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作为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 基
于我们独立判断,对下列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高管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聘刘祥彬先生任公司副总裁、聘张振亚先生任公
司总裁助理,相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整个聘任程序合法、有效,新聘人员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
能够胜任相关职责的要求。
二、关于下属控股子公司实施兰炭箱式干燥及炭材输送系统技
术改造项目的独立意见
目前,岷江电化原料炭材烘干烟气配套静电除尘器处于超负荷运
行状态,存在拖垮静电除尘器造成全线停产、发生安全环保事故的风
险。本次投资兰炭箱式干燥及炭材输送系统技术改造项目,可有效防
止上述风险,同时,可将目前电石生产过程中富余尾气用于干燥炭材,
减少环保压力,降低生产成本,鉴于此,我们同意公司下属控股子公
司岷江电化实施兰炭箱式干燥及炭材输送系统技术改造项目。
三、关于放弃参股公司增资扩股优先认购权的事前认可及独立
意见
公司已事前将《关于放弃参股公司增资扩股优先认购权的议案》
提交我们审议,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交的相关
材料,对上述事项予以事前认可,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局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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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经济下行、行业产能过剩、市场持续低迷等影响,近年来,公
司经营连续出现较大幅度亏损,且目前石墨烯应用尚处于探索研究阶
段,尚未实现大规模工业化应用,烯碳公司自成立以来,销售收入较
低,未对改善本公司生产经营状况产生实际影响。
鉴于此,我们同意公司放弃本次增资扩股优先认购权,我们认为:
本次放弃增资扩股优先认购权不会对公司经营及业绩构成重大影响。
独立董事: 张宗俊 张奉军 范自力
二○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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