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正集团: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1-20 05:2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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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216 证券简称:君正集团 公告编号:临 2016-005 号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632号)核准,内蒙古君正能源化

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7名发行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532,608,695股,发行价格9.20元/股。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899,999,994.00元,扣除发行相关费用后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872,896,694.00元。2015年12月28日,保荐人(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在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后向公司指定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划转了认股款。

2015年12月28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大

华验字[2015]001310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

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公司于2015年12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巴

音赛大街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达支行营业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乌海巴音赛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人民路支行开设本次非公

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2016年1月19日,公司和保荐人国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分别与上述4家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

称“协议”)。

截至2015年12月28日,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行名称 账 号 账户金额(万元)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 15050172663700000012 400,000.00

乌海巴音赛大街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达

2 155644342457 30,000.00

支行营业部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 05689801040003997 30,000.00

乌海巴音赛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0604086929024580461 27,549.9994

乌海人民路支行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巴音赛大街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乌达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巴音赛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乌海人民路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

用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投项目。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主承销商及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本次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

方承诺按照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督导职

责。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乙方在协议项下的监管工作仅为配合丙方指定人员对募集资金专户进行调查与

查询,并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其所需的有关募集资金专户的相

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对账单及支付凭证复印件)。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代表人宋铖、刘义可以随时到

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

有关专户的资料。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

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

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专户对账单,并通过邮政特快专递

方式抄送给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达到该

专户存放金额 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当日 17:30 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

向丙方提供专户的支付凭证复印件及对账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代表人。丙方更

换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

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代表人的

联系方式。更换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

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甲方所在地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

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解除。

特此公告。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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