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正集团: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来源:上交所 2016-01-20 08:4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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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机构”) 作为内蒙

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正集团”或“公司”) 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对君正集团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

暂时进行现金管理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司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632 号)核准,内蒙古君正能源化

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不超过 53,318.8248 万股

(含 53,318.8248 万股)。公司实际发行 53,260.8695 万股,发行价格为 9.20 元/

股,募集资金总额 489,999.9994 万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 2710.33 万元,

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87,289.6694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大华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 2015 年 12 月 28 日出具了大华验字

[2015]001310 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

规定,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经君正集团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和 2015 年第四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1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决策程序。

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 募集资金投入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项目剩余投资总额

号 金额

1 鄂尔多斯君正循环经济产业链项目 1,085,280.90 550,024.83 343,600.00

2 偿还银行贷款 - 146,400.00 146,400.00

合计 - 696,424.83 490,000.00

其中,鄂尔多斯君正循环经济产业链项目具体为“年产60万吨聚氯乙烯48

万吨烧碱配套90万吨电石及电石渣综合利用项目”和“2×330MW低热值煤发电

项目”。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经信委出具的内经信投规字[2011]416号项目备案通知

和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出具的内发改能源字[2015]967号项目备案通知,鄂尔多

斯君正循环经济产业链项目的批复投资规模为1,085,280.90万元,已完成投资金

额为535,256.07万元,剩余投资总额为550,024.83万元,其中343,600.00万元通过

本次募集资金解决,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

若本次非公开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上述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公

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

资金的具体投资项目、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

司以自有资金或通过其他融资方式解决。

如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与项目实施进度不一致,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

以其他资金先行投入,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三、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为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的前提下,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和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对不超过 280,000 万元(含 280,000 万元)闲置

募集资金暂时进行现金管理,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

2

君正集团就上述现金管理事项承诺:(1)投资品种限于安全性高、满足保本

要求、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的产品,同时限于流动性好且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的产品;(2)不得是以股票、利率、汇率及其衍生品种为主要投资标的的理

财产品;(3)相关产品不得质押;(4)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

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

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作为君正集团 2015 年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的保荐机构,

国信证券对君正集团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计划的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国信证

券认为:

君正集团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计划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

和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的要

求。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事项,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本次使用闲置

募集资金计划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和降低财务支出,提

升经营效益,符合君正集团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计划不得直

接或间接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

交易。本次进行现金管理的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

本保荐机构对君正集团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事项无异议。

保荐代表人: 宋 铖 刘 义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1 月 19 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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