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联电子: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1-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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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46 证券简称:新联电子 公告编号:2016-008

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为:2016年1月22日(星期五)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年1月21日-2016年1月2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月22日上午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月21日下

午15:00至2016年1月22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16年1月18日

3、会议召开地点

现场会议地点:南京市江宁开发区家园中路28号公司会议室

网络投票平台: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胡敏先生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9人,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51,493,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60.12%。

(1)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51,079,9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9.95%。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14,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6%。

(3)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为3,643,9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45%。中小投资者指以下股东以

外的其他股东:①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记名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进行表决,

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51,493,9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3,643,9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

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本议案内容涉及关联关系或利害关系事项,关联股东南京新联创业园管理有

限公司、胡敏、金放生、褚云、朱忠明回避表决。该议案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为3,643,900股。

表决结果为:同意3,643,9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3,643,9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见证意见

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夏维剑、陈卉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

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和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会议和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法 律 意 见 书 全 文 详 见 2016 年 1 月 23 日 的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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