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天网络: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1-20 23:2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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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494 证券简称:盛天网络 公告编号:2016-007

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365号文《关于核准湖北盛天

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于2015年12月22

日首次公开发行普通股股(A股)3,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人民

币18.10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54,300万元,发行费用总额6,710.06万元,募

集资金净额47,589.94万元。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5

年12月28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众环

审验字(2015)010139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

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

定,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保荐机构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长江保荐”),分别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兴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光谷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水果湖支行、招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光谷科技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统

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

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 账 号 金额(万元) 用 途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 易乐游网娱平台升级项

70160157870000164 13468.94

司武汉分行 目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光

416110100100207199 14,452 商用 WIFI 系统项目

谷支行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水

416040100100204454 5,320 用户中心建设项目

果湖支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光

127906331110205 3,902 创新研究院项目

谷科技支行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

8110301012700037631 5,447 移动内容分发平台项目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 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

70160157870000172 5,000

司武汉分行 营运资金项目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已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

于公司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长江保荐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长江保荐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

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长

江保荐的调查与查询。长江保荐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长江保荐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依黎、王世平可以随时到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

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

的合法身份证明;长江保荐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

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长江保荐。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按孰低原则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及时

以传真方式通知长江保荐,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长江保荐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长江保荐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同时向公司、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

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长江保荐出具对账单或向长

江保荐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长江保荐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

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

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长江保荐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七份,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湖

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公司备用。

特此公告。

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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