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55 股票简称:九龙山 公告编号:临2016-018
900955 九龙山B
上海九龙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起诉平湖九龙山旅游物业有限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
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1,280.63 万元及利息(具体数额以截至被告停止收取票款
日的实际收入为准)。
上海九龙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九龙山
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已于 2016 年 1 月 21 日向浙江省平湖市人民
法院(即《民事起诉状》所称“贵院”,或以下简称“平湖法院”)递交了《民
事起诉状》,请求判令平湖九龙山旅游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立即
停止收取九龙山庄门票和外蒲山通天桥票,并向原告归还其擅自收取的全部九龙
山庄门票和外蒲山通天桥票相关收入 1,280.63 万元及利息(具体数额以截至被
告停止收取票款日的实际收入为准)。平湖法院已于 2016 年 1 月 21 日受理了上
述案件(案号:(2016)浙 0482 民初 335 号)。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平湖市九龙山
法定代表人:廖虹宇 职务:董事长
被告:平湖九龙山旅游物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平湖市乍浦镇外山东沙湾 2 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金跃进 职务:董事长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收取九龙山庄门票和外蒲山通天桥票;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其擅自收取的全部九龙山庄门票和外蒲山通天
桥票相关收入 1,280.63 万元及利息(具体数额以截至被告停止收取票款日的实
际收入为准);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02 年 9 月 30 日,原告与浙江省平湖九龙山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签订《九
龙山区域开发建设协议书》,浙江省平湖九龙山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将九龙山
旅游度假区 10.12 平方公里的开发建设权授予给原告,即原告为九龙山景区的开
发建设权人及经营权人。2007 年,原告取得发改委核发的《关于外蒲山景区门
票价格的批复》(平发改价[2007]6 号)、《收费许可证》,享有收取九龙山景区门
票的权利,其中即包括收取九龙山庄门票和外蒲山通天桥票的权利。
现原告发现被告擅自收取九龙山庄门票和外蒲山通天桥票,发现被告 2013
年 1 月-2015 年 5 月期间就累计收取了高达 1,280.63 万元。被告擅自收取九龙
山庄门票和外蒲山通天桥票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并给原告造成了
巨大的财产损失。且被告至今仍在持续收取九龙山庄门票和外蒲山通天桥票,持
续侵害原告的合法权利。
综上所述,请贵院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因目前本案尚未开庭,故公司暂时无法对该诉讼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判断。
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九龙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