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武商A:关于民事裁定进展事宜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1-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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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01 证券简称:鄂武商 A 公告编号:2016-001

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民事裁定进展事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1 月

19 日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转达的《国际

管理有限公司关于【2014】鄂民四初字第 00001 号案件中诉讼请求的

确认说明》。原告国际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管理公司”)于

2015 年 10 月 9 日将诉讼请求确认说明提交省高院。

一、本案基本情况

关于国际管理公司与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武商

集团”或“被告”)之间股东代表诉讼案件,案号为【2014】鄂民四

初字第 00001 号案件(下称“本案”),国际管理公司在起诉后多次变

更、增加诉讼请求。现根据案情发展和一些客观事实的改变,国际管

理公司就本案的诉讼请求最终整理、调整并确认如下: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合资公司”)

因其侵占租赁场所而受到的损失计 675,325,431.61 元(该损失为国

际管理公司根据所掌握的合资公司财务数据估算而得,计算期限为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9 月 28 日);

2、请求判令被告按照重置价格赔偿其所侵占的、属于合资公司

的资产、设施、装修等(包括但不限于文件柜、空调、电脑、电梯等),

损失金额暂估为 15,000 万元(最终以实际评估金额为准);

3、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因其侵占、擅用合资公司商号、商标、客

户资料、会员信息、营销统计数据等无形资产及具有价值之商业秘密、

资料,而给合资公司造成的损失,损失金额暂估为 15,000 万元(最

终以实际评估金额为准);

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二、相关背景

1、武汉广场由公司与香港国际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

管理公司”)合资组建,成立于 1993 年 12 月 29 日,合资期限为 20 年,

于 2013 年 12 月 29 日到期。注册资本 2100 万美元,其中:公司出资

1071 万美元,占总股本的 51%,国际管理出资 1029 万美元,占总股

本的 49%。武汉广场主营为商业零售,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

2、公司第六届十七次董事会及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到期清算不再存续经营的决议(详

见公司于 2013 年 10 月 28 日及 11 月 13 日刊登的 2013-018、2013-025

号公告)。

3、公司于 2013 年 11 月 6 日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关于合资合同争议案的《仲裁通知》(详见 2013 年 11 月 8 日刊登的

2013-024 号公告)。公司于 2013 年 12 月 16 日收到武汉市中级人民

法院(以下简称“武汉中院”)下达的行为保全《民事裁定书》,公司

于 2013 年 12 月 17 日向武汉中院递交了《复议申请书》,武汉中

院于 2013 年 12 月 19 日作出解除民事裁定的保全措施(详见 2013

年 12 月 18 日及 2013 年 12 月 21 日刊登的 2013-038、2013-039 号公

告)。

4、公司于 2013 年 12 月 13 日向武汉广场发出了《解除<租赁合

同>通知书》,公司与武汉广场于 1995 年元月 14 日所签署的关于武汉

广场《租赁合同》于 2013 年 12 月 29 日武汉广场经营期限届满时

解除,并要求武汉广场于 2013 年 12 月 29 日《租赁合同》解除时,

向公司返还租赁财产,并办理《租赁合同》解除的相关事宜(详见公

司于 2013 年 12 月 17 日刊登的 2013-036 号公告)。

5、公司已根据《公司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收回武

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经营场地自营(详见 2014 年元月 7 日刊登的公

告编号为 2014-001 号公告)。

6、公司于 2014 年 1 月 7 日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

事起诉状》及相关法律文书(详见 2014 年元月 9 日刊登的公告编号

为 2014-002 号公告),该案将于 2015 年 1 月 30 日开庭。

7、公司于 2014 年 1 月 16 日向武汉中院提交《公司强制清算申

请书》,申请对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武汉中院于 2014

年 3 月 3 日下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详见 2014 年 3 月 4 日刊登的

公告编号为 2014-005 号公告)

8、公司于 2014 年 9 月 9 日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

2014 年 9 月 5 日下达的《撤案决定》【[2014]中国贸仲京裁字第 0741

号】。(详见 2014 年 9 月 10 日刊登的公告编号为 2014-026 号公告)

9、公司于 2015 年 1 月 21 日下午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

院于 2015 年 1 月 16 日下达的《民事裁定书》【(2014)鄂武汉中民商

清(预)字第 00001-1 号】。(详见 2015 年 1 月 24 日刊登的公告编号

为 2015-009 号公告)

10、公司于 2015 年 2 月 2 日下午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转达

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原告国际管理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1 月

23 日提请省高院变更诉讼请求。(详见 2015 年 2 月 5 日刊登的公告

编号为 2015-010 号公告)

11、公司于 2015 年 4 月 28 日下午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

院于 2015 年 4 月 28 日下达的《决定书》(2015)鄂武汉中民商清(算)

字第 00001-2 号】。武汉中院决定成立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清算组。

(详见 2015 年 4 月 28 日刊登的公告编号为 2015-032 号公告)

三、对公司的影响

由于该案件尚未开庭,对公司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

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备查文件

国际管理有限公司《关于【2014】鄂民四初字第 00001 号案件中

诉讼请求的确认说明》

特此公告

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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