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 京 市 金 杜 律 师事 务 所
关于鹭燕(福建)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九)
致:鹭燕(福建)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管理办法》”)、《律
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
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北
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金杜”)接受鹭燕(福建)药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鹭燕药业”)委托,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或“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已
于 2012 年 6 月 26 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鹭燕(福建)药业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鹭燕(福建)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并于 2013 年 3 月 28 日、
2014 年 4 月 28 日、2014 年 8 月 20 日、2015 年 2 月 25 日、2015 年 4 月 13 日、
2015 年 8 月 26 日和 2015 年 12 月 18 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鹭
燕(福建)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北
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鹭燕(福建)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北京市金杜律
师事务所关于鹭燕(福建)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
意见书(三)》、《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鹭燕(福建)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鹭
燕(福建)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鹭燕(福建)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鹭燕(福建)药业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七)》和《北京市金杜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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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事务所关于鹭燕(福建)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
意见书(八)》。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招股说明书(2015 年
修订)》等相关要求,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补
充核查,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律
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所在《律师工作报告》、
《法律意见书》及相关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声明、假设和有
关用语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
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
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关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土地管
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如《律师工作报告》“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十七、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所述,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现代医药物流中
心项目(含鹭燕厦门现代医药仓储中心、鹭燕医药福州仓储中心及鹭燕医药莆田
仓储物流中心(一期)项目)、零售连锁扩展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
[2005]40 号)、商务部《全国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纲要(2011-2015)》(商秩发
[2011]123 号)、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 6 部门《关于落实 2014
年度医改重点任务提升药品流通服务水平和效率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发行
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现代医药物流仓库及其配套设施建设、零售药店和
连锁经营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有关规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取得有关政
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及备案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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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投资立项 项目用地 环境评价
厦发改服务[2013]2 《关于鹭燕厦门现代医药仓储中
号、厦发改服务函 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
鹭燕厦门现
[2014]14 号; 国土房证第 批意见》 厦环集批【2012】027 号)、
代医药仓储
厦发改服务[2013]3 00810291 号 《关于鹭燕厦门现代医药仓储中
中心
号、厦发改服务函 心项目(平台)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
[2014]13 号 批意见》(厦环监[2013]表 29 号)
《关于福建鹭燕中宏医药有限公
侯国用 司鹭燕医药物流园项目的环评审
鹭燕医药福 侯发改核准[2013]3
(2012)第 批意见》、《关于福建鹭燕中宏医药
州仓储中心 号
209157 号 有限公司鹭燕医药物流园项目环
评审批意见的补充意见》
鹭燕医药莆 莆国用
田仓储物流 荔发改[2014]20 号 (2014)第 荔环保开许准[2014]030 号
中心(一期) N2014024 号
厦发改服务[2013]4
零售连锁扩
号、厦发改服务函 -- 厦环监[2012]表 114 号
展项目
[2014]12 号
如上表所示,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已取得发改部门的投资立项批
复及环保主管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意见,其中“现代医药物流中心项目”项下
的仓储物流中心均已合法取得相应土地使用权,“零售连锁扩展项目”将通过租赁
或购置房屋等方式设立及运营零售及连锁药店。
基于上述,结合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说明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
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
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下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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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系《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鹭燕(福建)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九)》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焦 福 刚
冯 艾
单位负责人:
王 玲
二〇一六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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