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函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
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和听取有关人员汇报的基础上,对《关于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和《关于 2016 年度融捷投资控股集团有限
公司及张长虹对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和担保额度的议案》,发表如下事前意见:
一、对《关于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1、公司已将该项关联交易事项事先与我们进行了沟通,我们听取了有关人
员的汇报并审阅了相关材料;
2、我们认为公司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是基于交易双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的需要,公司与关联方处于产业链的上下游;有关协议将基于公平、公正、合理
的基础上制订的,交易价格依据市场价格制定,与非关联方定价原则一致,符合
市场化原则,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经营管理需要;
3、综上,我们同意将该项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
会议审议。
二、对《关于 2016 年度融捷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张长虹对公司提供财
务资助和担保额度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1、公司已将该项关联交易事项事先与我们进行了沟通,我们听取了有关人
员的汇报并审阅了相关材料;
2、我们认为公司该项关联交易事项是控股股东履行承诺的具体行为,有利
于保障公司战略目标的实施、满足公司经营及投资资金需求,体现了控股股东对
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战略发展的支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3、综上,我们同意将该项事项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
白 华 袁 泉
2016 年 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