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6-2018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了完善和健全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续稳定的分红政
策和监督机制,给予投资者合理的投资回报,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
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
现金分红》的文件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情况、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
境等因素,公司董事会特制订了未来三年(2016-2018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
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从长远的、可持续的发展的角度出发,在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社
会资金成本和融资环境等方面,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可预期的回报规划和
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积极、明确的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
性和稳定性。
二、规划的制定原则
制定本规划,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既要重视
对投资者稳定的合理回报,同时还要充分考虑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在充
分尊重股东利益的基础上,兼顾处理好公司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并据此制定今
后三年内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未来三年(2016-2018年)股东回报规划
1、分配方式:未来三年,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
分配。
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
理因素。
2、分配周期:未来三年(2016-2018年)公司原则上以年度利润分配为主;如果经
营情况良好,经济效益保持快速稳定增长,也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3、分配比例: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2016-2018
年连续三年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4、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募集资金项目除外)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
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
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
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具体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
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
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的意见制定,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实施。
四、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1、公司董事会需确保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本规划,并根据形势或政策变化进行及
时、合理的修订,确保其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2、未来三年,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态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对本规划进
行调整的,新的股东回报规划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调整或变更股东回报规划的相关议案由董事会起草制定,并经独立董事认可后
方能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发表意见;相关议案
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4、有关公司审议调整或者变更股东回报规划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
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五、附则
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