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亚达A: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1-20 08:4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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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26 200026 证券简称:飞亚达 A 飞亚达 B 债券代码:112152

债券简称:12 亚达债 公告编号:2016-007

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2588 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

券交易所同意,本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

45,977,011 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13.05 元,共计募集资金 599,999,993.55

元,扣除发行费用 17,075,619.93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582,924,373.62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

其出具《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15)第 441ZC0652 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的相关规定,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和保荐

机构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深圳振华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营业部、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城市绿洲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新支行、中国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上步支行(以下统称“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

协议》,协议三方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甲方已在各监管银行开设五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统称“专户”),

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户名 开户行 账户 余额(元)

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 4000021719200439314 50,000,000.0

(专户一) 圳华强支行 0

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 44250100003400000276 120,000,000.

(专户二) 圳市分行 00

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 41005200040016330 100,000,000.

(专户三) 圳中心区支行 00

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 337180100100219800 135,499,993.

(专户四) 新支行 55

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上 760166368124 180,000,000.

(专户五) 步支行 00

截至 2015 年 12 月 22 日,专户一余额为 50,000,000 元,该账户仅用于飞亚

达技术服务网络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专户二余额为 120,000,000

元,该账户仅用于飞亚达电子商务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专户三余额为

100,000,000 元,该账户仅用于飞亚达品牌营销推广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专 户 四 余 额 为 135,499,993.55 元 , 该 账 户 扣 除 尚 待 扣 减 的 发 行 费 用

2,575,619.93 元后仅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专户五余额为

180,000,000 元,该账户仅用于飞亚达表新品上市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监管法规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

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

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黄俊毅、李秀敏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6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资

金净额的 1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和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

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通知更换后保荐代

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

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

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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