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55 股票简称:九龙山 公告编号:临2016-017
900955 九龙山B
上海九龙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起诉公司要求撤销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的
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上海九龙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申请人”)于 2016
年 1 月 19 日发布了《关于股东起诉公司要求撤销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的
公告》(详见公告编号:临 2016-015)。
公司于 2016 年 1 月 20 日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即下文所称“贵院”)
发出了《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并于 2016 年 1 月 22
日查询获知,《申请书》已于 2016 年 1 月 21 日送达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申
请书》主要内容如下:
公司提出的请求事项:
平湖九龙山海湾度假城休闲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湖九龙山”)与申
请人之间的董事会决议及股东大会决议撤销纠纷一案已经由贵院受理。申请人认
为,贵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现提出异议,请求贵院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
权的法院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公司提出的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收到贵院送达的《起诉状》和《传票》,得知平湖九龙山与申请人之
间的董事会决议及股东大会决议撤销纠纷案(案号:(2016)沪 0106 民初 831
号、832 号)已经由贵院受理。
申请人作为被告,其注册地虽在上海市静安区万航渡路 888 号 7 楼 C 座,但
申请人主要办事机构却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88 号浦发大厦 15 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
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二十二条 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
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
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二十六条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
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民诉法解释第三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我国《公司法》第
十条亦规定“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依据上述规定,应以申请人的主要办事机构为住所地,本案应由申请人住所
地法院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请贵院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即上海市浦东新区
人民法院管辖。
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九龙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