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0410 股票简称:沈阳机床 公告编号 2016-10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六年度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6 年 1 月 20 日(星期三)下
午 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 年 1 月 19 日 15:00—2016 年 1
月 20 日 15:00。其中: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 年 1 月 20 日上午 9:30—11:30,
下午 13:00—15:00; ②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1 月 19 日 15:00 至 2016 年 1 月 20 日 15:00。
2、召开地点:公司主楼 V1-02 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赵彪董事
6、本次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六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 会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授 权 委 托 代 表 共 12 名 , 代 表 股 份
230,721,59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0.14%。其中通过网络投
票参与的股东共 9 名,代表股份 45,250 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 0.0059%。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
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
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
合法有效。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方式。
(二)会议审议议案情况
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申请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0,697,293 股,反对 4,700 股,弃权
19,6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99.99%。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
的股东)投票情况:同意 139,550 股, 反对 4,700 股,弃
权 19,6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85.17%。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0,691,293 股,反对 4,700 股,弃权
25,6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99.99%。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
的股东)投票情况:同意 133,550 股, 反对 4,700 股,弃
权 25,6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81.51%。
3. 审议通过《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影
响分析及填补措施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0,691,293 股,反对 4,700 股,弃权
25,6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99.99%。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
的股东)投票情况:同意 133,550 股, 反对 4,700 股,弃
权 25,6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81.5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此次股东大会由辽宁宏茂律师事务所指派蒋颖、王守志
律师进行了见证。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并出具了《辽宁宏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六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述议案内容分别详见2016年1月5日和2016年1月9日
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的公司第7届
董事会第15次会议和第16次会议决议公告。
四、备查文件:
《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