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继续使用部分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设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聂荣坤、朱锡坤、沈凯军作为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继续使用
部分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独立董事审阅了相关文件和资料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根据对公司募集
资金使用情况的了解,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
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减少财务费用支出。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
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
限为 12 个月。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是基于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投资及建设计划作出的,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未超过募集资
金净额的 50%,使用期限未超过 12 个月,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监管规定。因此,我们同意董事会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的议案,议案内容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独立董事签名:
聂荣坤 朱锡坤 沈凯军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