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雾环保: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1-22 16: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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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56 证券简称:神雾环保 公告编号:2016‐006

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雾环保”或“公司”)全资子公

司神雾环保技术新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雾新疆”或“承租人”)于 2015 年

9 月 30 日与内蒙古港原化工有限公司签订《内蒙古港原化工有限公司 6×

33000KVA 电石炉技改年产 1 亿 Nm3LNG 项目 PC 合同》,合同总金额为 13,000

万元。为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缓解资金压力,神雾新疆拟与中机国能融资租赁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机国能”或“受益人”)针对上述项目合作实施融资租赁

业务,实际融资金额为 12,000 万元。

根据中机国能对于本次融资租赁的实施要求,拟由公司实际控制人吴道洪、

控股股东北京神雾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本公司为神雾新疆本次融资租

赁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为支持全资子公司重大项目建设,公司拟为神雾新疆本次融资租赁交易提供

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范围为:(1)承租人在租赁合同项下应向受

益人支付的租金(实际融资额即本金金额 12,000 万元,及其对应利息)、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租赁物留购价款及其他应付款项和受益人为实现权利的费用(包括

但不限于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2)因保

证人违约而给受益人造成的损失。担保期限为租赁合同项下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

日起满两年的期间。

公司于 2016 年 1 月 22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该担保

事项属于董事会决策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被担保人名称:神雾环保技术新疆有限公司

2、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3、成立时间:2011 年 11 月 08 日

4、住所:新疆伊犁州霍尔果斯口岸友谊西路 18 号 403 室

6、法定代表人:刘身军

7、注册资本:贰仟万元人民币

8、经营范围:环保节能工程设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专业

承包;销售、安装环保节能成套设备;资源开发利用;矿产品贸易。(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与公司的关系: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10、经营状况:

截止 2014 年 12 月 31 日,神雾新疆的资产总额为 42,234.49 万元,负债总

额为 33,701.4 万元,净资产为 8,533.09 万元;2014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为

21,277.15 万元,利润总额 5,112.02 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5,112.06 万元。(以上数据摘自大信审字[2015]第 1-01162 号审计报告)

截止 2015 年 9 月 30 日,神雾新疆的资产总额为 53,417.41 万元,负债总

额为 37,363.85 万元,净资产为 16,053.56 万元;2015 年 1-9 月实现营业收入

为 31,299.19 万元,利润总额 7,520.47 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7,520.49 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三、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受益人:中机国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保证人: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担保

1、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向受益人担保承租人全面履行其在租赁合同项下

各项义务、全面遵守各项约定(包括但不限于按期足额支付租金、违约金、损害

赔偿金、租赁物留购价款及其他应付款项,下称“被担保款项”)。如果承租人在

租赁合同项下违约,包括但不限于承租人未按期足额支付被担保款项,保证人应

在受益人提出要求后立即履行保证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受益人要求的支付方

式向受益人支付该被担保款项,以及就该项被担保款项自应付之日到实际支付之

日期间按日万分之八计算的利息。

2、受益人作出的关于任何被担保款项或本合同项下应付款项未付的申明,

除非有明显错误,应对保证人具有约束力,并应得到保证人的立即履行。

第二条 担保范围

1、承租人在租赁合同项下应向受益人支付的租金(实际融资额即本金金额:

RMB120,000,000.00 元,及其对应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租赁物留购价

款及其他应付款项和受益人为实现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仲裁费

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

2、因保证人违约而给受益人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 保证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第四条 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至租赁合同项下主债务履行期

届满之日起满两年的期间。

第五条 特别约定

1、如果承租人在租赁合同项下违约(包括但不限于未能按照租赁合同的约

定支付任何被担保款项),受益人无需事先向承租人或其他任何第三人提出付款

要求或对承租人或其他任何第三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或采取任何其它措施以

实现权利,即可直接要求保证人立即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不论租赁

合同项下受益人是否拥有其他任何形式的抵押、质权、保证、定金、保证金等。

2、如果承租人在租赁合同项下违约(包括但不限于未向受益人支付任何被

担保款项),保证人须向受益人履行其保证责任。保证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迟支

付。以法律所允许的情况为限,保证人在此放弃其享有的一切抗辩权,保证人不

得以任何方式拖延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偿付责任。

第六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在合同双方签署后生效。

四、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为全资子公司神雾新疆融资租赁事项提供担保,有利

于神雾新疆补充流动资金,缓解资金压力,为其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资金保

障,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

因此,董事会同意公司为神雾新疆本次融资租赁事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对本次担保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担保系为支持全资子公司神雾新疆重大项目建设,有利于神雾

新疆缓解资金压力,确保项目的顺利推进。本次担保事项履行了法定程序,审议

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2、神雾新疆作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日常经营有控制权,可将此

次担保行为的财务风险处于可控的范围之内。神雾新疆自身也具有良好的资产质

量和经营业绩,截止目前没有任何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

连带担保责任,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营和业务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3、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神雾新疆融资租赁事项提供连

带责任保证担保。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目前,公司及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为 42,50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所有者权益)的 29.39%。具体

为:

1、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洪阳冶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银行保函业务向深圳市高

新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不超过 5500 万元的担保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反

担保期限为担保方出具的担保函有效期届满后两年。

2、公司为重要客户内蒙港原化工有限公司的融资租赁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

证担保,担保金额合计 23,000 万元,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3、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江西隆福矿业有限公司申请北京银行南昌分行 4000

万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 4000 万元,担保期限为被

担保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4、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洪阳冶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的信托贷款业务提供无限

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反担保金额为 1 亿元,反担保期限为:自反担保合同生效

之日至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主合同展期的,以展期后所确定的合

同最终履行期限之日为届满之日。

公司对神雾新疆本次担保生效后,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含本次担

保)累计为不超过 54,500 万元,实际担保总额不超过 54,500 万元,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所有者权益)的 37.7%。

七、其他

本次担保事项披露后,如果担保事项发生变化,公司将会及时披露相应的进

展公告。

八、备查文件

1、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决议;

2、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

意见;

3、担保合同。

特此公告。

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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