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高速: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之专项核查意见

来源:上交所 2016-01-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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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关于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

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

专项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

(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二〇一六年一月

1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

《关于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

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之核查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

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076 号,以下简称“《问

询函》”)的要求,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东

北证券”)作为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高速”、“上市公

司”、“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有关问

题进行了认真分析,现就《问询函》中相关问题的核查回复如下,请予审核。

如无特别说明,本核查意见中所涉及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吉林高速在本次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中披露的释义相同。本核查意见中问题序号与

《问询函》保持一致。

1、预案披露,2013 年,长平高速公路实施改扩建工程,吉高集团依据改扩

建后情况对广告牌进行了重新规划。截止评估基准日原有广告牌和新规划广告

牌的数量合计为 108 块。请公司补充披露:(1)改扩建之前三年的车流量、广

告牌的数量以及所有广告牌租赁的情况;(2)改扩建对今后长平高速车流量以

及广告牌租赁的具体影响,并以改扩建前后车流量的变化对广告牌租赁作敏感

性分析。请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回复:

(1)改扩建之前三年的车流量、广告牌的数量以及所有广告牌租赁的情况

1)改扩建之前三年的车流量情况

经上市公司根据高速公路收费情况估算,改扩建之前三年长平高速的车流量

如下所示:

Ⅰ型车 Ⅱ型车 Ⅲ型车 Ⅳ型车 Ⅴ型车 自然数合计 折算中型

年度

(辆/日) (辆/日) (辆/日) (辆/日) (辆/日) (辆/日) 标准车(辆/日)

2010 10270 954 1261 1221 3558 17264 16928

2

2011 11484 1044 901 861 4301 18591 18031

2012 12830 1079 691 836 4247 19682 18278

其中,各车型折算成中型车的标准如下所示:

车型 车辆折算系数 划分标准说明

Ⅰ型车 0.5 ≤7 座客车;<2t 货车

Ⅱ型车 1.0 >8≤19 座客车;>2t≤5t 货车

Ⅲ型车 1.5 >20≤39 座客车;>5t≤10t 货车

Ⅳ型车 1.5 ≥40 座客车;>10t≤15t 货车 20 英尺集装箱车

Ⅴ型车 2.0 >15t 货车 40 英尺集装箱车

2)改扩建之前三年广告牌的数量以及所有广告牌租赁的情况

2006 年 12 月 12 日,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出具了《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将高速

公路广告经营管理权授予给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的通知》(吉交发

[2006]46 号),决定将全省高速公路广告经营管理权授权给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

有限公司,吉林交通报社不再拥有高速公路广告经营管理权。2013 年 5 月 30 日,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出具了《关于划转长平高速有关资产经营权的通知》(吉交财

[2013]91 号),决定将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管理的 6 个广告牌的经营权划转至

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 2007 年 1 月 11 日吉高集团资管〔2007〕2 号《关于将全省高速公路广

告经营管理权委托给吉林省高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通知》,吉高集团将全省高

速公路广告经营管理权委托给吉林省高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由其统一经营管理

全省高速公路广告业务及其相关业务。因此,长平高速公路沿线广告的经营管理

目前由吉林省高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进行对外招商经营管理,收取的广告费交归

吉高集团所有。但是,由于吉高集团拥有的长平高速公路沿线的广告经营权为吉

林省高速管理部门移交所得,部分合同的签署主体并非吉林省高速文化传媒有限

公司,为吉林省高速管理部门及其下属企业。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之一长平高速沿线广告经营权对应载体为长平高速沿线

108 块广告牌。长平高速实施改扩建工程之前三年广告牌的租赁合同情况如下所

示:

3

A.2006 年,吉林省高速公路广告有限公司代表吉林交通报社与东北高速公

路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签订长平高速沿线广告经营合同 1 份,涉及各类广告

牌总计 22 块,其中落地广告牌 16 块,双面单立柱广告牌 3 块,收费站雨棚广告

牌 2 块,跨线桥广告牌 1 块。经营期限自 2006 年 4 月 14 日起至 2013 年 4 月 14

日止。广告经营管理费为每年总计 3 万元。(此 22 块广告牌的经营权当时归属吉

林交通报社,吉林交通报社是吉林省高速公路广告有限公司的股东之一。)

B.2006 年,吉林省高速公路广告有限公司与长春市天下晓广告有限公司签

订合同,同意将位于长平高速公路长春匝道 700 米处的双面单立柱广告牌 1 块租

借给长春市天下晓广告有限公司经营。经营期限自 2006 年 9 月 20 日起至 2014

年 5 月 1 日止。广告经营管理费用为每年 1.5 万元。(此 1 块广告牌的经营权当

时归属吉林交通报社,吉林交通报社是吉林省高速公路广告有限公司的股东之

一。)

C.2012 年,吉林省高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长春金色年华传媒有限公司签

订广告经营合同 1 份,同意其经营长平高速公路沿线广告牌 22 处,其中双面单

立柱广告牌 7 块,跨线桥广告牌 15 块。经营期限自 2012 年 9 月 30 日起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止。广告经营管理费用为每年总计 53 万元。

同年,吉林省高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长春金色年华传媒有限公司签订广告

经营合同 1 份,同意其经营长平高速公路沿线广告牌 5 处,其中双面单立柱广告

牌 4 块,跨线桥广告牌 1 块,经营期限自 2012 年 6 月 1 日起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止。广告经营管理费用为每年总计 15.5 万元。

D.2012 年,吉林省高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长春天合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签

订广告经营合同 1 份,同意其经营长平高速公路沿线广告牌 17 处,其中双面单

立柱广告牌 16 块,跨线桥广告牌 1 块。经营期限自 2012 年 9 月 30 日起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止。广告经营管理费用为每年总计 30.5 万元。

同年,吉林省高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长春天合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签订广告

经营合同 1 份,同意其经营长平高速公路沿线广告牌 6 处,其中双面单立柱广告

牌 5 块,跨线桥广告牌 1 块。经营期限自 2012 年 9 月 30 日起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止。广告经营管理费用为每年总计 18.5 万元。

E.2009 年,吉林省高速公路实业总公司与吉林省中辰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签

4

订广告业务合同 1 份,同意其经营长平高速公路沿线广告牌 3 块,其中“T”型

单立柱广告牌 2 块(每年每块 4 万元),收费站雨棚广告牌 1 块(每年每块 8 万

元)。经营期限自 2009 年 11 月 6 日起至 2017 年 11 月 6 日止。(此 3 块广告牌的

经营权当时归属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吉林省高速公路实业总公司是吉林省高

速公路管理局下属单位。)

F.2012 年,吉林省鑫冉广告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

林省分公司签订广告业务合同 1 份,同意其经营长平高速公路沿线广告牌共 4

块,其中长春收费站、四平收费站雨棚广告牌各 2 块。经营期限自 2012 年 6 月

30 日起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止。广告经营管理费用为长春收费站每年 20 万元,

四平收费站每年 10 万元。(此 4 块广告牌的经营权当时归属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

局,吉林省高速公路实业总公司是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下属单位,后吉林省高

速公路实业总公司与吉林省鑫冉广告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将部分广告牌的使用权

委托给吉林省鑫冉广告有限公司,其中包含此 4 块广告牌。)

G.2008 年,吉林省高速公路实业总公司与吉林省冬阳广告装潢有限公司签

订广告业务合同 1 份,同意其经营长平高速公路沿线广告牌共 1 块,即双面单立

柱广告牌 1 块。经营期限自 2008 年 11 月 1 日起至 2018 年 11 月 1 日止。广告经

营管理费用为每年 5 万元。(此 1 块广告牌的经营权当时归属吉林省高速公路管

理局,吉林省高速公路实业总公司是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下属单位。)

H.2011 年,吉林省高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沈阳汉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

订广告经营合同 1 份,同意其经营长平高速公路沿线广告牌 2 处,即双面单立柱

广告牌 2 块。经营期限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止。广告经营

管理费用为每年每块 4 万元。

综上所述,长平高速实施改扩建工程之前三年广告牌的租赁数量如下所示:

时间 2010 年 12 月 31 日 2011 年 12 月 31 日 2012 年 12 月 31 日

广告牌租赁数量(块) 27 27 83

广告牌租赁收入(万元) 25.50 25.50 83.04

(2)改扩建对今后长平高速车流量以及广告牌租赁的具体影响,并以改扩

建前后车流量的变化对广告牌租赁作敏感性分析

吉林省交通规划设计院于 2015 年 12 月对长平高速扩建项目的交通量进行了

5

预测,其中未来 10 年的车流量预测结果见下表:

Ⅰ型车 Ⅱ型车 Ⅲ型车 Ⅳ型车 Ⅴ型车 自然数合计 折算中型

年度

(辆/日) (辆/日) (辆/日) (辆/日) (辆/日) (辆/日) 标准车(辆/日)

2016 7351 1350 637 768 6048 16153 19228

2017 8642 1587 749 903 7110 18991 22606

2018 9266 1701 803 968 7623 20361 24237

2019 9905 1819 859 1035 8149 21766 25909

2020 10557 1938 915 1103 8685 23198 27614

2021 11218 2060 972 1172 9230 24652 29345

2022 11886 2182 1030 1242 9779 26120 31092

2023 12558 2306 1088 1312 10332 27596 32848

2024 13229 2429 1147 1382 10884 29070 34604

2025 13896 2551 1204 1452 11433 30536 36349

由上表可见,长平高速改扩建由四车道改为八车道后,预期车流量会有一定

增加,而广告传媒业务具有典型特征,传播效果取决于受众人群数量,如果受众

人群数量上升,承租方愿意支付更高价格以达到预期传播效果,对于广告牌的租

赁价格具有提升作用。由于敏感性分析需要构建目标值与其影响因素之间的基本

方程式,以此计算某个因素变动、其他因素不变时,目标值的变动情况。由于历

史原因,长平高速广告牌现有部分合同签订情况较早,部分合同期限较长,其租

赁价格相对当前市场价较低,长平高速改扩建形成的车流量变化并非长平高速广

告牌租金价格上涨的最主要原因。长平高速车流量虽然会影响到广告牌的租赁价

格,但难以具体量化,同时难以与目标值构建明确的基本方程式。因此,目前难

以对长平高速车流量可能对广告牌的租赁价格产生的影响进行敏感性分析,但

是,根据广告传媒业务典型特征,广告牌对外招标价格和受众人群数量具有一定

正相关性。

评估机构对吉高集团过去、现有的广告牌的价格以及京哈高速公路尤其是辽

宁段、黑龙江段以及与长平高速公路附近高速公路沿线同类广告牌出租价格进行

了调查、咨询,综合考虑长平高速公路改造后车流量的影响以及当地经济发展状

况的影响,确定了各类广告牌的出租价格。

经调查与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双面单立柱平均每座出租价格为 13.5 万元/年,

跨线广告牌平均每座出租价格为 20 万元/年,落地广告牌平均每座出租价格为 12

万元/年,雨棚广告牌平均每座出租价格为 45 万元/年,三面单立柱牌平均每座出

租价格为 25 万元/年。

6

由于历史原因,长平高速广告牌现有部分合同签订情况较早,合同期限较长,

合同价格明显低于目前市场价格。根据市场调研,吉林省高速公路部分广告牌的

租赁价格如下所示:

序号 项目 单价(元/年) 广告公司

1 吉林长吉高速机场路段高炮广告 170000 长春奕涵广告有限公司

吉林省长春市户外珲乌高速长吉段

2 220000 吉林慧恩广告有限公司

立柱广告

3 长吉高速机场路段 280000 长春金色年华传媒有限公司

4 长春机场高速公路立柱广告 250000 大象无形广告公司

吉林省大象无形广告有限责

5 长春单柱擎天柱广告牌 250000

任公司

吉林省明天广告有限责任公

6 长春 102 国道单立柱广告 200000

吉林省长春市户外珲乌高速长吉段

7 220000 吉林慧恩广告有限公司

立柱广告

8 长吉高速龙嘉机场路单立柱广告 150000 长春市高速广告有限公司

平均值 217500

数据来源:广告买卖网 www.admaimai.com

综上所述,广告牌的预测租赁价格与市场上高速公路广告牌的租赁价格基本

相符。

补充披露情况:

上市公司已将上述相关内容在预案修订稿“第四章 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部分予以补充披露。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长平高速改扩建工程完成后,其预期车流量

相对于改扩建之前会有一定提升,有利于提升广告牌的租赁价格。虽然车流量会

影响到广告牌租赁价格,但是难以具体量化,同时,改扩建之前广告牌部分经营

合同签署时间较早,租赁期间较长,价格相对较低,并不符合当前市场行情,难

以就长平高速车流量对广告牌的租赁价格产生影响进行敏感性分析。经过市场调

研省内高速公路广告牌的价格情况,本次评估广告牌的预测租赁价格与市场上高

速公路广告牌的租赁价格基本相符。

7

2、预案披露,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长平高速公路沿线长春服务区、公主

岭服务区及四平服务区。请公司补充披露评估基准日前三年上述服务区的租赁

及盈利情况。请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回复:

(1)长春服务区、公主岭服务区及四平服务区的租赁情况

A.长春服务区

2010 年 7 月 25 日,吉林省高速公路实业总公司与吉林省众城汽车服务连锁

有限公司签订长春服务区租赁合同,同意其租赁经营长春服务区的南北区加油

站,南、北区修配厂,南区小二楼,南区平房。经营期限自 2010 年 8 月 1 日起

至 2016 年 7 月 31 日止。租赁费用为每年 185.00 万元。

2012 年 8 月 31 日,吉林省高速公路实业总公司与王冰松签订租赁合同,同

意其租赁长春服务区北区宾馆,租赁费用为每年 55.20 万元。2014 年 5 月 25 日,

吉林省高速公路实业总公司与王冰松签订终止合同协议书,因长春服务区所处路

段全面封闭修路,导致车辆严重分流,长春服务区北区宾馆出现亏损,双方协商

同意,原租赁合同于 2014 年 5 月 30 日予以终止。

B.公主岭服务区

2005 年,吉林省高速公路实业总公司与吉林省众诚汽车服务连锁有限公司

签订租赁合同,同意其租赁经营公主岭服务区、石头口门服务区及长春东加油站。

经营期限自 2005 年 11 月 1 日起至 2015 年 11 月 1 日止。租赁费用为每年 330 万

元。

2010 年,长春东加油站因吉林省高速公路发展需要被拆除。2010 年 10 月

30 日,吉林省高速公路实业总公司与吉林省众诚汽车服务连锁有限公司签订《关

于公主岭、石头口门服务区、长春东加油站承包合同补充协议书》,经双方协商

同意,吉林省众诚汽车服务连锁有限公司租赁公主岭、石头口门服务区调整为每

年 313.00 万元。调整期限自 2010 年 11 月 1 日起至 2015 年 11 月 1 日。

2013 年 6 月 18 日,吉林省高速公路实业总公司与吉林省众诚汽车服务连锁

有限公司签订《关于公主岭服务区合同包拆分的补充协议书》,经其双方协商确

定,公主岭服务区年租赁费用为 213 万元,租赁期限至 2015 年 11 月 1 日止。由

于长平高速实施改扩建,公主岭服务区无法正常营业,于 2014 年 10 月 30 日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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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实际终止,确认租金收入到同日为止。

截至本次预案公告日,公主岭服务区的租赁合同已经到期,目前尚未进行招

投标,吉林高速将在本次交易结束后积极开展公主岭服务区的招投标工作。此外,

受到长平高速改扩建工程的影响,公主岭服务区正在翻新重建,预计 2016 年 11

月底能够正式营业。

C.四平服务区

2005 年,吉林省高速公路实业总公司与吉林省众诚汽车服务连锁有限公司

签订《长平高速公路四平服务区 BOT 项目建设与经营合同书》,双方同意采用

BOT 方式改扩建和经营四平服务区。建设工期为 2005 年 4 月 15 日—2005 年 9

月 15 日,经营期限为自 2005 年 9 月 15 日起至 2013 年 3 月 15 日止。经营期间,

吉林省众诚汽车服务连锁有限公司每年向吉林省高速公路实业总公司交纳经营

管理费用 300 万元。

2013 年 7 月 16 日,吉林省高速公路实业总公司与吉林省众诚汽车服务连锁

有限公司签订《吉林省高速公路四平服务区补充协议书》,同意其在长平高速改

扩建过程中继续经营四平服务区,直至服务区拆迁为止,具体时间由吉林省高速

公路实业总公司在四平服务区拆迁前 30 日通知吉林省众诚汽车服务连锁有限公

司,其应在接到通知之后三十日内无条件搬离服务区并终止合同。截至 2014 年

5 月 15 日,该服务区已经停止营业,合同终止。由于受到长平高速改扩建影响,

四平服务区营业情况受到影响,经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吉高集团和承租方协

商,对租金给予减免,2013 年四平服务区确认租金收入 100 万元,2014 年确认

租金收入 125 万元。

四平服务区停止营业后,受到长平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影响,存在移位新建

情况,暂停对外租赁业务。吉高集团于 2015 年 7 月发布了吉林省高速公路服务

区租赁项目招标公告,吉林省交通招标咨询中心受吉高集团委托,对“吉林省高

速公路服务区租赁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项目

招标评标工作于 2015 年 8 月结束。根据吉高集团 2015 年 8 月 18 日出具的中标

通知书,四平服务区的第一中标人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销售分公

司、四平市安通汽车综合服务有限公司和四平市雅顿商务酒店有限公司组成的联

合体,中标金额为 3030 万元。目前四平服务区移位新建工程尚未完成,吉高集

9

团计划于主要工程完成后正式签署四平服务区的运营合同。此外,四平服务区因

长平高速改扩建工程而移位新建,预计 2016 年 11 月底能够正式营业。

四平服务区原租赁合同于 2005 年签署,距本次预案公告已有 10 年,经营期

间,吉林省众诚汽车服务连锁有限公司每年向吉林省高速公路实业总公司交纳经

营管理费用 300 万元,该价格与目前市场价格差异较大。因此,为提高资产利用

效率,本次采用公开招标形式,中标价 3,030 万元能够较好地反映当前市场价格。

(2)长春服务区、公主岭服务区及四平服务区的盈利情况

根据吉林省交通运输厅于 2013 年 5 月 30 日出具的《关于划转长平高速有关

资产经营权的通知》(吉交财[2013]91 号),标的资产中长春服务区、公主岭服务

区及四平服务区及附属设施的经营权由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划转至吉林省高

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本次划转于 2013 年下半年完成。该三个服务区最近两年

一期的盈利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 2015 年 1-9 月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营业收入 138.75 510.50 553.20

营业成本 157.88 157.44 162.32

营业利润 -26.90 324.47 356.92

利润总额 -26.90 324.47 356.92

净利润 -26.90 243.35 267.69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6.90 243.35 267.69

本次交易标的服务区最近两年一期的营业收入与原租赁合同约定租金并不

相符。该三个服务区于 2013 年下半年由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划转至吉高集团,

存在主体变更事项。同时长平高速改扩建工程于 2013 年全面开工建设,除长春

服务区正常营业以外,公主岭服务区和四平服务区均受到较大影响。公主岭服务

区于 2014 年 10 月 30 日停止确认租金收入;四平服务区于 2014 年 5 月 15 日停

止营业,2013 年确认收入 100 万元,2014 年确认 125 万元,具体情况见前述“长

春服务区、公主岭服务区及四平服务区的租赁情况”。

补充披露情况:

上市公司已将上述相关内容在预案修订稿“第四章 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10

中予以补充披露。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长春服务区、公主岭服务区及四平服务区之

前的承租方主要为吉林省众诚汽车服务连锁有限公司,经核查所签订服务区租赁

合同,预案披露服务区租赁情况与合同内容相符。上市公司聘请的中准会计师事

务所已经对标的资产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前两年一期的财务数据出具审计报告

(中准专审字 2016[1106]号),上述披露的财务数据能够公允反映长春服务区、

公主岭服务区及四平服务区的实际情况。

3、预案披露,长平高速部分路段的广告牌和服务区的租约还未到期,且已

经对四平服务区完成对外招标。请公司补充披露:(1)本次交易完成后,前述

未到期合同的效力及相关租金的分配方式;(2)前述合同的租金与交易完成后

公司拟对外招租的租金是否匹配?如否,请披露前述历史遗留的合约是否在本

次交易的评估作价中予以考虑;(3)请补充说明上市公司是否需要与相关承租

方或中标方签署新的合约,原有合同方的权利义务安排是否调整,以及相关安

排的具体情况。请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回复:

(1)本次交易完成后,前述未到期合同的效力及相关租金的分配方式

1)广告牌未到期合同情况

长平高速沿线广告经营权所对应的长平高速沿线 108 块广告牌,截至评估基

准日 2015 年 9 月 30 日,部分广告牌的租赁合同仍在履行之中,具体情况如下所

示。

A、与长春金色年华传媒有限公司的广告经营合同

2012 年 4 月 10 日,长春金色年华传媒有限公司与吉林省高速文化传媒有限

公司签订广告经营合同,经营长平高速公路沿线广告牌 5 处,其中双面单立柱广

告牌 4 块,跨线桥广告牌 1 块,经营期限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止,上述广告设施

的每年广告经营管理费用为 15.5 万元整。根据该广告经营合同补充协议,2013

年 7 月开始因长平高速公路改扩建暂停,需要顺延。自 2015 年 10 月底通车后顺

11

延至 2019 年 10 月,双面单立柱广告牌 4 块,跨线桥广告牌 1 块,经营期限至

2019 年 10 月止,上述广告设施的每年广告经营管理费用仍为 15.5 万元整。

长春金色年华传媒有限公司与吉林省高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的第 2 份

广告经营合同经营长平高速公路沿线广告牌 22 处,其中双面单立柱广告牌 7 块,

跨线桥广告牌 15 块,经营期限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止,上述广告设施的每年广

告经营管理费用为 53 万元整。根据该广告经营合同补充协议,2013 年 7 月开始

因长平高速公路改扩建暂停,需要顺延。自 2015 年 10 月底通车后顺延至 2020

年 1 月,经营期限至 2020 年 1 月止,上述广告设施(双面单立柱广告牌 7 块,

跨线桥广告牌 15 块)的每年广告经营管理费用仍为 53 万元整。

长春金色年华传媒有限公司与吉林省高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 2013 年 1

月 28 日广告经营合同经营长平高速公路沿线广告牌 16 处,其中双面单立柱广告

牌 5 块,跨线桥广告牌 11 块,经营期限至 2018 年 4 月 1 日止。上述广告设施的

每年广告经营管理费用为 43.5 万元整。根据该广告经营合同补充协议,2013 年

7 月开始因长平高速公路改扩建暂停,需要顺延。自 2015 年 10 月底通车后顺延

至 2020 年 7 月,经营期限至 2020 年 7 月止,上述广告设施(双面单立柱广告牌

5 块,跨线桥广告牌 11 块)的每年广告经营管理费用仍为 43.5 万元整。

B、与长春天合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的广告经营合同

长春天合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吉林省高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广告经营

合同,经营长平高速公路沿线广告牌 17 处,其中双面单立柱广告牌 16 块,跨线

桥广告牌 1 块,经营期限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止,上述广告设施的每年广告经营

管理费用为 30.5 万元整。根据该广告经营合同补充协议,2013 年 7 月开始因长

平高速公路改扩建暂停,需要顺延。自 2015 年 10 月底通车后顺延至 2020 年 1

月,经营期限至 2020 年 1 月止,上述广告设施(双面单立柱广告牌 16 块,跨线

桥广告牌 1 块)的每年广告经营管理费用仍为 30.5 万元整。

长春天合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吉林省高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第 2 份广

告经营合同经营长平高速公路沿线广告牌 6 处,其中双面单立柱广告牌 5 块,跨

线桥广告牌 1 块,经营期限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止。上述广告设施的每年广告经

营管理费用为 18.5 万元整。根据该广告经营合同补充协议,2013 年 7 月开始因

12

长平高速公路改扩建暂停,需要顺延。自 2015 年 10 月底通车后顺延至 2020 年

1 月,经营期限至 2020 年 1 月止,上述广告设施(双面单立柱广告牌 5 块,跨

线桥广告牌 1 块)的每年广告经营管理费用仍为 18.5 万元整。

C、与吉林省中辰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的广告经营合同

2009 年 11 月 6 日,吉林省高速公路实业总公司与吉林省中辰广告有限责任

公司签订的广告业务合同广告牌共 3 块,即“T”型单立柱广告牌 2 块(每年每

块 4 万元),收费站雨棚广告牌 1 块(每年每块 8 万元),经营期限至 2017 年

11 月 6 日止。该广告牌经营合同继续履行。

D、与吉林省冬阳广告装潢有限公司的广告经营合同

吉林省高速公路实业总公司与吉林省冬阳广告装潢有限公司的广告经营合

同签订的广告业务合同广告牌共 1 块,即双面单立柱广告牌 1 块,经营期限自

2008 年 11 月 1 日起,至 2018 年 11 月 1 日止,广告(牌)费用每年每块 5 万元。

2)服务区未到期合同情况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中三对服务区的服务设施经营权对应的载体为长平高速

公路沿线长春服务区、公主岭服务区及四平服务区,截至评估基准日 2015 年 9

月 30 日,长春服务区、公主岭服务区的合同尚未到期,具体如下所示:

服务区租赁经营明细表

服务区名称 出租方 承租方 合同期限

吉林省高速公路实业总公 吉林省众诚汽车服务连锁 2005 年 11 月 1 日至 2015

公主岭服务区

司 有限公司 年 11 月 1 日

吉林省高速公路实业总公 吉林省众诚汽车服务连锁 2010 年 8 月 1 日至 2016 年

长春服务区

司长春服务区 有限公司 7 月 31 日

目前,公主岭服务区经营合同已经到期,正在进行扩建改造,后续经营合同

尚未正式签署。

3)本次交易完成后,前述未到期合同的效力及相关租金的分配方式

本次交易完成后,前述未到期合同保持有效,相关租金归属吉林高速所有,

有关条款将在吉高集团和吉林高速签订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补充协议中予以

确定。

13

(2)前述合同的租金与交易完成后公司拟对外招租的租金是否匹配?如

否,请披露前述历史遗留的合约是否在本次交易的评估作价中予以考虑

由于吉林高速沿线广告牌和服务区现有未到期合同签署时间较早,合同租金

相对较低,前述合同继续履行直至合同期满后,由上市公司重新对外招标进行租

赁,其市场价格与原合同价格并不匹配。

前述历史遗留合约已在本次交易评估作价中予以考虑,本次交易评估采用收

益法,在前述未到期合同履行期满之前,以未到期合同约定价格测算相应广告牌

以及服务区的收入,其他广告牌和服务区则以测算的重新招租价格确认收入。

(3)请补充说明上市公司是否需要与相关承租方或中标方签署新的合约,

原有合同方的权利义务安排是否调整,以及相关安排的具体情况。

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关于未到期的合同,由于合同主体变更,上市公司将与

原合同主体签署补充协议变更合同主体,除合同主体变更以外,原有合同方的权

利义务安排不做调整,吉高集团需要协助吉林高速与承租方签署补充协议,有关

条款将在吉高集团和吉林高速签订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补充协议中予以确定。

合同主体变更完成后,租金将由原承租方直接交付上市公司,不会出现吉高集团

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

关于四平服务区的经营合同,由上市公司与中标方根据招投标中的规定签订

合同,吉高集团需要协助吉林高速与中标方签订合同,有关条款将在吉高集团和

吉林高速签订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补充协议中予以确定。

吉高集团和吉林高速已经签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框架协议,双方于协议中约

定,自评估基准日(不含当日)起至股权交割日(含当日)止,标的资产产生的

盈利由吉林高速享有,标的资产产生的亏损由交易对方承担并在标的资产交割审

计报告出具后 10 日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补足。

补充披露情况:

上市公司已将上述相关内容在预案修订稿“第四章 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中予以补充披露。

14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述未到期合同由之前长平高速广告经营权

和三个服务区的服务设施经营权的持有人与承租方签订,待相关合同期满且本次

交易完成后,将由吉林高速重新对外招标进行租赁运营。本次交易完成后,在租

赁合同期满之前,相关租金归属吉林高速所有。由于历史原因,存在未到期合同

的广告牌及服务区租赁价格偏低,与市场招标价格存在较大差异,该因素已经在

标的资产价值的评估中予以考虑。吉林高速应与原合同主体签署补充协议变更合

同主体,除合同主体由吉高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变更为吉林高速以外,原有合同

规定的权利义务安排不存在调整。

4、预案显示,原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分立过程中,吉高集团承诺:

“在分立重组上市事项完成后,公司将积极支持吉林高速的持续发展,在两年

内选择适当时机依法、合规地将本公司拥有的高速公路等优质资产注入该公司,

以增强其持续盈利能力。”同时,预案称本次交易目的之一为兑现大股东承诺。

本次拟注入的资产为长平高速公路沿线的广告经营权和三个服务区的服务设施

经营权。请补充披露,本次拟注入的资产是否属于大股东履行注入高速公路等

优质资产的承诺,是否涉及承诺的变更,并请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回复:

吉林高速系通过原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分立设立。原东北高速公路股

份有限公司分立过程中,吉高集团承诺:在分立重组上市事项完成后,公司将积

极支持吉林高速的持续发展,在两年内选择适当时机依法、合规地将本公司拥有

的高速公路等优质资产注入该公司,以增强其持续盈利能力。省交通厅就此向吉

林省人民政府提交《关于向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注入优质资产的请示》 吉

交办[2010]5 号)。吉林省人民政府作出了《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向吉林高速公

路股份有限公司注入优质资产的批复》(吉政函[2010]9 号),内容如下:“为

加快推动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分立重组上市,履行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

限公司两年内向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注入优质资产的承诺,同意你厅向吉

林高速注入长营高速公路、长春绕城高速公路南段和长平一级公路等高速公路资

产。而且,随着我省在建的高速公路陆续竣工通车,也要研究新的资产注入,以

做大做强吉林高速。”

15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注入问题的复函》 财

资便字[2011]227 号)文件精神,交通运输部暂停受理收费公路资产上市审批事

项,直接导致原资产注入承诺无法如期履行。吉高集团向省交通运输厅汇报,提

请调整注资方案。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已向吉高集团下发了《向吉林高速公路股份

有限公司注入资产工作方案》(吉交财[2012]126 号),拟向吉林高速注入长平

高速公路沿线服务区和广告经营权等资产。

吉林高速在其承诺中并未将注入资产限定为高速公路,而是“本公司拥有的

高速公路等优质资产”。因此,在无法注入高速公路资产情形下,吉高集团本次

通过向吉林高速注入优质资产长平高速公路沿线广告经营权和长春服务区、公主

岭服务区及四平服务区的服务设施经营权,是完成吉高集团在吉林高速分立上市

时做出的注入优质资产承诺,并不存在承诺变更事项。

补充披露:

上市公司已将上述相关内容在预案修订稿“第一章 本次交易概述”中予以

补充披露。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是吉高集团向上市公

司注入高速公路资产被交通运输部暂停受理情形下,选择体系内高速公路附属优

质资产注入上市公司,以完成吉高集团在吉林高速分立上市时做出的注入优质资

产承诺,吉高集团不存在变更该承诺的情形。

16

(本页无正文,为《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吉林高速

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之专项

核查意见》之盖章页)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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