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92 证券简称:山鼎设计 公告编号:2016-007
四川山鼎建筑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四川山鼎建筑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357 号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08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6.90 元,募集资
金总额为 14,352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总额人民币 3,615 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人民币 10,737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于 2015 年 12 月 17 日到账,并经天健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出具了天健验【2015】11-68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
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四川山鼎建筑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的规定,公司与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中国
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中国民生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甲方 乙方 募集资金 专户金额 募集资金
专项账户 (单位:万元) 用途
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 693541236 2,000 总部建设
股份有限公司 项目
西安分行
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 600265256 1,500 总部建设
股份有限公司 项目
成都分行
公司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128905596610703 7,236.96 总部建设项
有限公司成都 目 、区域业
分行 务拓展中心
建设项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
公司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与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国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
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信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
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乙方应当配合国信证券的调查与
查询。国信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国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魏其芳、曾军灵可以随时到乙方查
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
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
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信证券。乙方
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
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国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信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
代表人不影响《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信证券通知专户大额
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募集
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
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国信证券督导期
结束之日(2018 年 12 月 31 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四川山鼎建筑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