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海润: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来源:上交所 2016-01-21 10:4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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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T海润

股票代码:600401

信息披露义务人:华君电力有限公司

住所/联系地址:香港中环花园道3号花旗银行大厦36楼

权益变动类型:增加

一致行动人:保华兴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联系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权益变动类型:增加

签署日期:二〇一六年一月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

二、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

致行动人在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润光伏”)拥有的权益及

权益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

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海润光伏中拥有的

权益。

三、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

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

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及

其一致行动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

对本报告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1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目 录

第一节 释 义................................................................................................................ 3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介绍.......................................................... 4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12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13

第五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资金来源............................................................................ 27

第六节 后续计划........................................................................................................ 28

第七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30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34

第九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35

第十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财务资料............................................ 36

第十一节 其他重大事项............................................................................................ 40

第十二节 备查文件....................................................................................................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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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一节 释 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报告书 指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华君电力/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华君电力有限公司

保华兴资产/一致行动人 指 保华兴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瑞尔德 指 瑞尔德(太仓)照明有限公司

海润光伏/上市公司 指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华君控股 指 华君控股有限公司(00377.HK)

源源水务 指 源源水务(中国)有限公司

瑞欣光电 指 常州市金坛瑞欣光电有限公司

海润太阳能 指 江阴海润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

新洲管理 指 新洲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华君集团 指 华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国内)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本次 指 海润光伏本次拟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特定对象

非公开发行、本次发行 发行股票的行为

华君电力拟分别以不超过118,322.00万元现金和源源水

务80%股权预评估作价41,342.40万元认购海润光伏本

次非公开发行的59,134.96万股股票;保华兴资产拟以源

源水务20%股权评估作价10,335.60万元认购海润光伏

本次交易/本次权益变动 指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3,828.00万股股票;瑞尔德以现金不

超过30,000万元认购11,111.11万股股票。发行完成后,

华君电力成为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保华兴资产成为

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的一致行动人。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商务部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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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华君电力有限公司

注册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公司地址:香港中环花园道 3 号花旗银行大厦 36 楼

已发行股份:1 股普通股

公司编号:2133028

商业登记号码:63707015

成立日期:2014 年 8 月 14 日

企业类型:注册于香港的私人公司

董事:吴继伟、郭颂

股东及持股比例:华君控股有限公司持有其 100%股权

通讯地址:香港中环花园道 3 号花旗银行大厦 36 楼

联系电话:+852 2290 9222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产权与控制关系

1、华君电力及其下属子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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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孟广宝和鲍乐系夫妻关系。

2、华君电力的实际控制人

华君电力的实际控制人为孟广宝先生。孟广宝先生的简介如下:

孟广宝先生,身份证号为:2113231972********,持有中国哈尔滨工业大学

法律学士学位,自 1998 年起为辽宁华君律师事务所之资深合伙人,2003 年获辽

宁省司法厅嘉许为文明律师称号,2007 年起为华君集团主要股东及主席; 2014

年 9 月加入华君控股,现任华君控股董事会执行董事兼主席。

(三)华君电力及其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核心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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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源源水务及其下属四家企业外,华君电力无其余控制的公司或企业。

除华君电力及其下属五家企业与保华兴资产外,孟广宝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核

心企业情况如下:

注册资本 间接持股

序号 企业名称 经营范围

(万元) 比例(%)

印刷产品设计与生产;印刷贸易;印刷板块投资控股,旗

下有多家印刷企业生产加工运营主体,包括東莞新洲印刷

1 新洲印刷有限公司(香港) 不适用 100

有限公司,上海新洲包裝印刷有限公司及上海紙品有限公

司等等

国内货运代理(不涉及国内快递业务),仓储(危险品除

外),包装,搬运装卸(危险品除外),物流信息咨询,经

济信息咨询;装修装饰;预包装食品、百货、家电、电子

设备、通讯设备、钢材、建筑材料、化工材料(危险品除

2 华君物流有限公司 不适用 100

外)、五金交电、水暖建材、机械设备、电气设备、起吊

运输设备、汽车配件、土石方、煤炭、焦炭、矿产品、有

色金属、工艺品(涉及国家限制类和禁止类除外)的批发

业务

深圳市华君融资租赁有限 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

3 5,000(注) 100

公司 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

医疗管理咨询,投资管理咨询,计算机公共软件服务,计

华君医疗管理(中国)有 算机维修,协助医院管理,医疗器械、机械设备、计算机

4 10,000 100

限公司 软件及辅助设备的批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保华置业管理(中国)有 房地产信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5 10,000 100

限公司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土地整理;项目投资及相关业务咨询服务;普通货运、货

大连陆港物流基地有限公 运代办;物流信息咨询服务;货运配载;货物联运;停车

6 44,000 60

司 场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房地产开发经营(凭资质证书经营);物业服务;钢材、

7 营口翔峰置业有限公司 2,000 100 建材、五金经销。(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水轮机、液力变矩器、铸件、锻件、机械配件的制造;经

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所

8 浙江临海机械有限公司 5,500 100 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

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商品及技术

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

注:此处为美元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业务及近三年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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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华君电力

华君电力的主营业务为电力产业的投资控股。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华君电力由于设立不满三年,无法提供最近三年财务情

况。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一年财务情况如下:

单位:港币元

项目 2015 年 3 月 31 日

资产总额 43,845,855

所有者权益合计 19,125

资产负债率 99.96%

项目 2014 年 8 月 14 日-2015 年 3 月 31 日

营业收入 -

净利润 19,124

净资产收益率 99.99%

注:华君电力的会计年度为每年 4 月 1 日至翌年 3 月 31 日;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年

末净资产;以上数据已经审计。

2、华君控股

华君电力的控股股东为华君控股,其最近三年的财务情况如下:

单位:港币千元

项目 2015 年 3 月 31 日 2014 年 3 月 31 日 2013 年 3 月 31 日

资产总额 3,718,654 976,610 738,123

所有者权益合计 1,347,496 631,685 502,452

资产负债率 63.76% 35.32% 31.93%

2014 年 4 月 1 日 2013 年 4 月 1 日 2012 年 4 月 1 日

项目

-2015 年 3 月 31 日 -2014 年 3 月 31 日 -2013 年 3 月 31 日

营业收入 747,926 677,189 655,146

净利润 269,030 129,645 -4,842

净资产收益率 19.97% 20.52% -0.96%

注:华君控股的会计年度为每年 4 月 1 日至翌年 3 月 31 日;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年

末净资产;上述数据已审计。

(五)华君电力最近五年内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

除外)、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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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华君电力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

外)、刑事处罚、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六)华君电力董事及主要责任人情况

姓名 职务 国籍 长期居住地 其他国家居留权

吴继伟 董事 中国 香港 无

郭颂 董事 中国 沈阳 无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华君电力已出具声明,上述人员在最近五年内未受到

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亦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

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七)华君电力及其实际控制人在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华君电力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

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形;除华君控股外,孟广宝没有在

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

情形。

二、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保华兴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法定代表人:吴继伟

注册资本:5,000 万

注册号:440301503505086

税务登记证号:深税登字 440300342791930 号

成立日期:2015 年 6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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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

经营期限:永续经营

经营范围:受托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以上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

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实业项目投资咨询;(不含限制项目);

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营销策划。

通讯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联系电话:+86 0755 2690 8220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产权与控制关系

1、保华兴资产及其下属子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华君控股有限公司(00377.HK)以上股权结构参见本节内容之“一、信息

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产权与控制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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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华兴资产的实际控制人

保华兴资产的实际控制人为孟广宝先生。孟广宝先生的简介参见本节内容之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产权与控制关系”。

(三)保华兴资产及其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核心企业

保华兴资产无控制的公司或企业。除华君电力及其下属四家企业与保华兴资

产外,孟广宝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参见本节内容之“一、信息披露义

务人基本情况/(三)华君电力及其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核心企业”。

(四)一致行动人主要业务及近三年财务状况

1、保华兴资产

(1)保华兴资产的主营业务

保华兴资产的主营业务为受托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以上不得从事信托、金

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实业项目投资咨询;(不含限制项目);商

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营销策划。

(2)保华兴资产近三年财务状况

保华兴资产成立于 2015 年 6 月 15 日,设立不满一年,尚未有最近一年财务

报表。

2、新洲管理

保华兴的控股股东为新洲管理,其最近三年的财务情况如下:

单位:港币元

项目 2015 年 3 月 31 日 2014 年 3 月 31 日 2013 年 3 月 31 日

资产总额 1,230,223,636 1 1

所有者权益合计 13,857,475 -6,949 -6,004

资产负债率 98.87% 6,950.00% 6,005.00%

2014 年 4 月 1 日 2013 年 4 月 1 日 2011 年 11 月 8 日

项目

-2015 年 3 月 31 日 -2014 年 3 月 31 日 -2013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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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 - - -

净利润 6,064,425 -945 -6,005

净资产收益率 43.76% - -

注:新洲管理的会计年度为每年 4 月至翌年 3 月;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年末净资产;

上述数据已经审计。

(五)保华兴资产最近五年内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

的除外)、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保华兴资产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

除外)、刑事处罚、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六)保华兴资产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姓名 职务 国籍 长期居住地 其他国家居留权

吴继伟 执行董事 中国 香港 无

郭颂 监事 中国 沈阳 无

杨静 总经理 中国 深圳 无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保华兴资产已出具声明,上述人员在最近五年内未受

到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亦未涉及与经济纠纷

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七)保华兴资产及其实际控制人在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

过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保华兴资产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

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形;除华君控股外,孟广宝没有

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

的情形。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关系说明

华君电力与保华兴资产同受孟广宝先生控制,据此,双方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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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的声明,其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认购,主要目的如下:

1、长期战略投资;

2、整合华君控股于光伏行业的资源,提升其行业知名度;

3、响应国家对环保能源产业建设的规划,为国家及全球环保事业作出积极

贡献。

二、未来十二个月继续增持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因本次交易持有的海润光伏股份外,信息披露义务

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尚无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或者处置其已拥有上市公司股

份的计划。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作出本次权益变动决定所履行的相关程

序及具体时间

华君电力股东华君控股于 2016 年 1 月 18 日召开董事会,审议并通过华君电

力参与认购此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

保华兴资产于 2016 年 1 月 18 日召开股东会,其股东新洲管理审议并通过保

华兴资产参与认购此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获海润光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商务部批准、中国证监会

核准以及华君控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香港联交所和香港证监会(如需)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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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完成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本次交易完成后,华君电力持有上市公司 591,349,629 股股票,占上市公司

总股本的 10.82%;保华兴资产持有上市公司 38,280,000 股股票,占上市公司总

股本的 0.70%。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海润光伏于 2016 年 1 月 19 日公告了本次非公开发行预案,本次发行价格为

2.70 元/股,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为海润光伏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 90%,即不低于

2.70 元/股票。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对象为华君电力、保华兴资产、瑞尔德,共 3 名特定投资

者。其中,华君电力以现金 118,322 万元及源源水务 80%股权预评估作价 41,342.40

万元认购 591,349,629 股;保华兴资产以源源水务 20%股权评估作价 10,335.6 万

元认购 38,280,000 股;瑞尔德现金出资 30,000 万元认购 111,111,111 股。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协议

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股份认购协议》摘要

1、合同主体、签订主体

发行人(甲方):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认购人(乙方):华君电力有限公司、保华兴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瑞尔德(太仓)照明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2016 年 1 月 18 日

2、认购方式、支付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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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购方式与支付方式

①认购方式

A、华君电力(乙方 1)及保华兴资产(乙方 2)

a、乙方以资产方式认购:乙方以其拥有的源源水务(中国)有限公司(下

称“源源水务”)100%股权按照评估机构确定的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预估

值人民币伍亿壹仟陆佰柒拾捌万元整(小写:516,780,000.00 元),作价人民币

伍亿壹仟陆佰柒拾捌万元整(小写:516,780,000.00 元)参与认购,其中:乙方

1 以其拥有的源源水务 80%股权作价人民币肆亿壹仟叁佰肆拾贰万肆仟元整(小

写:413,424,000.00 元),乙方 2 以其拥有的源源水务 20%股权作价人民币壹亿

零叁佰叁拾伍万陆仟元整(小写:103,356,000.00 元)。

双方同意,待本次评估机构出具最终评估报告,源源水务 100%股权作价以

以本次评估机构签署确认的评估报告正式评估值为准,进而调整上述预估值作价。

乙方 1 和乙方 2 按照其持股比例即 80%:20%进行分配。

b、乙方以现金方式认购:乙方 1 现金认购金额=乙方认购总金额-源源水务

100%最终评估值×100%,如按照目前预估值计算,则乙方 1 现金认购金额不超

过人民币拾壹亿壹仟捌佰叁拾贰万贰仟元整(小写:1,183,220,000.00 元)。

B、瑞尔德

乙方以不超过人民币叁亿元(小写:300,000,000.00 元)现金方式认购。

②支付方式

A、华君电力及保华兴资产

乙方不可撤销地同意在本次发行获得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下称“香港

联交所”)及/或香港证监会对华君控股就本协议约定之交易通函无意见之回复、

中国证监会正式核准、商务部原则性批复及甲方和乙方股东华君控股各自股东大

会决议同意且收到甲方和本次发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出的《缴款通知书》后,

按照甲方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的具体缴款日期将本协议第二条确定的现

金认购款一次性划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所专门开立的账户,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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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源源水务 100%股权变更登记至甲方名下,上述股

权应由甲方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现金认购款应在会计师事务所完成验

资并扣除相关费用后,再行划入甲方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B、瑞尔德

乙方不可撤销地同意在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正式核准、商务部原则性批

复且收到甲方和本次发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出的《缴款通知书》后,按照甲

方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的具体缴款日期将本协议第二条确定的认购款一

次性划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所专门开立的账户,上述认购资金在会

计师事务所完成验资并扣除相关费用后,再行划入甲方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2)认购价格及定价依据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

议公告日即甲方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每

股价格为 2.70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甲方股票交易均价的 90%

(注: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经计算,本次交易的定价基

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的股票交易均价为 2.99 元/股。)。

若甲方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期首日期间有派息/现金分红、送股、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限售期

①华君电力及保华兴资产

乙方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即本协议第十条第 10.3

款约定的完成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如乙方需依据《海润光伏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份之利润承诺补偿协议书》约定的承担利润补偿责任,

则需于上述锁定期三十六个月后的六个月内完成利润补偿,且乙方于完成利润补

偿(如需)后方能转让乙方认购之定增股份。

②瑞尔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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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即本协议第十条第 10.3

款约定的完成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3、协议的生效条件

本认购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其中

第十二条约定的违约责任及相关条款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其他条款自下列条件均

具备的情况下方始生效:

(1)发行人董事会通过决议,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所有事宜;

(2)发行人股东大会通过决议,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所有事宜;

(3)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4)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所涉境外认购主体认购事宜获得商务部原

则性批复;

(5)中国和香港地区法律法规届时所要求的任何其他批准、许可、授权或

同意。

除非上述所列的相关协议生效条件被豁免,上述所列生效条件全部满足之日

为本协议的生效日。

4、协议附带的任何保留条款、前置条件

除前述之协议的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条款外,协议未附带任何其他保留条款

和前置条件。

5、违约责任条款

(1)双方在履行本认购协议的过程中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协议的约

定。

(2)若任何一方未能遵守或履行本认购协议项下约定的义务或责任、陈述

或保证,所引起的直接经济损失与法律责任,违约方须承担责任,守约方有权追

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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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若乙方未按本协议第六条约定完成支付义务,则构成对本协议的根本

违约,乙方应以其或其指定第三方按照本次认购总金额的 10%向甲方承担违约责

任,并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甲方有权直接以乙方或其指定第三方支付

的保证金进行抵扣。同时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认购资格,终止本协议。

①华君电力及保华兴资产

若乙方已按本协议第六条约定完成支付义务,唯因非乙方原因及/或非中国

证券监管机构及/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使乙方无

法完成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登记,甲方则构成对本协议的根本违约。甲方或甲方指

定第三方按照本次认购总金额的 10%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同时于官方渠道(包

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或函件告知等渠道)确认非乙方原

因致使乙方无法完成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登记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甲方应返还

乙方所有认购现金(无息)及将源源水务股权返还过户至至乙方,甲方就此事项

承担股权过户中所有税费;如 30 个工作日后甲方仍无返还乙方所有认购现金及

将源源水务股权返还过户至乙方,则甲方需另外支付该笔认购现金对应的同期银

行 1 年期贷款利率之利息(起算于资金进入甲方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之日)。

②瑞尔德

若乙方已按本协议第六条约定完成支付义务,唯因非乙方原因及/或非中国

证券监管机构及/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使乙方无

法完成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登记,甲方则构成对本协议的根本违约。甲方或甲方指

定第三方按照本次认购总金额的 10%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4)本认购协议项下约定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如未获得发行人董事

会或/和股东大会通过;或/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商务部原则性批复,

或/和香港联交所及香港证监会对华君控股就本协议约定之交易通函无意见之回

复及华君控股股东大会决议同意,不构成违约,任何一方不需向对方承担违约责

任或任何民事赔偿责任。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的不能履行或

部分不能履行认购协议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

救济措施,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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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附条件生效的购买资产协议》摘要

1、合同主体、签订主体

购买方(甲方):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出售方(乙方):华君电力有限公司、保华兴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2016 年 1 月 18 日

2、认购方式、支付方式等

有关认购方式、支付方式、认购价格及限售期约定详见本节内容之“一、《股

份认购协议》摘要/(二)认购方式、支付方式等”。

3、标的资产定价依据

截至本协议签署日,标的资产的评估工作尚未完成。经初步评估,截至评估

基准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标的资产预估值为人民币伍亿壹仟陆佰柒拾捌万元整

(小写:516,780,000.00 元)。双方同意,暂以上述初步预估值作为本次标的资产

转让价格。待本次评估机构出具最终评估报告,源源水务 100%股权作价以以本

次评估机构签署确认的评估报告正式评估值为准,进而调整上述预估值作价。

4、标的交割安排

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60 日内为标的资产交割期,海润光伏与乙方应共同确定

交割基准日。交割基准日确定后,海润光伏将聘请具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尽

快就标的资产进行标的资产交割审计,资产交割审计报告,作为届时结算交割等

相关事项的依据之一。

乙方应于交割完成之日前向海润光伏移交完毕与标的资产相关的全部合同、

文件及资料,且积极协助办理与标的资产有关的权属变更或过户手续。

在交割完成之日后,海润光伏应聘请具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就乙方在非公

开发行过程中认购海润光伏新增股份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并出具正式签署

的上述验资报告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上交所和结算公司申请办理将向乙方发行新

股并上市的相关手续,如因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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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海分公司或中国证监会审核原因致使上述 15 个工作日无法完成乙方认购之新股

上市手续,双方同意延期至 30 个工作日。

自交割完成之日起,海润光伏即成为标的资产的合法所有者,享有并承担与

标的资产有关的一切权利和义务;乙方则不再享有与标的资产有关的任何权利,

也不承担与标的资产有关的任何义务或责任,但双方另有规定的除外。

为履行标的资产的交割和新增股份登记相关的手续,各方将密切合作并采取

一切必要的行动。

5、过渡期安排及损益归属

标的资产过渡期内,乙方应对标的资产尽善良管理义务,保证持续拥有标的

资产的合法、完整的所有权以使其权属清晰、完整;确保标的资产不存在司法冻

结、为其他第三方设定质押或其他权益(标的资产已存有的自有银行贷款抵押除

外);合理、谨慎地运营、管理标的资产;不从事非正常的导致标的资产价值减

损的行为及重大资产收购行为。

标的资产过渡期内,如乙方对标的资产实施新的资产处置、借款、担保、重

组、放弃债务追索权、长期股权投资、股票或基金投资、合并或收购交易等日常

生产经营以外可能引发标的资产发生重大变化的决策,应提前五个工作日征求甲

方的书面同意,如甲方于 10 个工作日内未出具书面同意意见,则视同甲方不同

意。唯约定期限外甲方补充同意除外。

根据资产交割审计报告,标的资产过渡期内,如标的资产在过渡期间亏损或

其他原因导致所对应净资产值(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减

少的,乙方应在审计报告出具日后 30 个工作日内,按其各自于本次非公开发行

前所持源源水务的股份比例以现金方式向标的资产补足;如标的资产因期间收益

或其他原因导致所对应的净资产值增加的,则增加的净资产由标的资产享有,海

润光伏无需就此向乙方就过渡期内新增加的净资产作出补偿。

6、人员安置

本次非公开发行购买的交易标的为源源水务 100%的股权,因而不涉及职工

劳动关系变更,原由源源水务聘任的员工在交割完成之日后仍然由源源水务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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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聘用,其劳动合同等继续履行。

源源水务所有员工于交割完毕之日起的工资、社保费用、福利费用由源源水

务继续承担。

7、协议生效条件

本协议自各方签字盖章且以下先决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即应生效:

(1)发行人董事会通过决议,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所有事宜;

(2)发行人股东大会通过决议,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所有事宜;

(3)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4)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得商务部原则性批复及;

(5)中国法律届时所要求的任何其他批准、许可、授权或同意;

(6)乙方及乙方股东华君控股有限公司已就本协议下拟进行之非公开发行

股票及其他相关事宜取得依据香港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第三方或企业权力决策

层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香港联交所,香港证监会,华君控股股东大会)同意、批

准、授权、豁免、许可及证明。

若因本协议第 6.1 条项下之任一生效条件未能成就,致使本协议无法生效并

得以正常履行的,协议任何一方不追究协议他方的法律责任。

各方应尽力促成上述生效条款于 2016 年 12 月 31 日或之前完成,如上述生

效条款未于 2016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且届时双方或其中一方未于 2017 年 1

月 15 日前签署终止协议或书面提出终止要求,则上述生效条款完成日延期于

2017 年 6 月 30 日或之前。若出现本条协议约定条件不能在各方约定或预定期限

内实现或满足的情形,各方应友好协商,在继续共同推进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原则

和目标下,按相关政府部门要求的或有关法律规定的方式和内容,对本次非公开

发行方案进行修改、调整、补充、完善,以使前述目标最终获得实现。

8、协议附带的任何保留条款、前置条件

除前述之协议的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条款外,协议未附带任何其他保留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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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和前置条件。

9、违约责任及补救

本协议签署后,除不可抗力以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及时、不适当履行本

协议项下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或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

承诺,均构成其违约,应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应当赔

偿对方由此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对于认购方任一方违约或多方均违约的,认购方互相承担连带责任。

如因法律、法规或政策限制,或因政府部门和/或证券交易监管机构(包括

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及结算公司)未能批准或核准等任何一方不能控制

的原因,导致标的资产不能按本协议的约定转让和/或过户的,不视为任何一方

违约。

如果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则守约方应书面通知对方予以改正或作出补救

措施,并给予违约方 30 个工作日的宽限期。如果宽限期届满违约方仍未适当履

行本协议或未以守约方满意的方式对违约行为进行补救,则本协议自守约方向违

约方发出终止本协议的通知之日终止。

本条款如与《股份认购协议书》之违约责任条款有冲突或不一致,以《股份

认购协议书》约定之违约条款为准。

(三)《利润承诺补偿协议书》摘要

1、合同主体、签订主体

发行人(甲方):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认购人(乙方):华君电力有限公司、保华兴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瑞尔德(太仓)照明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2016 年 1 月 18 日

2、补偿的前提条件

(1)各方同意,若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标的资产交割日后连续三个会计

年度(含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标的资产交割当年)的任一年度内实现的扣除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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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数(以当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前后孰低者为准)低于相应年度的补偿责任人(即乙方和丙方,下同)承诺的

利润数,则补偿责任人应依据本协议的约定向甲方做出补偿。源源水务财务报表

编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与甲方会计政策及会计

估计保持一致。

为免歧义,各方特此确认上述非经常性损益系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现行有

效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规定进行

确定。

(2)各方一致确认,本次非公开发行经甲方股东大会,乙方和丙方全资控

股股东华君控股有限公司(下称“华君控股”)股东大会决议批准,香港联合交易

所有限公司(下称“香港联交所”)及/或香港证监会对华君控股就本协议约定之

交易通函无意见之回复,及商务部原则性批复和中国证监会核准,标的资产办理

完毕过户至甲方名下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为标的资产交割日。本协议项下

补偿责任人对甲方补偿的实施,以标的资产的交割为前提。

(3)利润补偿期间为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标的资产交割当年起的三个会

计年度(含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标的资产交割当年)系指2016年度、2017年度

及2018年度,如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标的资产交割的时间延后,则利润承诺及

补偿年度顺延,顺延年度具体利润承诺及补偿事项由三方重新签署协议予以约定。

3、承诺净利润数

各方一致同意,补偿责任人承诺源源水务 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度

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数(以当年经审计的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准)应与源源水务正式《评估报告》中对应年度的

净利润预测值相同。

4、实际净利润数的确定

自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标的资产交割后,经甲乙双方书面决策同意后,甲

方在委托负责甲方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一并委托

该会计师事务所对源源水务在利润补偿期间当年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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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数(以当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

准)与补偿责任人承诺的源源水务同期净利润数的差异情况进行专项披露,对此

出具专项审核意见,并由甲方及乙方控股股东华君控股按照各自证券监管要求协

同进行公告披露。

5、利润承诺补偿

(1)补偿金额的确定

①各方一致同意,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核意见,若源源水务在利

润补偿期间实际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数(以

当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准)小于补偿责任人承诺的源源水

务同期净利润数的,则甲方应在该年度的专项审核意见披露之日起五日内,以书

面方式通知补偿责任人关于源源水务在该年度实际净利润数小于承诺净利润数

的事实,并要求补偿责任人向甲方进行利润补偿,当年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源源水务累计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

源源水务累计实现净利润数)-已补偿金额。

前述净利润数均以源源水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数(以当年经审计

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准)确定。

②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核意见,补偿责任人不负有补偿义务的,

公司应当在当年专项审核意见披露后五日内向其出具确认文件。

③如发生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任何客观事实,包括但不限于

地震、台风、洪水、火灾、疫情或其他天灾等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等社会性事

件,导致利润补偿期间内源源水务实际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

所有者的净利润数(以当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准)小于补

偿责任人承诺的源源水务相应年度净利润数,经本协议各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

形式对约定的利润补偿事宜另行调整。

(2)补偿方式

乙方与丙方按照其持股比例以支付现金方式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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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利润承诺补偿的支付

补偿责任人应在接到甲方补偿通知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完毕。

6、减值测试及补偿

(1)各方一致同意,在利润补偿期限届满后三个月内,应由三方认可的具

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源源水务做减值测试,并出具专项审

核意见。如果期末减值额>补偿期限内已支付的补偿额,则乙方与丙方应另行于

补偿期限届满时支付应补偿金额。为免歧义,各方特此确认上述减值测试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的现行有效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规

定进行确定。

(2)应补偿金额的确定

应补偿金额=期末减值额—补偿责任人已支付的补偿额

如发生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任何客观事实,包括但不限于地

震、台风、洪水、火灾、疫情或其他天灾等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等社会性事件,

以及全球性或全国性的重大金融危机,导致届时源源水务非正常减值,应免除补

偿责任人相应补偿责任。

(3)补偿方式

乙方与丙方按照其持股比例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进行补偿。

(4)期末减值额应为源源水务在本次非公开发行中的作价减去期末源源水

务的评估值并排除利润补偿期限内的股东增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对资产评

估值的影响数。上述期末减值测试的结果应经甲方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5)补偿责任人应在接到甲方补偿通知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完毕。

(6)各方一致确认,无论如何,补偿责任人因源源水务上述减值补偿(如

需),与利润承诺补偿(如需),以及依据《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附条件生

效的资产购买协议》第 5.3 款净资产减值补偿(如需)合计不超过补偿责任人以

资产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正式评估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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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7、补偿责任人的承诺与保证

补偿责任人承诺:将严格按照本协议的要求履行承诺,如有违反,愿意接受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根据证券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作出的处罚。

四、注入资产审计及评估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源源水务 100%股权相关审计和评估工作正在进行

中,初步确定源源水务 100%股权的预评估值为 51,678 万元,待评估机构出具正

式评估报告后,以评估报告最终评估值为基础,经交易各方协商确定。公司将尽

快完成审计、评估工作,并在本报告书修订稿中对资产评估相关事项进行讨论与

分析。

五、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审批情况

(一)本次权益变动已经履行的程序及获得的批准

海润光伏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交易。

(二)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程序及获得的批准

1、海润光伏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第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2、海润光伏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

3、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

4、通过商务部审批;

5、华君控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6、香港联交所和香港证监会(如需)审核。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本次交易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本次交易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

限制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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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持有有限售条件 持有无限售条件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的股份数量 的股份数量

华君电力 591,349,629 10.82 591,349,629 -

保华兴资产 38,280,000 0.70 38,280,000 -

本次交易完成后,华君电力将取得上市公司 591,349,629 股股票,其锁定期

为 36 个月,保华兴资产将取得上市公司 38,280,000 股股票,其锁定期为 36 个月。

锁定期结束后,上述股份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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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五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资金来源

华君电力参与本次海润光伏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资金来源于控股股东华

君控股发行新股募集资金,不存在认购资金直接或间接来源于海润光伏及其关联

方的情况,本次认购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保华兴资产以股权参与本次海润光伏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不存在认购资

金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况,本次认购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资

金来源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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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六节 后续计划

一、 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业务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

无改变海润光伏主营业务或者对海润光伏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二、 对上市公司进行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无

对海润光伏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

或海润光伏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若某项重组计划对上市公司及其股东

有利,则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会积极考虑上市公司董事会的建议。

三、上市公司董事会、高管人员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维持海润光伏现有

管理层的稳定,暂无改变海润光伏现任董事会成员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计划。若人

员调整有利于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则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会配合上市

公司董事会作出调整。

四、上市公司章程的修改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对可能阻碍收

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及修改的草案。若章程修改有利于上

市公司及其股东,则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配合上市公司董事会作出

调整。

五、上市公司现有员工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有对上市公司现有

员工聘用计划作出重大变动的计划。

六、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变化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对上市公司分红

政策的调整计划。若有需要,在符合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利益前提下,信息披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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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配合上市公司董事会作出关于分红政策的决定。

七、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之外,信息披露义务

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若有需要,

在符合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利益前提下,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配合上

市公司董事会关于优化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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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七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独立性产生的影响

本次交易前,海润光伏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了规范的法人治理

结构和独立运营的公司管理体制,做到了业务独立、资产独立、财务独立、机构

独立、人员独立。

本次交易完成后,海润光伏仍将保持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的独立。

对此,华君电力与保华兴资产及其实际控制人孟广宝承诺如下:

“(一)保证海润光伏的资产独立完整

1、本公司/本人保证海润光伏对自己所有的资产拥有完整、独立的所有权,

海润光伏的资产与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公司/企业的资产严格分开,

完全独立经营。

2、保证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公司/企业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

占用海润光伏的资金、资产。

(二)保证海润光伏人员独立

1、保证海润光伏继续拥有独立完整的劳动、人事、工资及社会保险管理体

系,且该等体系与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公司/企业完全独立。

2、保证本公司/本人向海润光伏推荐的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

人选均通过合法途径进行,不干预海润光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行使职权做出人事

任免决定。

3、保证海润光伏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

理人员专职在海润光伏工作、并在海润光伏领取薪酬,不在本公司/本人或本公

司/本人控制的公司/企业担任除董事或监事之外的其他职务。

(三)保证海润光伏的财务独立

1、保证海润光伏建立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核算体

系及财务管理制度。

2、保证海润光伏财务人员的独立性,财务人员不在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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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人控制的公司/企业中双重任职和领取报酬。

3、保证海润光伏独立开设银行账户,不与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

的公司/企业共用一个银行账户。

4、保证海润光伏依法独立纳税。

5、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公司/企业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行

使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保证海润光伏独立行使内部资金的调配、审批和财务决策,

不通过违规违法的方式干预海润光伏的资金使用。

(四)保证海润光伏的业务独立

1、保证海润光伏拥有独立的经营管理系统,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

人员、资质和能力,并具有自主市场持续经营的能力。

2、保证本公司/本人除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外,不会对海润光伏的正常经营活

动进行干预。

(五)保证海润光伏的机构独立

1、保证海润光伏继续保持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

构,与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公司/企业的机构完全分开。

2、保证海润光伏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等

依照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3、保证海润光伏与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公司/企业均拥有各自

独立的办公机构和生产场所,不会出现合署办公及混合经营的情形。”

二、对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的影响

(一)同业竞争

1、本次交易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海润光伏不存在同

业竞争。

2、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与海润光伏之间潜在的或可能发生的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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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业竞争,信息披露义务人、其一致行动人及实际控制人孟广宝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作为海润光伏实际控制人,保证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企业现

在和将来不从事与海润光伏相竞争或可能竞争的业务;亦不通过间接经营、参与

投资等方式参与任何与海润光伏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及其他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

之业务活动,以避免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公司/企业与海润光伏的生产经营构

成同业竞争。

如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投资的企业为进一步拓展业务范围,与海润光

伏及其下属公司经营的业务产生竞争,则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投资的企业

将以停止经营产生竞争的业务的方式,或者以将产生竞争的业务纳入海润光伏经

营的方式,或者将产生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第三方的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二、本公司保证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上市公司的

《公司章程》等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与其他股东一样平等的行使股东权利、

履行股东义务,不利用大股东的地位谋取不当利益,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

法权益。

三、如因本公司/本人违反本承诺函而导致海润光伏受到损失的,本公司/

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前,华君电力子公司瑞欣光电与海润光伏及其子公司海润太阳能的

交易情况如下:

2015 年 11 月 25 日,瑞欣光电与海润太阳能签订《电池片采购合同》,合同

约 定 瑞 欣 光 电 以 2.32 元 /W 的 价 格 向 江 阴 海 润 太 阳 能 电 力 有 限 公 司 采 购

10,000,000W 的电池片,合同价款为 2,320 万元,2015 年交易金额为 415.07 万元。

2015 年 12 月 2 日,瑞欣光电与海润太阳能签订《产品销售》,合同约定瑞

欣光电以 6.10 元/片的价格向江阴海润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销售多晶硅 3,800,000

片,合同价款为 2,318 万元,2015 年交易金额为 671.24 万元。

2016 年 1 月 1 日,瑞欣光电与海润光伏签订了《委托加工铸锭合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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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约定由瑞欣光电提供多晶硅料委托海润光伏加工多晶方锭,加工数量为

100,000kg,合同总价款为 700 万元。

除此外,华君电力、保华兴资产与海润光伏不存在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完成后,瑞欣光电将成为海润光伏子公司。华君电力及保华兴资产

将严格遵守有关上市公司监管法规,与上市公司之间的管理交易将严格遵循市场

定价原则,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并按照有关法律、中国证监会有关法规、《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从制度上保证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不受损害。

33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之间的重大交易

在签署本报告书之日前二十四个月内,华君电力子公司瑞欣光电与海润光伏

及其子公司的交易情况参见“第七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二、对同业竞争与

关联交易的影响/(二)关联交易”。

二、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重大交易

在签署本报告书之日前二十四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其一致行动人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责任人)不存在与海润光伏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之间发生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 5 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和类似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更换海润光伏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计划,亦未进行任何补偿或其他类似的安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在签署本报告书之日前二十四个月内,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事项外,信息披

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对海润光伏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

判的合同、默契、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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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九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买卖上市公司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持有海润光伏股份,

在事实发生之日前六个月内没有持有或买卖海润光伏挂牌交易股份的行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

亲属买卖上市公司挂牌交易股份情况

根据相关方出具的《自查报告》,信息披露义务人、其一致行动人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责任人),以及上述人士直系亲属,在事实发生之日

前6个月期间,未发现持有或买卖海润光伏股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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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十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财务资料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一)财务会计报表审计情况

德勤会计师事务所对华君电力最近一个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

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财务会计报表

华君电力最近一个年度的财务报表按国际会计准则编写如下:

1、利润表

单位:港币元

项目 2014年8月14日-2015年3月31日

营业收入

营业成本

利息收入 64,089

汇兑损益 -16,965

管理费用 -44,965

税前利润 19,124

净利润 19,124

2、资产负债表

单位:港币元

资产 2015年3月31日

非流动资产:

投资子公司 43,712,500

非流动资产合计 43,712,500

流动资产:

应收控股公司 1

银行结余 133,354

流动资产合计 133,355

流动负债:

应付附属公司 16,730

预提费用 10,000

流动负债合计 26,730

净流动资产合计 106,625

资产总值减流动负债 43,819,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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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非流动负债

应付控股公司 43,800,000

非流动负债合计 43,800,000

净资产 19,125

股本 1

资本公积 19,124

股东权益合计 19,125

3、现金流量表

单位:港币元

项目 2014年8月14日-2015年3月31日

经营活动

税前利润 19,124

调整:

利息收入 -64,089

营运资本调整前的经营性现金流 -44,965

直接控股公司的应收增加 -1

附属公司的应付增加 16,730

预提费用的应付增加 10,000

经营活动中的现金净额 -18,236

投资活动

利息收入 64,089

附属公司投资 -43,712,500

投资活动中的现金净额 -43,648,411

融资活动

发行普通股所得 1

直接控股公司的应付增加 43,800,000

融资活动中的现金净额 43,800,001

本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净增加 133,354

二、一致行动人的财务资料

保华兴资产成立于2015年6月15日,成立尚不足一年。

保华兴资产控股股东为新洲管理,新洲管理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按国际会计

准则编写如下:

1、利润表

单位:港币元

项目 2014年3月31日-2015年 2013年3月31日-2014 2011年11月8日-2013

3月31日 年3月31日 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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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营业收入

营业成本

利息收入 1,898,126

利息支出 1,303,327

汇兑损益 5,713,440

管理费用 243,814 945 6,005

税前利润 6,064,425 -945 -6,005

净利润 6,064,425 -945 -6,005

2、资产负债表

单位:港币元

资产 2015年3月31日 2014年3月31日 2013年3月31日

非流动资产:

投资子公司 271,407,500

给子公司贷款 312,500,000

非流动资产合计 583,907,500

流动资产:

其他应收款 219,937

应收控股公司 1 1 1

应收附属公司 1,601,563

已抵押银行存款 644,387,500

银行结余及现金 107,135

流动资产合计 646,316,136 1 1

流动负债:

其他应付款 137,506

应付附属公司 629,564,741 6,950 6,005

应付控股公司 586,663,941

流动负债合计 1,216,366,161 6,950 6,005

净流动资产合计 -570,050,025 -6,949 -6,004

资产总值减流动负债 13,857,475 -6,949 -6,004

净资产

股本 7,800,000 1 1

盈余公积 6,057,475

累计亏损 -6,950 -6,005

股东权益合计 13,857,475 -6,949 -6,004

3、现金流量表

单位:港币元

项目 2014年4月1日-2015 2013年4月1日 2011年11月8日

年3月31日 -2014年3月31日 -2013年3月31日

经营活动

38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税前利润 6,064,425 -945 -6,005

调整:

来自银行的利息收入 -296,564

来自子公司的贷款收入 -1,601,562

利息支出 1,303,327

直接控股公司的应收增加 -1

附属公司的应付增加 945 6,005

营运资本调整前的经营性现 -945 -1

5,469,626

金流

其他应付款增加 137,506

经营活动中的现金净额 5,607,132 -1

投资活动

抵押银行存款 -644,387,500

给子公司贷款 -312,500,000

利息收入 76,626

向子公司注入资本 -271,407,500

投资活动中的现金净额 -1,228,218,374

融资活动

发行普通股所得 7,799,999 1

直接控股公司的应收增加 586,663,941

附属公司的应收增加 629,557,764

附属公司的借款利息收入 -1,303,327

融资活动中的现金净额 1,222,718,377 1

本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

107,135

净增加

39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十一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本报告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收购的相关信息进行了

如实披露,无其他为避免对本报告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40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十二节 备查文件

一、 备查文件目录

1、华君电力、保华兴资产及其股东的登记注册文件;

2、华君电力、保华兴资产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及

其近亲属的名单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3、华君电力、保华兴资产关于本次交易的内部决策文件;

4、股份认购协议、附条件生效的购买资产协议、利润承诺补偿协议书;

5、华君电力关于收购资金来源的说明;

6、保华兴资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未发生变更的说明;

7、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华君电力、保华兴资产及其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的名单、买卖上市公司股

份的说明;

8、华君电力、保华兴资产就本次交易作出的相关承诺;

9、华君电力、保华兴资产关于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

说明;

10、华君电力、保华兴资产关于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11、华君电力、保华兴资产关于收购上市公司的后续计划的说明;

12、华君电力2014年度审计报告、保华兴资产2013-2015年审计报告;

13、预案披露前24个月内瑞欣光电与海润光伏之间的交易合同。

一、 备查文件的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海润光伏住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备查阅。

41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

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华君电力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董事: 吴继伟

2016 年 1 月 19 日

42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

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保华兴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吴继伟

2016 年 1 月 19 日

43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页无正文,为《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

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华君电力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董事: 吴继伟

2016 年 1 月 19 日

44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页无正文,为《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

字盖章页)

一致行动人:保华兴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吴继伟

2016 年 1 月 19 日

45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所

上市公司名称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阴市徐霞客镇璜塘工业园区

在地

股票简称 *ST 海润 股票代码 600401

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 香港中环花园道 3 号花旗银行

华君电力有限公司

人名称 务人注册地 大厦 36 楼

拥有权益的股 增加 有无一致行 有 无 □

份数量变化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动人

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

人是否为上市 务人是否为

是 否 □ 是 □ 否

公司第一大股 上市公司实

东 际控制人

信息披露义

信息披露义务

务人是否拥

人是否对境

是 □ 否 有境内、外两 是 □ 否

内、境外其他

回答“是”,请注明公司家数 个以上上市 回答“是”,请注明公司家数

上市公司持股

公司的控制

5%以上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权益变动方式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

(可多选)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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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

人披露前拥有

持股数量: 0

权益的股份数

量及占上市公

持股比例: 0

司已发行股份

比例

本次发生拥有

权益的股份变 变动数量: 华君电力增加 591,349,629 股;保华兴资产增加 38,280,000 股

动的数量及变

动比例 变动比例: 华君电力增加 10.82%;保华兴资产增加 0.70%

与上市公司之

间是否存在持 是 □ 否

续关联交易

与上市公司之

间是否存在同 是 □ 否

业竞争

信息披露义务

人是否拟于未

是 □ 否

来 12 个月内继

续增持

信息披露义务

人前 6 个月是

否在二级市场 是 □ 否

买卖该上市公

司股票

47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是否存在《收

购办法》第六 是 □ 否

条规定的情形

是否已提供

《收购办法》

是 否 □

第五十条要求

的文件

是否已充分披

是 否 □

露资金来源

是否披露后续

是 否 □

计划

是否聘请财务

是 □ 否

顾问

是 否 □

已履行的批准程序:

本次权益变动

海润光伏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是否需取得批

尚需履行的批准程序

准及批准进展

海润光伏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第二次董事会及股东大会通过、商务部批准、中

情况

国证监会核准、华君电力股东大会通过、香港联交所以及香港证监会(如有)

审议通过

信息披露义务

人是否声明放

是 □ 否

弃行使相关股

份的表决权

48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页无正文,为《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之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华君电力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董事: 吴继伟

2016 年 1 月 19 日

49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页无正文,为《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之签字盖章页)

一致行动人:保华兴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吴继伟

2016 年 1 月 19 日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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