》;

2. 在召开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3. 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当披

露员工持股计划的主要条款。

4. 广州证券受委托设立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

员工持股计划后的 6 个月内,根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安排完成标的股票的购

买;公司应当每月公告一次购买股票的时间、数量、价格、方式等具体情况。

公司应当在完成标的股票的购买或将标的股票登记过户至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名

下的 2 个交易日内以临时公告形式披露获得标的股票的时间、数量等情况。

5.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下列员工持股计划实施情况:

(1)报告期内持股员工的范围、人数;

(2)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3)报告期内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4)因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处分权利引起的计划股份权益变动情况;

(5)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构的变更情况;

7

(6)其他应当予以披露的事项。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具备实施本次员

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符合《试点指导意

见》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就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法定

程序,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依法实施;公

司已就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员工持股

计划的推进,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8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御银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实施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 经 办 律 师:___________

赖江临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

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写字 55 层

___________

郭钟泳

年 月 日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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