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崇义章源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崇义章源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担任崇义章源钨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称“公司”或“章源钨业”)之特聘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崇
义章源钨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指派金
诗晟、费夏琦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 2016 年 1 月 22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在江西省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三路赣州澳克泰工具技术有限公司会议室
召开的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
他公告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公告。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
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6 年 1 月 6 日分别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崇义章源钨业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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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016 年 1 月 22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在江西省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三
路赣州澳克泰工具技术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其中:
(1) 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出席
现场会议。
(2) 网 络 投 票 : 公 司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和 网 络 投 票 系 统
(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
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本所律师经审查认为,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开日期业已达到十五日;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
审议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等;公司董事会提请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运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经审查,以上议案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已
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议案内容已充分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关于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应为:
(1) 截至 2016 年 1 月 15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的股东;
(2)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 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4) 公司董事会同意列席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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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公司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见证律师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新议案的提出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的提出。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以
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逐项表决,并按规定
在网络投票结束后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所有议案均获有
效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股东
大会人员的资格及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 3 份,无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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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崇义章源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黄宁宁 金诗晟 律师
费夏琦 律师
2016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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