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联明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要求和上海联明机
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关
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经审阅何国雯的履历等相关资料,本次聘任的财务总监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对任职资格的要求。未发现其有《公司法》、《公司章程》
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认定为市场禁入者或者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
二、本次公司聘任财务总监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综上,我们同意聘任何国雯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届
满。
独立董事:伍爱群、杨小弟、连向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