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三石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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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三石律师事务所接受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朱秀祥、李铁铮出席公
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会
议进行法律见证。在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本所律师对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大会的表决程序等重要事项均
予以核查验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三毛企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董事会
已于 2015 年 9 月 1 日、2016 年 1 月 4 日及 1 月 5 日发出《上海三毛
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2015 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决
议公告》、《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2015
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及《关于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更正补充公告》,并
刊登在上述日期的《上海证券报》和《香港文汇报》。会议通知的内
容包括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会议的方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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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等。
本次股东会议时间定于 2016 年 1 月 19 日 14:00,地点于上海
市斜土路 791 号公司会议室。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或股东代理人,以下同)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会议的股东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
人授权书、持股凭证等文件,出席本次股东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
共 24 人,代表股份 5447264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1020%。其中 A 股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52192137 股;B 股股东
13 人,代表股份 2280511 股。
2.经本所律师查验,除股东出席本次股东会议外,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议。该等列席人员具
备参加本次股东会议的合法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议的议案
根据 2015 年 9 月 1 日及 2016 年 1 月 4 日公告的内容,本次股东
大会的议案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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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议《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
2.审议《关于增补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议案,也未对未经公告的议案进行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公告的中列明的事项相符,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会议投票表决程序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通知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可选择现场亲自投票或委托代理人投票的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审议了: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使用
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增补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以上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议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代表共计
24 人,代表 5447264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1020%。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表决及网络投票表决的结果。
经本所律师查验,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54496448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1138 %,本次股东会议的表决结果为: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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