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483 证券简称:福能股份 公告编号:2016-011
福建福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15 年 12 月 31 日,福建福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收到
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福建福能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5]3126 号),截至 2016 年 1 月 12 日止,公司本次实际已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人民
币 普 通 股 293,478,251 股 , 每 股 发 行 价 格 9.20 元 ,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2,699,999,909.2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含保荐费、承销费、发行登记费、律师费、
验 资 费 和 信 息 披 露 费 ) 人 民 币 18,663,478.25 元 , 实 际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人 民 币
2,681,336,430.95 元,并于 2016 年 1 月 12 日到账 2,685,299,809.2 元(未扣除公司预
付的部分发行费用)。截止本公告发布日,募集资金尚未使用。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2016 年 1 月 22 日,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乙
方”)和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
集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 在 福 州 签 订 《 募 集 资 金 三 方 监 管 协 议 》( 协 议 编 号 :
JYCCNY3510201512100002),《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止本公告发布日,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信息如下:
开户银行 账号 存储金额(单位:元) 备注
国家开发银行福建省分行 35101560029296890000 2,685,299,809.2
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 419571202241 0
国家开发银行福建省分行 35101560029300830000 0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 1402023219600353103 0 募集资金未分配到
州鼓楼支行 账,尚未签订三方监
中国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 35050100240609966666 0 管协议。
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 429971204679 0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 935007010005736717 0
司福建省分行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35101560029296890000,截止 2016 年 1 月 12 日,专户余额为 2,685,299,809.2 元。该
专户仅用于甲方偿还借款以及莆田大蚶山风电场项目、龙海新村风电场项目、莆田石塘
风电场项目、龙海新厝风电场项目、龙海港尾风电场项目、莆田坪洋风电场项目、莆田
顶岩山风电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乙方有权依据甲方发出的支付指令办理募集资金的支付手续,甲方应对其提供
的支付依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资金用途的合规性负责,乙方仅基于甲方支付指令付款,
由此导致支付的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四)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
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
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
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五)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谢威、郭丽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
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
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
位介绍信。
(六)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
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七)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
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八)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
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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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九)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
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
募集资金专户。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
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17 年 12 月 31 日解除。
特此公告。
福建福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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