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就公司向北京顺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转让北京鑫大禹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股权发表独立意见
根据《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顺鑫农业”、“公司”、“本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对公司向北京顺鑫
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转让北京鑫大禹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大禹公
司”)股权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我们对本次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查,合作方案以及签订的相关协议均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2、本次交易事项董事会履行了相关讨论和审议程序;关联董事在表决过程
中依法进行了回避,也未代理非关联董事行使表决权,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3、本次交易事项的评估机构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具有证券从业
资格,并具备充分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交易价格合理、公允,不会损
害中小投资者利益。本次交易是公开、公平、合理的,符合本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次交易符合本公司的实际发展需要。此次交易是为了
集中资源发展公司主营业务,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在审议上述关
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本次交易所涉及的关联交易没有发现损害
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关联交易定价
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没有
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亦不存在大额现金流出现象。
独立董事:亢韦、陈少明、张雷
2016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