鹭燕医药: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来源:深交所 2016-01-21 08:31:16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北 京 市 金 杜 律 师事 务 所

关于鹭燕(福建)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致:鹭燕(福建)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管理办法》”)、《律

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

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北

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金杜”)接受鹭燕(福建)药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鹭燕药业”)委托,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或“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已

于 2012 年 6 月 26 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鹭燕(福建)药业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鹭燕(福建)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并于 2013 年 3 月 28 日、

2014 年 4 月 28 日、2014 年 8 月 20 日、2015 年 2 月 25 日、2015 年 4 月 13 日和

2015 年 8 月 26 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鹭燕(福建)药业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

于鹭燕(福建)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鹭燕(福建)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鹭燕(福建)

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北京市

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鹭燕(福建)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

充法律意见书(五)》、《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鹭燕(福建)药业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鹭燕(福建)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七)》(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1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出具日后,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5

年 12 月 2 日出具了基准日为 2015 年 9 月 30 日的致同审字(2015)第 350ZA0255

号《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和致同专字(2015)第 350ZA0266 号《内

部控制鉴证报告》(以下简称“《内控报告》”)。据此,本所经办律师对《审计报

告》披露的有关事项以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七)》出具日后发行人新发生的有关

法律事实进行了补充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律

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所在《律师工作报告》、

《法律意见书》及相关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声明、假设和有

关用语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

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

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承诺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 2012

年度、2013 年度、2014 年度及 2015 年 1-9 月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依据)分别为 89,162,310.92 元、107,116,895.72 元、

104,043,531.29 元和 75,468,171.06 元,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

三条之规定。

(二) 根据《内控报告》、发行人承诺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建立

健全合理的内部控制体系,并能得到贯彻执行;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能够合理

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符合《首发管

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三) 根据《审计报告》、相关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发行人承诺并经本

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发

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之规定。

2

(四)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承诺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其他各项实质条件。

二、 发行人的业务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或换发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食品流

通许可证》等相关许可证书或资质证书,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一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或换发的业务资质”。

三、 发行人新增的关联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

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七)》出具日后,发行人新增关联担保,具体情况详见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附件二“新增的关联担保(2015 年 7 月 1 日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

四、 发行人新增的主要财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七)》出具日后,发

行人新增的主要财产等情况如下:

(一) 物业

1. 租赁房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说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续租或终

止部分租赁房屋(含门店)。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子公司续租房

屋用于办公、仓储等经营相关用途,租赁面积合计 1,220.58 平方米,具体情况详

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三“发行人子公司续租的租赁房屋(不含门店)”。

2. 资产抵押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他项权利证书等资料及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发行人子公司龙岩鹭燕的龙房权证字第 201409749 号、龙房权证字第

201409750 号、龙房权证字第 201409751 号《房屋所有权证》项下房屋所有权及

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已抵押予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抵押登记日为 2015

年 10 月 23 日,房地产抵押金额为 1,000 万元;龙岩鹭燕的龙房权证字第 201502490

号、龙房权证字第 201502489 号、龙房权证字第 201502488 号《房屋所有权证》

项下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已抵押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

3

抵押登记日为 2015 年 10 月 13 日,房地产抵押金额为 1,326.38 万元。

(二) 发行人的对外投资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七)》出具日后,发

行人子公司福建中宏、漳州鹭燕、宁德鹭燕及三明大药房等发生经营范围等变更。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述公司的最新基本情况如下:

1. 福建中宏

根据福建中宏现时有效的《营业执照》,其住所为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上街

镇建平路 95 号 1 号楼 2 层,法定代表人为吴金祥,注册资本为 3,008 万元,类

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经营范围为“中药饮片、中成药、中药材、化学药

制剂、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生物制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批发;经营:

保健食品;二、三类手术器械,注射穿刺器械,医用电子仪器设备,医用光学器

具仪器及内窥镜设备,医用超声仪器及有关设备,医用激光仪器设备,医用高频

仪器设备,物理治疗及康复设备,医用磁共振设备,医用 X 射线设备,医用高能

射线设备,医用核素设备,临床检验分析仪器及体外诊断试剂,体外循环及血液

处理设备,植入材料及人工器官,手术室急救室诊疗室设备及其器具,医用冷疗

低温冷藏设备及器具,口腔科材料,医用卫生材料及敷料,医用缝合材料及粘合

剂,医用高分子材料及制品,软件,介入器材。二类:普通诊察器械,中医器械,

医用 X 射线附属设备及部件,医用化验和基础设备器具,口腔科设备及器具,病

房护理设备及器具,消毒和灭菌设备及器具;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批发兼零

售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日用品、化妆品、消毒用品批发、代购代销;普

通货物仓储、装卸、包装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物流规划咨询;会务服务;展

览展示服务;医药贸易信息咨询服务;市场营销策划;企业管理咨询;计算机系

统集成;计算机软件开发、销售及技术转让;普通货运;第三方药品物流;医疗

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定点经营资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持有福建

中宏 100%股权。

2. 漳州鹭燕

根据漳州鹭燕现时有效的《营业执照》,其住所为漳州市延安北路 15 号,

法定代表人为吴金祥,注册资本为 1,500 万元,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为“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

剂、生化药品、生物制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制剂、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

医疗用毒性药品批发;三类二类眼科手术器械、注射穿刺器械、医用电子仪器设

4

备、医用光学器具仪器及内窥镜设备、医用超声仪器设备、医用激光仪器设备、

医用高频仪器设备、物理治疗及康复设备、医用磁共振设备、医用 X 射线设备、

医用高能射线设备、医用核素设备、临床体验分析仪器、体外循环及血液处理设

备批发;三类植入材料和人工器官、介入器材批发;三类二类手术室急救室诊疗

室设备、医用冷疗低温冷藏设备、口腔科材料、医用卫生材料及敷料、医用缝合

材料及粘合剂、医用高分子材料及制品、软件批发;二类外科手术器械、普通诊

察器械、中医器械、医用 X 射线附属设备及部件、医用化验和基础设备、口腔科

设备、病房护理设备、消毒和灭菌设备批发;二类三类体外诊断试剂批发;预包

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批发兼零售;保健食品批发;化

工产品(易制毒和危险化学品除外)、仪器仪表、化妆品的批发;农副产品收购、

批发零售(不含粮食);消毒用品、日用百货的批发;商业经纪与代理;医疗、医

药技术信息咨询服务;生产医用纱布绷带。(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持有漳州鹭

燕 100%股权。

3. 宁德鹭燕

根据宁德鹭燕现时有效的《营业执照》,其住所为宁德市蕉城区金涵国道路

31 号 2 号楼,法定代表人为吴金祥,注册资本为 600 万元,类型为有限责任公

司,经营范围为“批发中成药、中药饮片、化学药制剂、化学原料药、抗生素制

剂、抗生素原料药、生化药品、生物制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蛋白同化制剂、

肽类激素;批发保健食品;批发预包装食品;经营Ⅱ类、Ⅲ类:手术器械,注射

穿刺器械,医用电子仪器设备,医用光学器具、仪器及内窥镜设备(眼科光学仪

器除外),医用超声仪器及有关设备,医用激光仪器设备,医用高频仪器设备,

物理治疗设备,医用磁共振设备,医用 X 射线设备,医用高能射线设备,医用核

素设备,医用射线防护用品、装置,临床检验分析仪器,体外循环及血液处理设

备,植入材料和人工器官(助听器除外),手术室、急救室、诊疗室设备及器具,

医用冷疗、低温、冷藏设备及器具,口腔科材料,医用卫生材料及敷料,医用缝

合材料及粘合剂,医用高分子材料及制品,软件,介入器材;Ⅱ类:普通诊察器

械,中医器械,医用 X 射线附属设备及部件,医用化验和基础设备器具,口腔科

设备及器具,病房护理设备及器具,消毒和灭菌设备及器具;医疗、医药技术信

息咨询服务;药品运输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持有宁德鹭燕 90%股权,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医药公司持有宁德鹭燕 10%股权。

4. 三明大药房

根据三明大药房现时有效的《营业执照》,其住所为三明市城市物流园鹭燕

5

医药大楼第二层,法定代表人为吴金祥,注册资本为 100 万元,类型为有限责任

公司(法人独资),经营范围为“中药饮片、中成药、抗生素制剂、化学药制剂、生

化药品、生物制品零售;保健食品零售;零售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含

婴幼儿配方乳粉);批发零售二类、三类医疗器械(不含需医疗器械经营许可项目);

销售农畜产品、日用品、化妆品、玻璃仪器、电子产品零售;医药技术信息、商

贸信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鹭燕大药房持有三明大药房 100%股权。

五、 发行人新增的重大债权债务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七)》出具日后,发

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金额在 5,000 万元以上的尚在履行的授信合同共计 6 项、担

保合同共计 6 项;前述合同的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四“发行人及

其子公司新增的重大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上述各项合同的主

体之一均为发行人或其子公司,其内容和形式合法有效,其履行不存在重大法律

障碍。

六、 发行人新召开的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会议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七)》出具日后,发

行人新召开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情况如下:

2015 年 12 月 2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2012 年度、2013 年度、2014 年度及 2015 年 1-9

月申报审计报告的议案》、《关于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关于首发融资

摊薄填补措施及承诺的议案》及《关于召开 2015 年第 2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015 年 12 月 2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2012 年度、2013 年度、2014 年度及 2015 年 1-9

月申报审计报告的议案》、《关于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及《关于首发融

资摊薄填补措施及承诺的议案》。

2015 年 12 月 18 日,发行人召开 2015 年第 2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

通过《关于首发融资摊薄填补措施及承诺的议案》。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说明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

6

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

真实有效。

七、 发行人新取得的财政补贴等收入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说明,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七)》出具日

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取得的较重大财政补贴等收入情况如下:

根据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龙政办[2010]146 号《关于印发龙岩市商贸流通

业“三个一百”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龙岩鹭燕于 2015 年 10 月收到财政奖励

75,000 元。

根据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集府[2015]100 号《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

表彰 2014 年度纳税大户企业的决定》,燕来福制药于 2015 年 9 月收到 2014 年度

纳税大户奖金 20,000 元。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上述财政补贴等收入得到了有权部门的批准和同意,真

实有效。

八、 发行人的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说明,《补充法律意见书(七)》出具后,发

行人子公司因违法销售等情形受到相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以罚款且金额

在 1 万元以上的计 2 项,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五“发行人子公司

的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说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说明

文件,本所经办律师认为,该等受行政处罚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不会对发

行人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

实质性法律障碍。

九、 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没有

发生影响本次发行上市的重大不利事项。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下接签字页)

7

(此页无正文,系《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鹭燕(福建)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八)》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焦 福 刚

冯 艾

单位负责人:

王 玲

二〇一五年 月 日

8

附件一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或换发的业务资质

公司

资质类型 编号 发证机关 有效期

名称

鹭燕 SP35020612100051 厦门市湖里区市场 2012.11.14-

食品流通许可证

药业 69 监督管理局 2018.11.13

福州 闽榕食药监械经营 福州市食品药品监 2015.08.28-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鹭燕 许 20152113 督管理局 2020.08.27

福建 SP35012115100008 闽侯县食品药品监 2015.03.06-

食品流通许可证

中宏 11 督管理局 2018.03.05

三明 闽明食药监械经营 三明市食品药品监 2015.09.14-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鹭燕 许 20150011 督管理局梅列分局 2020.09.13

宁德 SP35090215100015 宁德市蕉城区食品 2015.08.25-

食品流通许可证

鹭燕 35 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08.24

泉州

SP35050312100401 泉州市食品药品监 2015.09.16-

大药 食品流通许可证

98 督管理局丰泽分局 2018.10.29

龙岩

龙岩市食品药品监 2015.10.26-

大药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闽 071187-F

督管理局 2020.10.25

SP35090215100015 宁德市蕉城区食品 2015.08.24-

宁德 食品流通许可证

20 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08.28

大药

房 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 侯食健经营者第 宁德市蕉城区食品 2015.08.18

生条件审核证明 2015-3011027 号 药品监督管理局 颁发

经营<抗生素条例>(第

2014.10.01-

137 章)适用的物质和 46/1A/2010 香港卫生署

泰嘉 2016.09.30

制剂的许可证

药业

香港中药业管理小 2015.09.22-

中成药批发 041638

组 2017.09.21

9

附件二 新增的关联担保(2015 年 7 月 1 日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

担保方 被担保方 担保金额(元) 担保起始日 担保到期日

麦迪肯 鹭燕药业 20,000,000.00 2015/07/23 2016/01/23

麦迪肯 鹭燕药业 10,000,000.00 2015/09/16 2016/09/15

麦迪肯 鹭燕药业 5,403,000.00 2015/09/10 2015/11/30

麦迪肯 鹭燕药业 1,808,000.00 2015/09/14 2015/12/31

麦迪肯 鹭燕药业 3,241,000.00 2015/09/14 2015/12/29

麦迪肯 鹭燕药业 15,000,000.00 2015/07/30 2016/01/29

麦迪肯 鹭燕药业 820,000.00 2015/08/07 2016/04/10

麦迪肯 鹭燕药业 297,625.44 2015/08/07 2016/02/11

麦迪肯 鹭燕药业 7,092,374.56 2015/08/07 2016/01/11

麦迪肯 鹭燕药业 20,000,000.00 2015/08/11 2016/02/11

麦迪肯 鹭燕药业 10,000,000.00 2015/08/18 2016/02/18

麦迪肯 鹭燕药业 19,544,000.00 2015/07/22 2015/11/02

麦迪肯 鹭燕药业 18,042,000.00 2015/09/22 2016/01/03

麦迪肯 鹭燕药业 12,200,000.00 2015/08/24 2016/07/29

麦迪肯 鹭燕药业 3,698,306.73 2015/07/09 2015/10/09

麦迪肯 鹭燕药业 646,830.00 2015/07/09 2016/01/09

麦迪肯 鹭燕药业 3,300,000.00 2015/07/16 2015/10/16

麦迪肯 鹭燕药业 1,507,486.17 2015/07/22 2015/10/22

麦迪肯 鹭燕药业 404,634.00 2015/07/22 2016/01/22

麦迪肯 鹭燕药业 3,528,004.62 2015/08/11 2015/11/11

麦迪肯 鹭燕药业 358,934.00 2015/08/11 2016/02/11

麦迪肯 鹭燕药业 1,274,736.83 2015/08/26 2015/10/16

麦迪肯 鹭燕药业 1,080,247.60 2015/08/26 2015/10/26

麦迪肯 鹭燕药业 2,182,899.31 2015/08/26 2015/11/26

麦迪肯 鹭燕药业 126,670.45 2015/08/26 2016/02/26

麦迪肯 鹭燕药业 1,142,523.39 2015/09/10 2015/11/06

麦迪肯 鹭燕药业 2,233,228.50 2015/09/10 2015/12/10

麦迪肯 鹭燕药业 249,706.00 2015/09/10 2016/03/10

麦迪肯 鹭燕药业 5,000,000.00 2015/09/18 2015/12/16

麦迪肯 鹭燕药业 772,811.70 2015/09/25 2015/11/25

10

麦迪肯 鹭燕药业 3,564,981.19 2015/09/25 2015/12/25

麦迪肯 鹭燕药业 539,533.60 2015/09/25 2016/03/25

麦迪肯 鹭燕药业 2,843,550.35 2015/09/25 2015/11/19

麦迪肯 泉州鹭燕 4,580,000.00 2015/09/24 2015/12/24

麦迪肯 厦门器械 1,661,877.27 2015/07/2 2016/01/02

麦迪肯 厦门器械 3,500,000.00 2015/09/24 2016/03/24

11

附件三 发行人子公司续租的租赁房屋(不含门店)

序 承租 租赁面积 房屋所有权

出租人 座落地址 租赁期限 备注

号 人 (平方米) 证编号

芗城区延安北

漳房权证芗

漳州 路 13-15 号商业 2015.11.01-

1 许学群 958.58 字第 续租

鹭燕 综合大楼二至 2018.10.31

01097506 号

四层

漳州 芗城区延安北 漳房权证芗

2015.11.01-

2 大药 许学群 262.00 路 13-15 号商业 字第 续租

2018.10.31

房 综合大楼一楼 01097506 号

12

附件四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的重大合同

(一) 授信合同

序 授信条件/担保 金额

借款方 贷款方 合同编号 期限

号 合同 (万元)

中国银行厦 FJ4006220150 2015.10.23- FJ400622015073

1 鹭燕药业 9,000

门分行 732 2016.10.12 3

鹭燕药业/厦

门器械/厦门

大药房/燕来 2015 年厦嘉字

招商银行厦 2015.08.31- 2015 年厦嘉字第

2 福/泉州鹭燕 第 0815280031 15,000

门分行 2016.08.30 081528003111 号

/南平鹭燕/ 号

龙岩鹭燕/宁

德鹭燕

鹭燕药业/福 大华银行厦 SLXM2015102

3 2015.11.03- -- 6,000

州鹭燕 门分行 03001

鹭燕药业/福 GSHT201511006

州鹭燕/福建 GSHT2015110 2015.11.26- 6 保 1、

4 厦门银行 7,000

中宏/泉州鹭 066 2016.11.26 GSHT201511006

燕/宁德鹭燕 6保2

交通银行厦 2015.10.08-

5 莆田鹭燕 201500611032 201500692007 6,600

门银行 2020.10.08

中国银行三 FJ7006220152 2015.11.06-

6 三明鹭燕 FJ700622015284 6,500

明分行 83 2016.10.18

(二) 担保合同

序 主债权 金额

担保人 被担保人 债权人 合同编号

号 期限 (万元)

中国银行厦 2015.10.23-

1 麦迪肯 鹭燕药业 FJ4006220150733 9,000

门分行 2016.10.12

鹭燕药业/厦门器

械/厦门大药房/

招商银行厦 2015 年厦嘉字第 2015.08.31-

2 麦迪肯 燕来福/泉州鹭燕 15,000

门分行 081528003111 号 2016.08.30

/南平鹭燕/龙岩

鹭燕/宁德鹭燕

13

GSHT2015110066 2015.11.26-

3 麦迪肯 鹭燕药业 厦门银行 5,000

保2 2016.11.26

福州鹭燕/泉州鹭

鹭燕药 GSHT2015110066 2015.11.26-

4 燕/福建中宏/宁 厦门银行 7,000

业 保1 2016.11.26

德鹭燕

鹭燕药 交通银行厦 2015.10.08-

5 莆田鹭燕 201500692007 6,600

业 门银行 2020.10.08

鹭燕药 中国银行三 2015.11.06-

6 三明鹭燕 FJ700622015284 6,500

业 明分行 2016.10.18

14

附件五 发行人子公司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书

主体 处罚日期 处罚机关 主要处罚内容

编号

龙海市食品

漳州 龙食药监告字 没收销售终止妊娠药品违法所得

2015.09.16 药品监督管

鹭燕 [2015]45 号 7,800 元,并处罚款 20,000 元

理局

泉州市食品

泉州 (泉)食药监洛药 没收销售不合格药品盐酸多巴酚丁

2015.10.19 药品监督管

鹭燕 罚[2015]17 号 胺注射液所得 21,240 元

理局

15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鹭燕医药盈利能力良好,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低。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