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圣亚: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由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杨睿博、孙雪飞、北京文希化妆品有限公司共同订立)

来源:上交所 2016-01-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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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

2015 年 10 月 23 日

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

由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杨睿博

孙雪飞

北京文希化妆品有限公司

共同订立

中国〃大连

二零一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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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

2015 年 10 月 23 日

本《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 以

下简称“本协议”)由下列各方于 2015 年 10 月 23 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称

中国)辽宁省大连市签署:

甲 方: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 608-6-8 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新

乙方 1:杨睿博

住 所: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红旗街道新建社区 8 区 14 栋 4 单元 402 室

身份证号码:211102198408301013

乙方 2:孙雪飞

住 所: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胜利街道新风社区 6 区 57 号

身份证号码:211102198211100517

乙方 3:北京文希化妆品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甲 12 号 2 号楼(国家广告产业园区孵化器 20765

号)

注册号:110105018980529

法定代表人:刁雯雯

(上述“乙方 1”、“乙方 2” “乙方 3”以下统称为“乙方”)

鉴于:

(1) 甲方系一家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发字[2002]62 号文核准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证上字[2002]122 号《关于大连圣亚海洋世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

普通股股票上市交易的通知》批准,公司股票于 2002 年 7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600593”;

(2) 乙方拟依据中国法律出资设立北京华贸圣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暂定

名,以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名称为准,下称“认购方”),由于认购方尚未完成

设立登记,乙方代表认购方签署本协议,并愿意接受本协议之约束;

(3) 甲方拟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3,04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

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认购方拟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以现金认购本次

发行的不超过 1,000 万股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认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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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

2015 年 10 月 23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协议各方经协商一致,就认购甲方本次发行股份的相关

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定义和解释

1.1 除非具体条款另有约定,下列词语在本协议中使用时具有以下含义:

1.1.1 本协议:指本《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

发行股份认购协议》;

1.1.2 本次发行:指甲方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3,040 万股人民币普

通股(A 股)股票的行为;

1.1.3 本次认购:指认购方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以现金认购本次发行的不

超过 1,000 万股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的行为;

1.1.4 签署日,指本协议签订之日;

1.1.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1.6 上交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1.1.7 结算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1.1.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其它具有普遍

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其不时的修改、修正、补充、解释或重新制定;

1.1.9 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的单位。

1.2 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

1.2.1 凡提及本协议应包括对本协议的修订或补充的文件;

1.2.2 本协议条款的标题仅为查阅方便而设臵,不应构成对本协议的任何解

释,不对标题之下的内容及其范围有任何限定。

第二条 股份发行与认购

2.1 甲方本次发行股票类型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面值为人

民币 1.00 元。

2.2 本次发行以甲方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之日为定价基准日,

本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90%(定价基

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

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 26.71 元/股。

2.3 甲方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 3,040 万股,以 26.71 元/股的发行价格计

算,甲方本次发行股份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81,198.40 万元。认购方拟根据本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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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约定的条款及条件以 26,710 万元现金认购甲方本次发行的股份,认购方认购

股份数量不超过 1,000 万股。

2.4 如甲方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配股、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及发行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认购方本

次认购的数量和价格也将作相应调整。

2.5 如甲方本次发行股份数量因监管政策变化或者根据中国证监会核准文

件的要求予以调整的,则认购方本次认购的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2.6 本次发行前,甲方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将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甲方新老股

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第三条 股票认购价款缴付与股票交割

3.1 认购方在甲方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且收到甲方和本次发行保

荐机构(主承销商)发出的股票认购价款缴付通知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以现金

方式将全部股票认购价款一次性汇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指定的银行账户。上

述股票认购价款将在本次发行验资完毕并扣除相关费用后,被划入甲方募集资金

专项存储账户。

3.2 认购方缴付全部股票认购价款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甲方应聘请有资

质的验资机构进行验资。在验资机构就甲方本次发行出具《验资报告》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就认购方本次认购的股票申请向结算公司办理股票登记

手续。

第四条 股票限售期

4.1 认购方认购甲方本次发行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得转让。

4.2 认购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相关规定以及甲方

要求,就本次认购的甲方股份出具相关锁定承诺,并办理相关股份锁定事宜。

第五条 陈述与保证

5.1 甲方陈述与保证

为达成本协议之目的,甲方作出如下陈述与保证:

5.1.1 甲方为依据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完整的权

利和业务资质经营其现行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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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除尚待甲方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外,甲方享有签署并履行本协议所

必要的全部权利和授权,并且已采取签署本协议和履行本协议义务所必须的行

动。本协议一经生效,对甲方即构成合法、有效的义务,并可按照本协议条款执

行;

5.1.3 甲方保证其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政府授

权或批准;不会违反甲方营业执照、股东协议、公司章程及相关组织文件的有关

规定;不会违反其作为当事人一方(或受之约束)的其他任何协议,也不会导致

其在该等协议项下的违约;

5.1.4 甲方保证不存在可能对甲方履行本协议的能力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任

何法律行为、诉讼或其他法律或行政程序,并且根据甲方的合理判断,不存在有

发生危险的或可以合理预见的此类法律行动、诉讼或其他法律程序,也不存在对

甲方履行本协议的能力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以甲方为被告的判决、命令或裁定未

获履行的情形;

5.1.5 甲方保证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条

件;

5.1.6 甲方保证其不存在向认购方及乙方以任何方式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

情形;

5.1.7 甲方保证其向认购方提供的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和信息

是真实、准确和有效的,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2 乙方陈述与保证

为达成本协议之目的,乙方作出如下陈述与保证:

5.2.1 乙方保证在本协议生效前或中国证监会要求的更早时间完成认购方的

设立登记,并保证认购方在完成设立登记后即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

5.2.2 乙方保证其代表认购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政

策、政府授权或批准;不会违反认购方在完成设立登记后的公司章程或其他组织

文件;不会违反认购方在完成设立登记后作为当事人一方(或受之约束)的其他

任何协议,也不会导致其在该等协议项下的违约;

5.2.3 乙方保证认购方在完成设立登记后不存在可能对认购方履行本协议的

能力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任何法律行为、诉讼或其他法律或行政程序,不存在有

发生危险的或可以合理预见的此类法律行动、诉讼或其他法律程序,也不存在对

认购方履行本协议的能力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以认购方为被告的判决、命令或裁

定未获履行的情形;

5.2.4 乙方保证认购方用于认购甲方本次发行股份的资金全部为其自有资金

或合法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并拥有完全的、有效的处分权;认购方认购甲

方本次发行股份的资金不存在采用分级产品、杠杆或结构化的方式进行融资;认

购方认购甲方本次发行股份的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甲方及甲方实际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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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的情形,认购方或乙方

亦不存在接受该等相关方提供的任何财务资助或补偿的情形,不存在违反《证券

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规定的情形;

5.2.5 乙方保证认购方系以自身名义认购甲方本次发行的股份,不存在接受

他人委托向甲方出资的情形;

5.2.6 乙方保证其代表认购方向甲方及甲方聘请的中介机构提供的资料、文

件及数据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不存在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第六条 本协议各方的义务与责任

6.1 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6.1.1 本协议签署后,甲方应采取所有妥当、及时的行动,召开股东大会,

并将本次发行方案、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本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等

议案提交甲方股东大会审议;

6.1.2 甲方负责就本次发行办理或提交向中国证监会等有关主管部门报请核

准的相关手续及/或文件;

6.1.3 甲方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后,尽快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

数量及价格向认购方非公开发行股票,并按照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股

票的登记托管手续;

6.1.4 甲方应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地履行与本次发行

事宜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6.2 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6.2.1 在认购方设立登记完成后,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确保认购方合法、

有效地签署与本协议相关的补充协议或确认函,并承担本协议下认购方应承担的

全部责任和义务;

6.2.2 乙方应当确保认购方配合甲方办理本次发行的申请工作,包括但不限

于签署相关文件及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结算公司的要求准备相关申报材料

等,并保证提供的相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6.2.3 乙方应确保认购方依据本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地缴付股票认购价款,

并配合甲方完成本次发行的验资工作;

6.2.4 乙方应确保认购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相关规

定以及甲方要求,就本次认购的甲方股份出具相关锁定承诺,办理相关股份锁定

事宜。

第七条 税费的负担

7.1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所有政府部门收取和征收的费用和税收等,中国法律

有明确规定的,由其规定的义务方承担;没有明确规定的,由本协议相关方平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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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担。

7.2 无论本次发行是否完成,本协议相关方因本次发行而发生的任何费用、

成本和支出均由发生该等费用、成本和支出的一方自行承担。

第八条 保密条款

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得在未经其他方同意的情况下将本协议之内容向本协议

之外的其他方披露,本协议各方应对所知悉的其他各方的商业资料予以保密,除

非为遵守中国法律要求或有关监管机构要求所需或向各自的顾问机构披露(该方

应确保其顾问机构对所获得的信息履行同样的保密义务),或者有关内容已在非

因违反本条的情况下为公众知悉。

第九条 不可抗力

9.1 不可抗力是指各方或者一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

况,包括但不限于战争、地震、洪水、火灾、战争、罢工等。

9.2 如果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而不能履行其任何义务,因不可抗力事件而不

能履行的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履行时间应予延长,延长的时间等于不可抗力事件所

导致的延误时间。声称遭遇不可抗力事件而不能履行义务的一方应采取适当措施

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并应努力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恢复履行受不可

抗力事件影响的义务。如有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任何一方均无须对因不可抗力事

件无法或延迟履行义务而使其他方遭受的任何损害、费用增加或损失承担责任。

9.3 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十个工作日内

通知其他方并提供证明文件。按照不可抗力事件对本协议履行的影响程度,由各

方协商决定是否延期履行或解除本协议。

第十条 本协议的成立与生效

10.1 本协议自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乙方签字或乙

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并自以下条件全部成就之

日起生效:

10.1.1 甲方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本次发行方案以及与本次发行相关的所

有事宜;

10.1.2 中国证监会核准甲方本次发行;

10.1.3 甲方就本次发行取得相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核准或备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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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本协议第 10.1 条所列各项条件均成就后,以最后一个条件的成就日为

本协议生效日。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 本协议任何一方未能遵守或履行本协议项下约定、义务或责任、陈述

或保证,即构成违约。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造成本协议不能全部履行、不能部分

履行或者不能及时履行,并由此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2 若因不可抗力事件或因国家政策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在本协议

签订后发生调整而直接影响本协议的履行或者致使本协议不能按约履行时,协议

各方均无过错的,不追究协议其他方在此事件发生后未履行约定的违约责任,按

其对履行协议影响的程度,由各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本协议或者延期履行协议。

11.3 若认购方未能在本协议生效前或中国证监会要求的更早时间完成设立

登记,并导致本次非公开发行无法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乙方应就此给甲方造

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1.4 若认购方因任何原因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的支付本次股票认

购价款,则乙方应就认购方的付款义务向甲方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第十二条 本协议的修改、补充与终止

12.1 本协议的修改应经各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

12.2 本协议未尽事宜应经各方协商并以书面形式予以确定,由此形成的补

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12.3 本协议可依据下列情况之一而终止:

12.3.1 经各方一致书面同意;

12.3.2 如果因为任何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约定,在守约方向违约方送达书

面通知要求违约方对此等违约行为立即采取补救措施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此等

违约行为未获得补救,守约方有权单方以书面通知方式终止本协议。

12.4 本协议终止的法律后果:

12.4.1 如果本协议根据第 12.3.1 条的规定终止,各方均无需承担任何违约

责任。

12.4.2 如果本协议根据第 12.3.2 条的规定终止,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并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实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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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13.1 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依据中国法律解释。

13.2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协议各方均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法

解决。但如果该项争议在任何一方提出友好协商之后三十日内未能达成一致意

见,应将该争议事项提交大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

第十四条 签署及正本

14.1 本协议由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乙方签字或乙

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14.2 本协议正本一式十份,甲、乙方各执壹份,其余由甲方收存,以备办

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各项审批、登记所需,各份具有相同之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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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

2015 年 10 月 23 日

(此页无正文,为本《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

股份认购协议》的签署页)

甲方: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张志新

乙 方 1:杨睿博

乙 方 2:孙雪飞

乙 方 3:北京文希化妆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刁雯雯

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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