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各位董事:
我们作为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
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
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在 2015 年度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
发挥作为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
了独立意见,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现将 2015 年度我们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情况
2015 年度,公司共计召开 21 次董事会,4 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出席方式
独立董事 本年应参加 列席股东
备注
姓名 董事会次数 亲自出席 委托出席 缺席 大会次数
(次) (次) (次)
孔爱国 14 14 0 0 2
冯加庆 14 14 0 0 3
经 2015 年 5 月 8 日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提名本人为鑫茂科技
公司独立董事。作为独立董事,在召开董事会前我们能通过董事会认真了解公司
经营和运作情况,获取做出决策前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并为董事会的会议及相
关议案的讨论决策做好相应的准备。会议上,我们与其他董事一起,能认真审议
每个议案,积极参与讨论,献计献策,从规范治理的角度提出建议,以谨慎的态
度行使表决权。我们认为公司两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事项均履
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故我们对 2015 年度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其它事项
均投了赞成票,无提出异议的事项,也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
二、在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2015 年度,我们利用现场参加会议的机会到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和了解,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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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其他相关员保持经常联系,了解公司日
常生产经营情况及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进展情况,同时注关网络、报纸等媒
体对公司的宣传和报道,及时获悉公司的运行动态。
三、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作为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的主要成员,我们出席了各委员会的日常会议,对
公司发展规划、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等方面提出了专业性的意见和建议,为董事
会科学、审慎决策提供了支持。
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内审部、注册会计师进行了充分沟通,及时了解
审计工作进展情况和及关注的问题,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
告。
四、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2015 年度,作为独立董事,在董事会做出决策前,我们根据相关规定各自发
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如下:
1、在 2015 年 7 月 30 日,公司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上,对公
司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情况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
真的核查,认为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况;不存在违反
有关政策、法规的违规担保行为,较好地控制了公司在对外担保方面的风险,保
障了全体股东的权益。
2、在 2015 年 12 月 2 日,公司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上,对上
市公司将所持有的天津市圣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70%股权、天津市贝特维奥科
技发展有限公司 100%股权按照 2015 年 9 月末账面净资产评估值转让给天津鑫
茂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天津鑫茂集团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茂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
上述交易构成了公司与鑫茂集团之间的关联交易。独立董事同意上述关联交易,
认为公司转让圣君及贝特维奥公司股权,一方面如期完成了上市公司和控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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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茂集团在公司 2015 年非公开发行中所做出的承诺,另一方面减少了地产板块
持续亏损给上市公司业绩造成的不利影响。上述股权转让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
涉及的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合理,交
易价格公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
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
合法有效。
3、在 2015 年 12 月 3 日,公司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上,对
上市公司将所持有的天津鑫茂天财酒店有限公司 100%股权转让给天津鑫茂科
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并在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将公司持有的天津滨海高新区
华苑产业区榕苑路 1 号天财软件大厦 A 区和 C 区的房产及相应土地使用权转让
给天津鑫茂天财酒店有限公司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天津鑫茂集团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茂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
上述交易构成了公司与鑫茂集团之间的关联交易。
独立董事同意上述关联交易,认为公司转让天财酒店公司股权及鑫茂天财酒
店大厦一方面有助于公司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另一方面对公司扭转 2015 年经
营亏损的局面发挥了重大积极作用。上述转让事宜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涉及的
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合理,交易价格
公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董事
会在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有
效。
4、在 2015 年 12 月 21 日,公司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上,对
公司关于改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5 年度审计机
构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前,已取得我们的事前认可。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审计业务的执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
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适应公司发展的需要,满足公司2015年审计
工作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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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拟改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5年度审计机
构的决定合理且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公司聘请 2015 年度审计机构不会损害公司整体利益及中小股东的合法
权益,同意改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5 年度审计
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请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五、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在规范信息披露方面,我们持续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敦促公司严格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其他事项
1、2015 年度,未有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2、2015 年度,未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以上是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在 2015 年度履行职责情况的汇报。2016 年,
为保证董事会的独立和公正,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我们将继续本着诚信、
勤勉的原则,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发挥独立董事作
用,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发展提供更多建设性的建议,为董事会的
决策提供参考意见。
最后,忠心感谢公司及董事会在 2015 年度对独立董事工作的大力支持与帮
助,谢谢!
独立董事:沈福章
孔爱国 冯加庆
高正平
2016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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