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T 新都
股票代码:000033
信息披露义务人 1 名称:深圳华银汇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
书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 2:深圳丰兴汇资产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住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
书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期:2016 年 1 月 18 日
1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 15 号”)
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
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3、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 15 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
披露义务人 1 在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信息披
露义务人 2 在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
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
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4、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报告书披露的
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
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2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 12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13
第五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16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7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18
3
第一节 释义
若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的含义如下:
上市公司/公司/*ST
指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新都
深圳华银汇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圳丰兴汇资产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报告、本报告、本报
指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 年 12 月 15 日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5)
本次权益变动 指
深中法破字第 100-3 号)批准的《深圳新都酒店股
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增持公司股份的行为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交所、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 指 人民币元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1:深圳华银汇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公司名称 深圳华银汇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执行合伙人 郑展奇
注册号 914403003544633016
企业性质 有限合伙
通讯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邮政编码 518000
联系电话 0755-27663172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2:深圳丰兴汇资产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公司名称 深圳丰兴汇资产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执行合伙人 郑展奇
注册号 914403003544633184C
企业性质 有限合伙
通讯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5
邮政编码 518000
联系电话 0755-27663172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及控制情况
(一)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 1 的合伙人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名称 合伙人性质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郑旺盛 普通合伙人 990 6.19% 货币
郑展奇 普通合伙人 10 0.06% 货币
刘巧慧 有限合伙人 15,000 93.75% 货币
合计 16,000 100%
(二)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 2 的合伙人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名称 合伙人性质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郑旺盛 普通合伙人 990 9.90% 货币
郑展奇 普通合伙人 10 0.10% 货币
张建忙 有限合伙人 9,000 90.00% 货币
合计 10,000 100%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1 的主要负责人的相关情况如下:
是否取
得其他
长期 在其他
国家或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国籍 居住 公司兼
者地区
地 职情况
的居留
权
6
郑旺盛 男 220322**********74 中国 北京 否 无
郑展奇 男 440582**********76 中国 深圳 否 无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2 的主要负责人的相关情况如下:
是否取
得其他
长期 在其他
国家或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国籍 居住 公司兼
者地区
地 职情况
的居留
权
郑旺盛 男 220322**********74 中国 北京 否 无
郑展奇 男 440582**********76 中国 深圳 否 无
信息披露义务人 1 及信息披露义务人 2 的主要负责人在最近五年之内未受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也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涉及任何与经
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存续期限及决策机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1 的存续期限及决策机制
1、存续期限
信息披露义务人合伙期限为永续经营。
2、决策机制
信息披露义务人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人、
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选择程序为: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决定,委托一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
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合伙企业日常运营,对外
代表合伙企业。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
7
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改变合伙
企业的名称;(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3)处分合
伙企业的不动产;(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5)
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
管理人员。
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经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有限合伙人可
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有
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3、执行事务合伙人更换机制
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
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执行事务合伙人因有上述情形而被除名的,应推举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执
行事务合伙人的选择程序为: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决定,委托一个合伙人执行合伙
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
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
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
人可以转变为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
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
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执行事务合伙人郑展奇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2 的存续期限及决策机制
8
1、存续期限
信息披露义务人合伙期限为永续经营。
2、决策机制
信息披露义务人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人、
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选择程序为: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决定,委托一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
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合伙企业日常运营,对外
代表合伙企业。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
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改变合伙
企业的名称;(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3)处分合
伙企业的不动产;(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5)
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
管理人员。
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经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有限合伙人可
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有
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3、执行事务合伙人更换机制
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
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执行事务合伙人因有上述情形而被除名的,应推举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执
行事务合伙人的选择程序为: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决定,委托一个合伙人执行合伙
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
9
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
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
人可以转变为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
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
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执行事务合伙人郑展奇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一致行动关系
信息披露义务人 1 和信息披露义务人 2 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均为郑展奇,有限
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实际控制人,因此信息披露义务人 1 和信息披露义
务人 2 的实际控制人均为郑展奇。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
定,信息披露义务人 1 与信息披露义务人 2 对持有的*ST 新都股票形成一致行动
关系。具体关系如下图所示:
刘巧慧 郑展奇 张建忙
普通合伙人 0.06% 普通合伙人 0.10% 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90.00%
93.75%
普通合伙 郑旺盛
普通合伙
人 6.19%
人 9.90%
深圳华银汇通投资管理 深圳丰兴汇资产管理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 1、信息披露义务人 2 无在境内、境
10
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形。
11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 1、信息披露义务人 2 未持有上市公司的
股份。
基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5 年 12 月 15 日作出(2015)深中法
破字第 100-3 号《民事裁定书》批准新都酒店重整计划,根据重整计划之出资人
权益调整方案以及新都酒店管理人于 2015 年 12 月 23 日出具的《关于深圳新都
酒店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相关事宜的复函》,信息披露义务人 1 受让深圳
市瀚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明投资”)让渡的 50%新都酒店股份,即
22,775,500 股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 2 受让瀚明投资让渡的现持有新都酒店 100%
股份所对应的转增股份,即 13,872,362 股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未来 12 个月变动
情况
自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信息披露义务人 1、信息披露义务人 2 不排除在未
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股份的可能。若发生相关权益
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2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 1、信息披露义务人 2 未持有新都酒店的
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一)新都酒店 2015 年 12 月 14 日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审议
通过的《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
对重整计划中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进行调整。
基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5 年 12 月 15 日作出(2015)深中法
破字第 100-3 号《民事裁定书》,批准新都酒店重整计划,终止新都酒店重整程
序。重整计划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1、出资人组
新都酒店重整计划将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故设出资人组对出资人权益调整
方案进行表决。新都酒店重整案出资人组由截至 2015 年 12 月 8 日在登记结算公
司登记的新都酒店股东组成。重整计划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对在前述日期后至
本重整计划规定的股份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前取得新都酒店股份的主体同样
具有约束力。
2、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内容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经审计,截至 2015 年 9 月 15 日,新都酒店资本公积中的股本溢价部分为
100,317,985.98 元,根据公司法第 168 条第 1 款的规定,该部分资本公积可以用
于转增股本。
本重整计划以新都酒店现有总股本 329,402,050 股为基数,按照每 10 股转增
3.04545721558199 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共计转增 100,317,985 股。
13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实施完毕后,新都酒店总股本将由 329,402,050 股增加至
429,720,035 股,最终实际转增的股票数量以登记结算公司登记确认为准。
(2)瀚明投资无偿让渡 50%现持有股份和现持有股份对应的转增股份
瀚明投资无偿让渡其现持有公司股份的 50%计 22,775,500 股,无偿让渡其现
持有公司股份对应的转增股份 13,872,362 股,合计让渡 36,647,862 股。
其他股东以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按照每 10 股转增 3.04545721558199 股的
比例取得转增股份。
(3)瀚明投资无偿让渡股份由重整投资人有条件受让
瀚明投资无偿让渡的 36,647,862 股股份由重整投资人有条件受让。相关条件
包括:
①按照评估价格 57,144.18 万元(币种:人民币,下同)购买新都酒店大厦
和酒店全部附属设备设施、新都酒店位于深圳文锦花园的 24 套房屋、应收账款
和其他应收款;按照 1.4 亿元价格购买新都酒店位于惠东县大岭镇惠州高尔夫俱
乐部会所的房产;承诺将新都酒店大厦和酒店全部附属设备设施、新都酒店位于
深圳文锦花园的 24 套房屋租赁给新都酒店继续经营,租赁期限不少于三年,租
金合计不超过 200 万元/月,保障新都酒店重整后可以持续经营。
②承诺承担前款所涉交易产权登记转让所需缴纳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营业
税、土地增值税等税费。
③承诺无条件承担和支付资金,用于补足资产出售收入不足按照本重整计划
清偿率清偿债务和提存预计债权的差额。
④承诺以捐赠或者其他合法方式保证重整后的新都酒店净资产为正。
⑤根据新都酒店经营和发展情况,为新都酒店恢复持续经营和盈利能力提供
支持和帮助。未来新都酒店业务转型需要与现有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承诺承担
全部的职工安置费用。
(二)新都酒店重整投资人根据重整计划的安排,提供重整资金支持并受让
新都酒店出售的资产以及出资人让渡的股份。其中,信息披露义务人 1 受让瀚明
14
投资让渡的其现持有新都酒店股份的 50%,即 22,775,500 股,信息披露义务人 2
受让瀚明投资让渡的 其现持有新都酒店 100%股份所对应的转增股份,即
13,872,362 股股份。
三、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 1 持有新都酒店 22,775,500 股股份,占公
司总股本的 5.30%(根据重整计划,新都酒店现有总股本 329,402,050 股为基数,
按照每 10 股转增 3.04545721558199 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共计转增
100,317,985 股(最终实际转增的股票数量以登记结算公司登记确认为准),资本
公 积 转 增 股 本 实 施 完 毕 后 , 新 都 酒 店 总 股 本 将 由 329,402,050 股 增 加 至
429,720,035 股(最终实际股本数量以登记结算公司登记确认为准),信息披露义
务人持有新都酒店股份的比例为 5.30%。),信息披露义务人 2 持有新都酒店
13,872,362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3.23%。
信息披露义务人 1、信息披露义务人 2 合计持有新都酒店 36,647,862 股股
份 ,占公司总股本的 8.53%。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权利限
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因瀚明投资持有的全部新都酒店股份 45,551,000 股均
已被冻结和多轮次轮候冻结,且其中 45,500,000 股已被出质,在相关权利限制解
除之前,信息披露义务人 1 暂无法取得受让的 22,775,500 股股份。信息披露义务
人 2 拟受让的转增股份目前正在办理过程中。
15
第五节 前六个月买卖新都酒店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 1、信息披露义务人 2 在本次
权益变动前六个月内没有其他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买卖公司股票的情
况。
16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的事宜
信息披露义务人 1、信息披露义务人 2 不存在对本报告书内容容易产生误解
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事项,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
供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三、其他承诺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遵守证监会公告[2015]18 号的相关规定,不通过二
级市场减持所持有的股份。
信息披露义务人 1(签章):深圳华银汇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合伙人(签章): 郑展奇
信息披露义务人 2(签章):深圳丰兴汇资产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合伙人(签章): 郑展奇
签署日期 :2016 年 1 月 18 日
17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18
附表一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所在
上市公司名称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
地
股票简称 *ST 新都 股票代码 000033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华银汇通投资管理合伙企 信息披露义务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
人名称 业(有限合伙) 人注册地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拥有权益的股 增加√ 减少□ 有无一致行动 有 √ 无 □
份数量变化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人
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
人是否为上市 人是否为上市
是 □ 否 √ 是 □ 否 √
公司第一大股 公司实际控制
东 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权益变动方式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可多选)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务
人披露前拥有
权益的股份数
持股数量: 0股 持股比例: 0%
量及占上市公
司已发行股份
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
后,信息披露义
变动数量: 22,775,500 股 变动比例: 5.30%
务人拥有权益
的股份数量及
变动比例
信息披露义务
人是否拟于未
是□ 否 √
来 12 个月内继
续增持
信息披露义务
人在此前 6 个
月是否在二级 是□ 否 √
市场买卖该上
市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19
控股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减持
时是否存在侵
是 □ 否 □
害上市公司和
股东权益的问
题
控股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减持
时是否存在未
清偿其对公司
是 □ 否 □
的负债,未解除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公司为其负债
提供的担保,或
者损害公司利
益的其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
是否需取得批 是 □ 否 □
准
是否已得到批
是 □ 否 □
准
填表说明:
1、 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
注予以说明;
2、 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 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
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20
附表二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所在
上市公司名称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
地
股票简称 *ST 新都 股票代码 000033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丰兴汇资产管理企业(有 信息披露义务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
人名称 限合伙) 人注册地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拥有权益的股 增加√ 减少□ 有无一致行动 有 √ 无 □
份数量变化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人
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
人是否为上市 人是否为上市
是 □ 否 √ 是 □ 否 √
公司第一大股 公司实际控制
东 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权益变动方式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可多选)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务
人披露前拥有
权益的股份数
持股数量: 0股 持股比例: 0%
量及占上市公
司已发行股份
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
后,信息披露义
变动数量: 13,872,362 股 变动比例: 3.23%
务人拥有权益
的股份数量及
变动比例
信息披露义务
人是否拟于未
是□ 否 √
来 12 个月内继
续增持
信息披露义务
人在此前 6 个
月是否在二级 是□ 否 √
市场买卖该上
市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21
控股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减持
时是否存在侵
是 □ 否 □
害上市公司和
股东权益的问
题
控股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减持
时是否存在未
清偿其对公司
是 □ 否 □
的负债,未解除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公司为其负债
提供的担保,或
者损害公司利
益的其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
是否需取得批 是 □ 否 □
准
是否已得到批
是 □ 否 □
准
填表说明:
5、 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
注予以说明;
6、 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7、 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8、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
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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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
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1(签章):深圳华银汇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合伙人(签章):
签署日期 :2016 年 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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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
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2(签章):深圳丰兴汇资产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合伙人(签章):
签署日期 :2016 年 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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