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凯撒(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凯撒(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凯撒(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于 2016 年 01 月 20 日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经公
司聘请,委派经办律师出席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凯撒(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大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
关本次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文
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
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
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
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并于 2016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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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月 05 日在指定披露媒体上刊登《凯撒(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司发布的《通知》载明
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登记办法
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01 月 20 日 14:00 如期在汕头市龙湖珠津工
业区珠津一街 3 号凯撒工业城 6 楼会议室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
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系统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1 月 20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1 月 19 日 15:00 至 2016 年 1
月 20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经验证,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数 2 人,代表
股数 199,940,0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46.0439%。
2、 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律师,该等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3、 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公司提供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9 名,代表股份总数为 3,973,847 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 0.9151%。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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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4、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 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973,84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15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9 人,代
表股份 3,973,847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9151%。
三、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新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追加担保额度的议案》。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对前述议案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
进行了表决,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于网络投票
截止后公布表决结果。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关联股东回避
了表决。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上述议案已获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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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凯撒(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
意见书之签字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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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宁宁 张 颖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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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梦莹 律师
2016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