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T 新都
股票代码:000033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深圳市瀚明投资有限公司
住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彩田路东方新天地广场 D 座 1410 室
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彩田路东方新天地广场 D 座 1410 室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期:2016 年 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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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 15 号”)
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
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3、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 15 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
披露义务人在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
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
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4、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报告书披露的
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
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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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 7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8
第五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11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2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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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释义
若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的含义如下:
上市公司/公司/新都
指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酒店
信息披露义务人、瀚
指 深圳市瀚明投资有限公司
明投资
报告、本报告、本报
指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 年 12 月 15 日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5)
本次权益变动 指
深中法破字第 100-3 号)批准的《深圳新都酒店股
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交所、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 指 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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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深圳市瀚明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彩田路东方新天地广场
D 座 1410 室
法定代表人 郭壮葵
注册资本 3000 万元人民币
注册号 91440300279540820N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 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贸易
(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
经营期限 长期
通讯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彩田路东方新天地广场
D 座 1410 室
邮政编码 518000
联系电话 0755-82565961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 深圳市光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100%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基本信息
其他国家或
序号 姓名 性别 职务 身份证号码
地区居留权
董事长、总经
1 郭壮葵 男 441522197110****** 无
理
5
2 郭耀名 男 董事 441302196601****** 无
3 林汉章 男 董事 442530196512****** 无
4 林金声 男 监事 441522198508****** 无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
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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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基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5 年 12 月 15 日作出(2015)深中法
破字第 100-3 号《民事裁定书》批准新都酒店重整计划,关于重整计划草案之出
资 人 权 益 调 整 方 案 ,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让 渡 其 所 持 有 的 50% 新 都 酒 店 股 份
(22,775,500 股股份)以及其现持有新都酒店 100%股份所对应的转增股份
(13,872,362 股股份)予重整投资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未来 12 个月变动
情况
自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减少
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股份的可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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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新都酒店 45,551,000 股股份,占上
市公司总股本的 13.830%。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新都酒店 2015 年 12 月 14 日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审议通过的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对重整
计划中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进行调整。
基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5 年 12 月 15 日作出(2015)深中法
破字第 100-3 号《民事裁定书》,批准新都酒店重整计划,终止新都酒店重整程
序。重整计划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出资人组
新都酒店重整计划将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故设出资人组对出资人权益调整
方案进行表决。新都酒店重整案出资人组由截至 2015 年 12 月 8 日在登记结算公
司登记的新都酒店股东组成。重整计划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对在前述日期后至
本重整计划规定的股份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前取得新都酒店股份的主体同样
具有约束力。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内容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经审计,截至 2015 年 9 月 15 日,新都酒店资本公积中的股本溢价部分为
100,317,985.98 元,根据公司法第 168 条第 1 款的规定,该部分资本公积可以用
于转增股本。
本重整计划以新都酒店现有总股本 329,402,050 股为基数,按照每 10 股转增
3.04545721558199 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共计转增 100,317,985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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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实施完毕后,新都酒店总股本将由 329,402,050 股增加至
429,720,035 股,最终实际转增的股票数量以登记结算公司登记确认为准。
2.瀚明投资无偿让渡 50%现持有股份和现持有股份对应的转增股份
瀚明投资无偿让渡其现持有公司股份的 50%计 22,775,500 股,无偿让渡其现
持有公司全部股份对应的转增股份 13,872,362 股,合计让渡 36,647,862 股。
其他股东以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按照每 10 股转增 3.04545721558199 股的
比例取得转增股份。
3.瀚明投资无偿让渡股份由重整投资人有条件受让
瀚明投资无偿让渡的 36,647,862 股股份由重整投资人有条件受让。相关条件
包括:
(1)按照评估价格 57,144.18 万元(币种:人民币,下同)购买新都酒店大
厦和酒店全部附属设备设施、新都酒店位于深圳文锦花园的 24 套房屋、应收账
款和其他应收款;按照 1.4 亿元价格购买新都酒店位于惠东县大岭镇惠州高尔夫
俱乐部会所的房产;承诺将新都酒店大厦和酒店全部附属设备设施、新都酒店位
于深圳文锦花园的 24 套房屋租赁给新都酒店继续经营,租赁期限不少于三年,
租金合计不超过 200 万元/月,保障新都酒店重整后可以持续经营。
(2)承诺承担前款所涉交易产权登记转让所需缴纳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
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税费。
(3)承诺无条件承担和支付资金,用于补足资产出售收入不足按照本重整
计划清偿率清偿债务和提存预计债权的差额。
(4)承诺以捐赠或者其他合法方式保证重整后的新都酒店净资产为正。
(5)根据新都酒店经营和发展情况,为新都酒店恢复持续经营和盈利能力
提供支持和帮助。未来新都酒店业务转型需要与现有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承诺
承担全部的职工安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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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新都酒店 22,775,500 股份,占上市公
司总股本的 5.300%(根据重整计划,新都酒店现有总股本 329,402,050 股为基
数,按照每 10 股转增 3.04545721558199 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共计
转增 100,317,985 股(最终实际转增的股票数量以登记结算公司登记确认为准),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实施完毕后,新都酒店总股本将由 329,402,050 股增加至
429,720,035 股(最终实际股本数量以登记结算公司登记确认为准),信息披露
义务人持有新都酒店股份的比例为 5.300%。)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权利限
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新都酒店 45,551,000 股股份,
均已被冻结和多轮次轮候冻结,且其中 45,500,000 股已被出质,在相关权利限制
解除之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法完成转让其让渡的 22,775,500 股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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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前六个月买卖新都酒店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六个月内没
有其他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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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的事宜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本报告书内容容易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事
项,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三、其他承诺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遵守证监会公告[2015]18 号的相关规定,不通过二
级市场减持所持有的股份。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深圳市瀚明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签署日期 :2016 年 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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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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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所在
上市公司名称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
地
股票简称 *ST 新都 股票代码 000033
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彩田路东
深圳市瀚明投资有限公司
人名称 人注册地 方新天地广场 D 座 1410 室
拥有权益的股 增加□ 减少√ 有无一致行动 有 □ 无 √
份数量变化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人
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
人是否为上市 人是否为上市
是 √ 否 □ 是 √ 否 □
公司第一大股 公司实际控制
东 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权益变动方式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可多选)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务
人披露前拥有
权益的股份数
持股数量: 45,551,000 股 持股比例: 13.828%
量及占上市公
司已发行股份
比例
变动数量: 22,775,500 股 变动比例: 8.528%
本次权益变动
后,信息披露义
注:信息披露义务人让渡其所持有的 50%新都酒店股份 22,775,500 股以及其现持
务人拥有权益
有新都酒店 100%股份所对应的转增股份 13,872,362 股,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
的股份数量及
露义务人持有新都酒店 22,775,500 股,占新都酒店总股本 429,720,035 股(最终实
变动比例
际股本数量以登记结算公司登记确认为准)的 5.300%。
信息披露义务
人是否拟于未
是□ 否 √
来 12 个月内继
续增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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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
人在此前 6 个
月是否在二级 是□ 否 √
市场买卖该上
市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减持
是 √ 否 □
时是否存在侵
注:本次权益变动为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害上市公司和
制人对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侵害通过本次重整程序全部解决。
股东权益的问
题
控股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减持
时是否存在未 是 √ 否 □
清偿其对公司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的负债,未解除
公司为其负债 注:本次权益变动为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上市公司为控股股
提供的担保,或 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违规担保事项已通过本次重整程序全部解决。
者损害公司利
益的其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
是否需取得批 是 □ 否 √
准
是否已得到批
是 □ 否 □
准
填表说明:
1、 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
注予以说明;
2、 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 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
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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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
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深圳市瀚明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签署日期 :2016 年 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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