鹭燕医药: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九)

来源:深交所 2016-01-21 08: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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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京 市 金 杜 律 师事 务 所

关于鹭燕(福建)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九)

致:鹭燕(福建)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管理办法》”)、《律

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

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北

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金杜”)接受鹭燕(福建)药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鹭燕药业”)委托,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或“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已

于 2012 年 6 月 26 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鹭燕(福建)药业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鹭燕(福建)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并于 2013 年 3 月 28 日、

2014 年 4 月 28 日、2014 年 8 月 20 日、2015 年 2 月 25 日、2015 年 4 月 13 日、

2015 年 8 月 26 日和 2015 年 12 月 18 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鹭

燕(福建)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北

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鹭燕(福建)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北京市金杜律

师事务所关于鹭燕(福建)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

意见书(三)》、《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鹭燕(福建)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鹭

燕(福建)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鹭燕(福建)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鹭燕(福建)药业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七)》和《北京市金杜律

1

师事务所关于鹭燕(福建)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

意见书(八)》。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招股说明书(2015 年

修订)》等相关要求,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补

充核查,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律

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所在《律师工作报告》、

《法律意见书》及相关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声明、假设和有

关用语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

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

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关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土地管

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如《律师工作报告》“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十七、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所述,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现代医药物流中

心项目(含鹭燕厦门现代医药仓储中心、鹭燕医药福州仓储中心及鹭燕医药莆田

仓储物流中心(一期)项目)、零售连锁扩展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

[2005]40 号)、商务部《全国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纲要(2011-2015)》(商秩发

[2011]123 号)、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 6 部门《关于落实 2014

年度医改重点任务提升药品流通服务水平和效率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发行

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现代医药物流仓库及其配套设施建设、零售药店和

连锁经营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有关规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取得有关政

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及备案情况如下:

2

项目 投资立项 项目用地 环境评价

厦发改服务[2013]2 《关于鹭燕厦门现代医药仓储中

号、厦发改服务函 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

鹭燕厦门现

[2014]14 号; 国土房证第 批意见》 厦环集批【2012】027 号)、

代医药仓储

厦发改服务[2013]3 00810291 号 《关于鹭燕厦门现代医药仓储中

中心

号、厦发改服务函 心项目(平台)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

[2014]13 号 批意见》(厦环监[2013]表 29 号)

《关于福建鹭燕中宏医药有限公

侯国用 司鹭燕医药物流园项目的环评审

鹭燕医药福 侯发改核准[2013]3

(2012)第 批意见》、《关于福建鹭燕中宏医药

州仓储中心 号

209157 号 有限公司鹭燕医药物流园项目环

评审批意见的补充意见》

鹭燕医药莆 莆国用

田仓储物流 荔发改[2014]20 号 (2014)第 荔环保开许准[2014]030 号

中心(一期) N2014024 号

厦发改服务[2013]4

零售连锁扩

号、厦发改服务函 -- 厦环监[2012]表 114 号

展项目

[2014]12 号

如上表所示,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已取得发改部门的投资立项批

复及环保主管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意见,其中“现代医药物流中心项目”项下

的仓储物流中心均已合法取得相应土地使用权,“零售连锁扩展项目”将通过租赁

或购置房屋等方式设立及运营零售及连锁药店。

基于上述,结合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说明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

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

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下接签字页)

3

(此页无正文,系《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鹭燕(福建)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九)》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焦 福 刚

冯 艾

单位负责人:

王 玲

二〇一六年 月 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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