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根
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
定,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终止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因公司自 2015 年 7 月推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后,国内证券市场环境发生较大
变化,以及公司员工一时难以筹集到足额资金,若继续推进本次激励计划,将很难
真正达到预期的激励效果。根据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在董事
会认为必要时可决议终止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因此,董事会在权限范围内审
议终止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及《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等有关法律法
规的相关规定。由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未实施授予,董事会终止本次激励
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股本结构产生影响,不会
对公司的日常经营及公司经营情况产生影响,不会影响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及核心
骨干员工的勤勉尽责。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终止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二、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重庆冀华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部分股权
鉴于,重庆市场订单均以先河环保中标并执行,重庆冀华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
司自成立以来,一直处于亏损状态,为优化子公司管理,降低管理成本,同意公司
将重庆冀华 40%的股权(对应注册资本 400 万元)以 40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现任重
庆冀华总经理袁安明先生。本次交易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由于目前重庆冀华处于亏损状态,本次股权转让有助于公
司合并财务报表利润的提升,重庆市场的业务目前由公司或四川先河承接,所以不
会对公司整体业务发展和盈利水平产生不利影响。
三、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
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保障购买资金安全及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前
提下,同意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不超过 1 亿元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有利于
提高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闫成德 庞贵永 陈爱珍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